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啟通船務有限公司因船員操作吊杆不當致海損事故發生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案(1 / 2)

香港啟通船務有限公司因船員操作吊杆不當致海損事故發生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案

申請人:香港啟通船務有限公司(KAITONE??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德輔道東寧大廈。

1996年8月9日19∶45時,申請人香港啟通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通公司)所有的“啟通6號”(KAITONE??NO.6)輪在廣州黃埔港集裝箱碼頭8號泊位裝貨。10日03∶50時裝貨完畢,共裝載99個集裝箱,準備運往香港中轉到國外。裝貨完畢時,天下中雨,風力4級,船舶搖擺,該輪水手羅誌偉在進行吊杆複位操作時采取措施不當,造成該輪吊杆右舷穩索和千斤索破斷,吊杆失控。失控的吊杆擺向右舷,導致該輪向右傾斜,所載的36個集裝箱落水,並將停靠在該輪右舷邊的“新海9號”拖輪壓沉。

“啟通6號”輪係非機動駁船,船籍港為香港,在香港注冊登記的。據該輪船舶證書記載,該輪總噸位為1419.66噸(根據泰晤士丈量法丈量)。中國船級社受廣州海事法院委托,根據《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該輪進行噸位丈量,丈量的結果,船舶總噸位為1049噸。

事故發生時,在“啟通6號”輪上任職的船員有船長陳金華、水手羅誌偉,兩人均係香港居民,未持有相應的船員證書。該輪於8月9日向廣州港務監督辦理了本航次《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證》。

啟通公司提供的香港海事處出具的意見書證實,根據香港現行海事規例,類似“啟通6號”輪這種非機動駁船,不要求船上人員持有適任證書,也不要求船上吊機操作員持有資格證書。

啟通公司就該事故引起的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請求,於1997年7月15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申請,要求賠償限額按該輪總噸位1419.66噸(根據泰晤士丈量法丈量)計算為320583.22計算單位(換算為448816.51美元)。同時並申請設立責任限製基金。1998年3月25日,啟通公司提出變更賠償限額的申請,請求根據《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該輪進行噸位丈量所得的總噸位1049噸計算賠償限額,應為258683計算單位(換算為356982.54美元)。

廣州海事法院受理該申請後,於1997年8月16日在有關報紙上發布公告,通知與該次事故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如對申請人的申請有異議,應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該院提出。

在公告期限內,落水部分集裝箱的箱主?諾雷俠班輪(馬耳他)有限公司〔NORASIA??LINE(MALTA)??LTD.〕(以下簡稱諾雷俠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異議,稱:“啟通6號”輪所裝集裝箱輕箱在下,重箱在上,屬於配載不當;該輪船員明知船上吊杆重約29噸,吊杆的左右搖擺對船舶的穩定性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操作中應收緊吊杆的控製繩,固定好吊杆頭。但該輪船員沒有這樣做,致使事故發生,其行為屬於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啟通公司無權享受賠償責任限製。根據廣東省港務監督局發布的《廣東省內河非機動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及廣東省航政局發布的《廣東省小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定》,在“啟通6號”輪這類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但啟通公司為該輪配備的船員未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屬於船舶不適航,啟通公司也無權享受賠償責任限製。如果申請人可享受賠償責任限製,賠償限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丈量出的船舶總噸位計算。

審判廣州海事法院認為:本案屬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此類案件的處理應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案由本院受理,適用的法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啟通6號”輪發生的集裝箱落水事故所產生的非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屬於限製性債權,啟通公司作為該船舶的所有人,對該賠償請求申請限製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條和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予支持。“啟通6號”輪是在香港登記注冊的非機動駁船,船上任職的船員均係香港居民,是否應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應適用香港的有關規定。啟通公司提供的香港海事處的意見,異議人諾雷俠公司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應予以確認。廣東省港務監督局發布的《廣東省內河非機動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及廣東省航政局發布的《廣東省小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定》,對香港船員不適用。“啟通6號”輪已於1996年8月9日向廣州港務監督辦理了本航次《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證》,表明廣州港務監督並沒有要求船員應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該輪是適航的。異議人提出,啟通公司為該輪配備的船員未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該輪不適航,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異議人提出,“啟通6號”輪本航次配載不當,事故是該輪船員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因其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不予認定。因此,異議人關於申請人無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