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域名侵犯商標權案
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作路32號。
法定代表人李會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廷軍,男,25歲,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海澱區西土城路25號。
委托代理人趙紅,女,31歲,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澱區城府路8號。
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20號國企大廈818室。
法定代表人薑明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喬冬生,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直,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訴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於1999年4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999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會民、委托代理人趙廷軍、趙紅,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薑明際、委托代理人喬冬生、李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原告於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已使用兩年。該商標為公眾所熟悉,已與原告的形象和產品緊密相連。原告為進行網絡廣告宣傳,準備申請與商標相同的名稱“pda”為域名。但被告惡意搶先注冊該域名,該域名和其公司或產品無任何直接關係。原告認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銷售該商標產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為其產品進行網絡宣傳,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聯網絡“pda.com.cn”域名,停止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
被告辯稱:互聯網絡域名是自己依法從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冊的,並擁有CNNIC頒發的域名注冊證。PDA係原告注冊商標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稱,原告對其不應享有專用權。原告無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冊商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PDA”商標(第970474號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中英文電腦記事本等),注冊有效期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於1998年10月12日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申請了“pda.com.cn”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向其頒發了981012005037號“pda.com.cn”域名注冊證。
根據原告所舉證據,原告於1996年起相繼注冊了不同使用類別的“小秘書”商標,該商標包括“小秘書”文字、圖形及英文“portable?secretary”等。原告為“小秘書”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原告表示其“PDA”商標為“小秘書”的英譯“personal?data?assistant”的縮寫。原告未能證明其“PDA”商標實際投入使用,也未就該商標的知名度及影響範圍提供證據。
根據被告所舉證據,在學苑出版社出版的《標準英漢—漢英計算機詳解辭典》、《英漢微機小百科辭典》、北京希望電子出版社出版的《微軟英漢雙解計算機百科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均將“PDA”解釋為英文“Personal?Digital?Assistant”(個人數據助理)的縮寫,是一種輕巧的掌上型計算機。
被告於1999年5月17日以原告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申請,該評審委員會已受理。
被告的網址www.pda.com.cn,主要為介紹和銷售“掌上電腦”的網站。該網站網頁上使用了PDA標誌,該網站介紹及銷售的產品均為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