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國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提高很快,與世界先進國家相比,差距甚遠。據瑞士再保險公司出版的《Signa》雜誌統計,一九九三年中國保險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0.98%,居世界66位,人均保險費隻有4.5美元,位居世界75位,而美國保險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為8.9%,人均保險費2191.5美元。
四、調整保險稅率
隨著我國經濟體製改革逐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向財政上繳利潤改為向國家納稅。從1983年開始,作為國務院直屬企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財政繳納55%的所得稅,20%的調節稅;一九八四年,向地方財政繳納5%營業稅;一九八五年,調節稅改為15%。對農業、牧業、漁業、林業生產直接關聯的保險業務(如牲畜險、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農機具保險等)和從國外分入的保費收入不征營業稅。對長期性人身保險如簡易人身保險、兩全家庭財產保險和養老金保險免征一切稅。
一九八○年財政體製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灶吃飯”,但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繳財政稅利問題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始終沒有理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在全國經營保險、再保險業務的企業,按照財政歸口繳稅的辦法,保險55%的所得稅和15%調節稅全部上繳中央財政,隻有5%的營業稅上繳地方財政,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每年保險業務收入85%來自地方企業。因此,一些地方政府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當地經營保險業務是損害地方利益,保險業務發展越快,地方損失越多,應該按照保險企業財政關係,中央企業保險收入歸中央,地方企業保險收入歸地方財政,一些地方政府規定:不準地方企業參加保險,擬成立地方保險公司等。
為改善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在分配保險業務收入上利益平衡問題,進一步調動地方支持保險事業發展的積極性,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財政部共同協商,財政部以(86)財商字244號文發出通知,根據“收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除廣東、福建兩省以外,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內保險業務收入(不包括儲蓄性人身險和養老金保險),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試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享的辦法。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享保險收入的範圍是:企業財產險、家庭財產險、貨物運輸險、汽車及第三者責任險、船舶險、農業險、各種人身意外險等國內業務保險的收入。涉外業務不試行分享的辦法。
鑒於保險企業經營的特殊性,財政部同意保險企業按30%固定賠付率計算毛利水平,作為計算留利的基數,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保險收入的地區,其公司國內業務應按規定實行單獨核算,自計盈虧。實現的利潤,先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企業留利和補充保險總準備金,對應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以“五五”比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地方所得部分不納入財政體係,全部留給地方。如遇到重大災害,保險公司當年保險費收入在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款和各項費用後,餘額不足支付賠款的,其差額應當用上一年度當年提取的保險總準備金抵補,抵補後仍有不足的,以當地政府核實,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擔,地方承擔的部分,由地方機動財力解決,或總公司給以有償借貸,地方財政在分公司下年度實現的利潤中逐年扣還,直到地方財政償還全部借款後,地方再分享。
為進一步調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節省開支的積極性,財政部決定一九九一年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部分省、市分公司實行綜合費用指標包幹辦法試點,範圍是天津、江蘇、南京等地分公司。綜合費用率實行“指標包幹、超支自補、節餘分成”的原則,即核定年綜合費用率指標,綜合費用超支部分由企業用留利資金補足,節餘部分與財政實行二八分成,即上繳中央財政20%,企業留用80%,企業留用部分屬於單項留成資金,按財政部規定應繳納“兩金”。節餘分成資金的使用,僅限於營業用房建設、改善經營條件,如用於安全設施、電腦更新等。經財政部批準後,可適當用於建造職工宿舍,不能用於職工獎勵和職工福利。當年結餘可轉下年度使用。
五、保險業外彙收入增加
保險的外彙收入是國家非貿易外彙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85)81號文件,轉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於發展涉外保險業務增加外彙收入的報告》並發出通知,指出:涉外保險的保險費收入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貿易外彙收入,要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大力發展涉外業務。
從一九七九至一九九一年的十三年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累計收入保費32.82億美元,支出賠款(不含未決賠款)11.64億美元。
一九七九年涉外保險的保費收入為9185萬美元,一九九一年為4.59億美元,增長了近5倍。“六五”時期。涉外業務累計收入保費8.03億美元,“七五”時期,累計收入保費18.23億美元,“七五”時期的保費累計收入比“六五”時期的保費累計收入增長了2.27倍,在此時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承擔的風險與日俱增,一九七九年涉外保險業務的總保險金額為214億美元,一九八一年為678億美元,一九九一年增長到1697億美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一九七九至一九八八年的九年中,涉外業務平均增長率為32.8%。
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險種由一九七九年的20餘種發展到80多種,改變了過去涉外業務中以水險占絕大部分的業務結構,一九七九年以前,涉外業務以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和遠洋船舶的保險為主要險種。一九七九年,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費收入為7628萬美元,占涉外保費總收入的83%。遠洋船舶的保險保費收入為1113萬美元,占涉外保費總收入的12%。在“六五”時期,非水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占涉外總保費收入的12.45%。“七五”時期上升到29.5%,一九九一年為33.9%。由於非水險業務的快速增長,進出口貨物運輸險和遠洋船舶保險在涉外保費總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保費收入在“六五”時期占總量的64%,“七五”時期占總量的54.6%,到一九九一年隻占48.4%。遠洋船舶險的保險費收入在“六五”期間占總量的16.3%,“七五”時期占總量的8.3%,一九九一年隻占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