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侵犯作品專有使用權糾紛案(3 / 3)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不服第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上訴稱:著作權法規定的為教學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僅限於課堂教學,使用方式僅限於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原審判決將被上訴人拍攝電影的行為,確認為合理使用,於法無據。原審判決不僅不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會造成嚴重後果。請求第二審法院確認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25萬元。

被上訴人北京電影學院辯稱:上訴人沒有拍攝電影的法定資格,不應享有小說《受戒》的電影拍攝權。被上訴人以教學為目的拍攝電影《受戒》及在校內放映屬於合理使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純係學術活動,被上訴人將電影《受戒》送至該電影節參展不屬出版發行,未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原審判決認定該行為侵權根據不足,判令《受戒》隻能在學院內使用於法無據,認定電影節組委會出售少量門票也與事實不符。要求撤銷原審法院有關被上訴人侵權部分的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與小說《受戒》的著作權人訂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該合同真實有效。上訴人依合同取得了以拍攝影視的方式改編該小說的專有使用權。因為法律未對擁有此項權利的主體資格進行限製,所以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享有小說《受戒》拍攝電視專有使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關於“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上訴人取得的專有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有權排除他人以拍攝影視的同樣方式使用小說《受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目的在於許可學校為課堂教學在一定範圍內無償使用他人作品,以保障教學活動得以順利進行。被上訴人係培養電影人才的藝術院校,其教學方式具有相對的特殊性,練習拍攝電影應屬於該校進行課堂教學活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被上訴人組織應屆畢業生改編小說《受戒》拍攝電影,其目的是為學生完成畢業作業及鍛練學生的實踐能力,在校內放映該片也是為了教學觀摩及評定,均為課堂教學必要的組成部分。所以,被上訴人在上述範圍內的行為係對小說《受戒》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上訴人專有使用權的侵犯。

被上訴人攜《受戒》一片參加朗格魯瓦國際電影節,且電影節上放映《受戒》時的觀眾除參加電影節的各國學生、教師外,也有當地公民,電影節組委會還對外公開銷售了少量門票。對此,有法庭對參加電影節的北京電影學院副院長王傳國、《受戒》一片導演邱懷陽的詢問筆錄證實。被上訴人攜影片《受戒》參加電影節,使之進入公知領域,超出了為本校課堂教學而使用的範圍,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上訴人所享有的對小說《受戒》的專有使用權,給上訴人以同樣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不利影響,構成侵權。對此,被上訴人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為課堂教學使用小說《受戒》拍攝電影屬合理使用,認定被上訴人持此片參加國際電影節構成侵權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於1995年10月10日判決:

駁回上訴人北影錄音錄像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訴訟費5510元,由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負擔2204元,由北京電影院負擔3306元。二審訴訟5510元,由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