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是除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農業保險以外其他險種的統稱。一般可按保險標的或責任範圍的不同分別確定其屬性、類別。
八十年代中期國民經濟過熱增長導致的負效應,即有效供給與有效需求嚴重脫節,誘發了一九八八年的通貨膨脹。為治理通貨膨脹,國家采取了緊縮政策,國民經濟的發展遇到了困難,與此緊密相關的財產保險業務也受到影響,發展速度明顯趨緩。作為財產保險主要業務來源的“老三險”可保量日益減少,特別是企業財產保險的發展幾乎隻能靠企業財產的自然增長率;加上財產保險市場出現激烈競爭局麵,想保持業務持續增長,就必須開發新險種。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日益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法律意識的加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所承受的來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及各種民事行為的風險責任日益加大,迫切需要保險公司開辦責任保險、工程保險等新險種轉嫁風險。
一、產品責任保險
(一)產品責任保險的發展。
國內開展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已有十多年的曆史。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頒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工業企業全麵質量管理暫行辦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民法通則》等一係列與調整產品責任法律相關的法規、條例,同時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的保證產品與服務質量的製度製定實施辦法。一九九三年九月,國家技術監督局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實施,下發了《關於積極配合保險公司開展產品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質量部門積極、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開展產品保險工作。為把產品保險落到實處,國家技術監督局製訂了從一九九四年開始的1000個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滾動工作目標。保險公司及時修改、補充、完善原來的辦法,推出新的《產品責任保險條款》,並把展業重點放在為名優產品拓寬市場,為外貿出口提供保險保障上。把展業的主要目標放在重點工業城市,鼓勵已經過係統認證、產品認證、安全認證、曾獲國優係列產品、國家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參加保險。以商品流通領域為展業的突破口配合打假工作,開拓大型商場的商品售後服務保險市場。
一九九三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產品責任保險保費收入2500多萬元,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保費收入超過2500多萬元。實踐證明,參加產品係列責任保險對於落實賠償責任,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產品承包前的風險評估和承包後的風險管理,對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競爭能力,擴大國內及對外貿易,以及穩定企業經營方麵均有積極作用。
(二)產品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
產品責任保險的產品責任,指由於產品存在缺陷,在消費、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費者、用戶或其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產品製造商(生產、製造、加工、裝配、修理人)或銷售商(出口、進口、批發、零售商)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上述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參加產品責任保險,保險人則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人還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處理保險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但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除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根據其他合同協議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產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控製財產的損失;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在港、澳、台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及向上述地區的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而產生的賠償和費用;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費用。
在產品責任險保單中,通常規定兩項限額,即每次事故的限額和保單累計限額。以上每項限額還可以劃分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個限額,因產品事故導致用戶或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分別適用各自的限額。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產品發生事故後可能引起賠償責任的大小確定。有些地區,由於產品責任風險大,對適用的限額應高於其他地區。有些產品,如食品、藥品、機電產品等,發生事故後可能造成眾多的人員或財產的損害,應考慮有較高的限額。保險人負責的訴訟抗辯費用,在限額以外賠付,不受限額的限製。
產品責任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1年,期滿可以續保。保險人對產品責任險項下承擔的責任,一般均以事故發生的時間為界限,即產品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以內,方為有效,不論產品是否在保險期限內生產或銷售。即使產品是在保險生效前幾年生產或銷售的,隻要該產品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事故並導致用戶的損害,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