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侵犯作品專有使用權糾紛案(2 / 3)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汪曾祺與北影錄音錄像公司簽訂的小說《受戒》改編拍攝權轉讓合同;吳瓊改編的電影文學劇本《受戒》;該片導演的分鏡頭劇本;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法國朗格魯瓦電影節組委會來北京電影學院選片參展情況和片目的彙報》的批件;電影《受戒》拷貝一個、錄像帶一盒等證據在案證實。

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以攝製電視劇、電影方式改編小說《受戒》的專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該專有使用權人的許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以同樣的方式改編、使用該作品,否則即構成對該專有使用權的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上述行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被告北京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製畢業電影作品,用於評定學生學習成果。雖然該電影劇本的改編與電影的攝製未取得小說《受戒》的專有使用權人——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的許可,但該作品攝製完成後,在國內使用方式僅限於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作品未進入社會公知的領域發行放映。因此,在此階段,北京電影學院攝製該部電影的行為,應屬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構成對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說《受戒》的專有使用權的侵犯。但是,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這已超出在本校內課堂教學使用的範疇,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成了對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說《受戒》專有使用權的侵犯。北京電影學院對其侵權行為應向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賠禮道歉。北京電影學院的侵權行為雖然對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以後將以同樣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潛在的市場影響,但侵權情節輕微,應酌情予以賠償。

據此,海澱區人民法院於1995年5月18日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北京電影學院向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以書麵形式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核)。@@二、被告北京電影學院製作的電影《受戒》拷貝及錄像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隻能在其學院內供教學使用,不得投入公知領域。@@三、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北京電影學院賠償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