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膠南漁5912”船所有人、船長陳守全,1972年2月7日生。1998年11月8日在本次海事中遇難。膠南市法院於1999年6月15日宣告其死亡,直係親屬妻季進香,1972年3月15日生,農民。父陳學升1937年11月7日生,農民。母石悅彩1934年4月23日生,農民。上述三人為本案訴訟原告。陳守全有一兄長。
原告起訴時向被告索賠人身死亡賠償費和撫養費損失: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父親的撫養費7800元、母親的撫養費6000元。經法院調查核實:陳守全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根據山東省政府公布的1997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241元,最高賠償15年,該項費用應為93615元。父母親的撫養費根據青島市農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1997年公布數額年每人600元的標準,其父62歲,最高計算到75歲即7800元,其母65歲,即6000元。陳守全有兄長,因此隻承擔撫養費的50%即6900元。
原告起訴時向被告索賠5912船沉損失共計人民幣418960元。包括船體損失104000元、物資設備損失79779元、漁貨損失4000元、漁撈損失212000元、個人物品損失7530元、施救費3000元、海事調查費3200元。經查明:“魯膠南漁5912”木質,1988年建造,總噸19噸,總功率29.44千瓦(40馬力),該輪現時造價26萬元,使用了10年,按8%折舊,剩餘價值11.29萬元。漁貨損失4000元,船期損失認定兩個月40000元、施救費3000元,船上物資設備物品損失共計48100元,陳守全船上個人物品損失認定2000元,共計2100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無法律和事實上的索賠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912船員陳煥誌,1968年4月23日生,1998年11月8日在本次海事中遇難。膠南市法院1999年1月15日宣告其死亡。直係親屬其妻於秀蓮1971年11月2日生,農民。兒子陳峰1歲,父陳春桂77歲,農民。母王玉蘭71歲,農民。陳春桂為本案訴訟原告,其他人未提起訴訟。陳煥誌有兩位兄長。
原告陳春桂起訴時向被告主張陳煥誌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其兒子撫養費10200元、父母撫養費每人3000元、陳煥誌船上個人物品18000元。經審理查明,本院依法認定陳煥誌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父親撫養費3000元。因陳煥誌有兩兄長,因此其父親的撫養費應為1000元。對原告人陳春桂的其他主張因無事實和法律上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912船員劉傳寶,1976年3月16日生,1998年11月8日在本次海事中遇難。膠南市法院1999年6月15日宣告其死亡。直係親屬父劉躍禮,1952年6月11日生,農民。母閆兆美,1953年3月25日生,農民。劉傳寶有一弟弟和一妹妹。劉躍禮為本案訴訟原告。
原告劉躍禮起訴時向被告主張兒子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父母撫養費每人15000元、劉傳寶船上個人物品1600元。查明認定死者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原告劉躍禮屬有勞動能力的人,因此其主張25年的撫養費不予支持,法院認定劉躍禮的撫養費自61歲計至75歲共計15年,撫養費共計9000元,又因原告有三子女,因此法院隻能認定撫養費3000元。劉傳寶船上個人物品認定10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請求因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912船員周誌興,1980年12月12日生,1998年11月8日在本次海事中遇難。膠南市法院於1999年6月15日宣告其死亡。直係親屬父周家連,1937年12月14日生,農民。母王秀蘭1947年1月4日生,農民。周誌興有一兄長。周家連為本案訴訟原告。
原告周家連起訴時向被告主張周誌興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父親撫養費7800元、母親撫養費13800元、周誌興船上個人物品損失1300元。查明認定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周誌興船上個人物品損失1000元,周家連撫養費因其有兩子,依法認定39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請求因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912船員徐同林,1968年5月10日生,1998年11月8日在本次海事中遇難。1999年6月15日膠南市法院宣告其死亡。直係親屬妻夏瑞翠,1965年5月14日生,農民。兒子徐勇,1993年12月16日生,父徐永錫1932年3月26日生,農民。母徐肖氏,1937年6月29日生。另徐同林有一弟弟,徐永錫為本案訴訟原告。
原告徐永錫起訴時主張徐同林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徐勇撫養費7200元、父撫養費6000元、母撫養費6000元。徐同林船上個人物品損失760元。查明認定徐同林死亡喪葬費400元、死亡賠償費93615元。徐同林船上個人物品認定損失760元,徐永錫撫養費24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請求因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上述人身死亡賠償案件的依據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該規定關於致人死亡的賠償範圍包括致害後的醫療費、搶救用的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死者生前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
1、喪葬費標準原則上按照山東省財政廳(89)魯財行字第125號文件和(90)魯勞險字第600號文件規定,即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喪葬費用500元,企業幹部職工為400元,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喪葬費為400元。
2、死亡補償費賠償,應根據侵害人的過錯程度和經濟承擔能力等因素,依照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補償10—15年。對不滿18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3、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賠償標準,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5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所承擔的份額。對於其他費用可根據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給予考慮。
關於財產損失:法院審理本案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辦理。船舶全損的賠償包括船舶價值損失,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備件供應品,漁船上的捕撈設備、網具、漁具等損失。船員工資及其他合理費用。還包括合理的救助費、沉船的勘查、打撈和清除費用,合理的船期損失,該損失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
海事法院依照上述已查明的情況,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判決。
一、原告承擔本次海事責任的10%,被告承擔90%的責任。
二、被告賠償原告季進香、陳學升、石悅彩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財產損失人民幣189000元。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及撫養費等90823.5元。
三、被告賠償原告陳春桂損失人民幣86413.5元。
四、被告賠償原告劉躍禮損失人民幣88213.5元。
五、被告賠償原告周家連損失人民幣890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