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青少年暴力犯罪
第一節 暴力犯罪的概述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暴力犯罪,是指以強暴手段侵害他人人身和公私財產等權利的犯罪行為。
從廣義上講,暴力一詞,包涵著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階級與階級之間使用的強力手段。這種暴力屬於政治範疇。比如,國家就是一種有組織的暴力,即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是統治階級用以鎮壓其他階級敵人的暴力工具。在階級社會裏,任何暴力都有階級性和具體曆史內容,可分為革命的暴力和反革命的暴力。革命的暴力,是革命階級用來推翻反動階級的統治,維護革命秩序的政治手段,對曆史發展起進步作用。馬克思說:“暴力是每一個孕育著新社會的舊社會的助產婆。”反革命的暴力,是反動階級用來維護或複辟舊製度的政治手段,對曆史的發展起阻礙和破壞的作用。
另一種含義是指侵害他人人身和公私財產等權利的強暴犯罪行為。這種強暴犯罪行為,是一種采用強力手段進行的犯罪行為。這種強力手段指的是一種力量,這種力量包括罪犯個體本身的自然力,以及借助於各種工具、器械所產生的力量。任何一個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憑借自己身體的力量,或者使用其它工具、器械,對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財產造成損害或威脅的,都叫暴力犯罪行為。比如,搶劫罪,就是指犯罪人通過對被害人或第三者實施毆打、傷害、捆綁和殺害等暴行,迫使其交出財物的強暴行為,就是一種暴力犯罪行為。又如,強奸罪,就是指犯罪人通過對被害人的人身或精神實行強製,違背婦女的意誌,用強暴手段達到奸淫目的的行為,也是一種暴力犯罪行為,等等。
青少年暴力犯罪行為的產生,常常是青少年罪犯個性發生重大變化的結果。在暴力犯罪中,深刻地表現出青少年罪犯的主觀惡性和個性的反社會傾向。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罪犯,其主觀惡性和反社會傾向的個性,主要表現為以自我為中心,狂妄地自我肯定,常常過高地估計自己的力量,想怎麼幹就怎麼幹,無視社會道德和法律規範,無視他人的利益,表現為粗俗的無政府主義,總想淩駕於周圍人之上,缺乏同情心和憐憫感。當這些罪犯個體身上的不良動機爆發時,他們總是縱情縱欲,肆無忌憚地發泄其行為的衝動性,或借助於各種工具、器械,粗野、殘暴地實施流氓、強奸、搶劫、傷害、殺人等各種強暴犯罪行為。
二、暴力犯罪的分類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把暴力犯罪分為一般暴力犯罪和重大暴力犯罪兩大類。
一般暴力犯罪,包括刑法上規定必須使用暴力,或者選擇使用的罪行。比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強製方法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在我國,是妨害婚姻家庭罪之一。凡是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力手段進行的犯罪,根據其犯罪的主要客觀要件的不同,就分別構成了刑法規定的故意搶劫罪、強奸罪,以及妨害社會安全秩序罪、敲詐勒索罪,等等。
對於公民人身權利和社會危害程度極大的故意殺人罪、傷害罪、流氓罪等,盡管在刑法條文上沒有明確規定必須使用暴力,但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選擇暴力的手段進行犯罪,而且這幾類犯罪都是情節惡劣,手段殘忍,性質極其嚴重的強暴犯罪行為。
近幾年來,在刑事犯罪中,暴力性犯罪,尤其是重大暴力性犯罪十分突出,而且有增多的發展趨勢,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影響極壞,已成為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重點之一。在重大暴力性犯罪的作案成員中,青少年占的比重也很大。
重大暴力性犯罪,是指使用槍支、爆炸物、機動交通工具和其它暴力威脅手段作案,危害公眾和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比如:
1持槍殺人、搶劫、強奸犯罪;
2駕車殺人、搶劫、強奸犯罪;
3爆炸行凶破壞犯罪;
4劫持機動交通運載工具和劫持人質犯罪(包括劫機、劫船和綁票犯罪);
5盜竊、搶劫槍支彈藥犯罪,等等。
三、同暴力犯罪作鬥爭的意義
暴力犯罪,特別是重大暴力犯罪,背叛了人民,代表了反動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從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嚴重後果來看,都有必要進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提高認識,采取對策,保證社會的安定和促進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暴力犯罪,特別是重大暴力犯罪中的青少年罪犯,他們中的許多人,對現實不滿,仇視社會主義製度,背叛人民,與社會為敵。有的建立反革命組織,自封各種職務,盜竊槍支彈藥,準備擴大勢力,妄圖進行反革命暴動;有的盜竊國家機密文件,向敵特機關掛鉤聯係,積極申請加入敵特組織,索要活動經費,揚言在國內製造駭人聽聞的恐怖事件;有的在國家武器倉庫,用雷管、炸藥自製安裝定時引爆裝置,企圖瘋狂進行大爆炸;有的用手榴彈、炸藥,在人口稠密的住宅區和公共汽車上搞爆炸,殺死殺傷無辜群眾;有的對領導不滿,把矛頭指向群眾,駕車碾死壓傷無辜群眾。
通過暴力犯罪,特別是重大暴力犯罪對社會的嚴重危害,我們必須提高對這類案件性質的認識,加強對付暴力案件、尤其是對付重大暴力案件的對策和措施,不要以為這些青少年罪犯年紀輕、出身好,就喪失警惕,麻痹大意。要看到他們已經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而是與社會為敵的敵對分子,矛盾性質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我們同他們的鬥爭,是當前政治領域裏的敵我鬥爭。因此,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別是重大暴力犯罪的罪犯,實行從重從快從嚴懲處的方針,是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搞好社會治安,爭取社會治安狀況根本好轉的關鍵性措施。
第二節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對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特征的分析
1情緒性
情緒對一個人的行為影響相當大,強烈的情感衝動會導致喪失理智,喪失理智就很可能導致實施肆無忌憚的違法犯罪行為。
強烈情緒與暴力犯罪的關係是極為密切的,它既能強化犯罪動機,還能因情緒影響直接產生犯罪。比如:
憤怒。這是暴力犯罪產生時,最明顯的一種情緒表現。由於受憤怒情緒的影響,犯罪人表現為麵紅耳赤,暴跳如雷,咬牙切齒,磨拳擦掌,甚至施加暴力,直至憤怒的情緒得到發泄後,才能趨於平靜。
怨恨。這種情緒跟憤怒有相類似的地方,但表現形式不一樣,憤怒表現為攻擊性的,激昂的,一時的;而怨恨則表現為守勢的,沉靜的,持續的。怨恨不是以一時勃發而告終,而是將仇恨積壓在心中,有預謀、有計劃地尋求時機,發泄其埋藏於內心的怨恨。通常表現為出其不意地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
忌妒。這是一種出自於別人的成功或幸福傷害了自己的自尊或利益,或因自己的愛人另有新歡,或因精神上受到打擊而引起報複心理。這種忌妒的情緒在相當激昂時,往往采取殺人、傷害、放火、爆炸等暴力犯罪行為。
激情。激情是一種迅速強烈的暴發性的、時間短暫的情緒狀態,如狂怒、暴怒、強烈悲痛等。激情的產生,通常是對人具有重大意義的強烈刺激所引起。古今中外,許多人的犯罪行為,都是在激情狀態下,自己的理智失去控製與平衡而產生的。
當一個人的需要在滿足過程中遇到阻礙,產生了不滿足的否定情緒時,如果自己不能提高對客觀事物的認識,以理智來調節和影響不滿情緒的發展,就可能把這些消極情緒在內心積累起來,由於不滿情緒體驗的長期積累,使有機體處於持續緊張狀態,往往會產生強烈的對抗心理,有的會轉化成為犯罪的動機,由憤怒、憎恨、忌妒等不良情緒的發展,引起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有的心理學家把這種犯罪,稱之為“欲求不滿”所引起的犯罪。
在實踐中,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一個人對某種事物長期處於否定的情緒體驗之中,使消極情緒的積累達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對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加速和催化作用,一遇外界刺激便一觸即發,產生各種暴力犯罪行為。
應激狀態。應激狀態是在出乎意料的緊張情況下,突然產生的情緒狀態。在應激狀態下,由於沒有思想準備,常常出現意識狹窄,發生感知和記憶上的錯覺。應激行為,一般是在危險條件下,為應付突然變化的情況而產生的。有的應激行為屬於衛行為;有的應激行為,則是由於不能應付突然變化的情況,產生強烈恐懼心理,導致知覺和思維活動的障礙,行為失措,失去應變能力而造成各種過失犯罪行為。
2偶發性
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缺少預謀,說幹就幹,衝動性大,偶發性強,是一個突出的特征。偶發性暴力犯罪,主要表現為突擊性強,案情發展快。偶發性暴力犯罪,多屬於由強烈的刺激突然發生而激發出來的暴力犯罪。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偶發衝動性大,是多種因素形成的,主要跟他們的認識思維特征和情緒特征有關。
產生偶發衝動性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罪犯,在思維特征上表現出明顯的片麵性和表麵性,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對事物缺乏規律性的本質的認識。因此,在思維的深刻性、邏輯性、批判性等方麵,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容易孤立、偏激地看問題,甚至把粗暴、冒險等行為,也當成是勇敢、大膽的英雄行為。因此,在外界刺激下,容易輕率地采取這些行為方式來決定自己的行動,從而產生各種暴力犯罪行為。
偶發性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罪犯,情感的興奮與抑製過程也極不平衡。在青少年時期容易出現興奮狀態,難以控製。這種興奮強於抑製的情況,在偶發性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罪犯身上,體現得更加充分,當他們與別人發生爭執時,一點小小的刺激,就可能使他們產生強烈的情緒反應,失去控製,幹出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造成暴力犯罪。
3盲動性
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有的犯罪的產生,屬於青少年罪犯的無知和盲動,常常隻圖一時的痛快,而盲目產生各種暴力犯罪行為。
盲動性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罪犯,表現為精神空虛,頭腦簡單,喜歡追求感官刺激,不懂得自己的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因此,這種盲動性暴力犯罪,事先沒有預謀的過程,或者預謀與行為之間的出入較大。比如,有的罪犯隻想教訓對方一下,沒想到就打死了人。有的甚至缺乏明顯的犯罪動機,表現出思想與行為的不合邏輯,使人難以理解,說明盲動性暴力犯罪毫無顧忌,不計後果。
4模仿性
模仿性犯罪,在少部分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中表現的也相當突出。
青少年時期是人類模仿性最強的時期,最容易和最喜歡模仿別人。有的心理學家指出:“人類從出生到成年,無日不在模仿之中,尤以兒童時代,為人類模仿的中心時期。”青少年的模仿心理,是身心發展的正常現象,但如果沒有得到及時的、正確的引導,模仿也可能跟犯罪行為產生直接的關係。
青少年時期由於生活經曆短,社會知識不足,辨別是非的能力比較差,所以,如果他們模仿的對象選擇不當,就容易由模仿產生犯罪。一方麵,青少年時期由於自我意識增強了,他們中的一些人很想到社會上去顯示一下自己的力量,抖抖威風,成為一個受人崇拜的“英雄”。因此,這些青少年喜歡把自己比擬成為小說或電影中的英雄豪傑,甚至把一些犯罪團夥的頭目作為自己的模仿對象,把粗暴、逞能、冒險等行為當成“英雄行為”,並模仿這些行為來滿足自己逞能的心理。另一方麵,青少年時期由於還未養成深思熟慮的習慣,喜歡選擇符合自己興趣、力所能及的行為進行模仿。
案例:有位十六歲少年,在參觀“中美合作所美蔣罪行展覽館”時,看見有一副解放前國民黨反動派摧殘革命誌士的電手套。回家後,他也仿製了一副電手套,躲進一個單身女護士家裏,趁女護士半夜值班回家之際,戴上電手套猛撲上去,把對方嚇昏在地。這個少年犯了擾亂社會秩序罪。他在交待犯罪動機時說:“我對戴電手套擊傷別人的行為很感興趣,就模仿著幹了,想試試電手套的功能。”
5報複性
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報複性犯罪比較多。
在報複性暴力犯罪中,有的是因為猜忌、忌妒而產生的報複心理;有的是由於失戀、亂搞兩性關係遭到拒絕而產生的報複心理;有的是對領導的批評處理不滿,懷疑別人整他而產生的報複心理;有的是自以為受到某種壓抑打擊而產生的報複心理。總之,報複性暴力犯罪,是出於對他人的極端仇恨,帶著一種絕望厭世情緒,一怒之下產生“豁出去了”、“以死相拚”的想法,而產生的一種對社會和他人的報複行為。
在報複性暴力犯罪中的青少年罪犯,心理狀態表現出凶狠,殘暴,缺乏人性,作案手段殘酷,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他們往往把矛頭指向社會,指向無辜群眾,不顧一切地采取暴力手段作案,製造各種恐怖事件,或者殺人自殺同歸於盡,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比如,某單位一年輕女司機,在調資升級中,認為領導跟她過不去,有意整她,而思想極度不滿。一天,利用運貨機會,把自己駕駛的車開到嘉陵江大橋上,撞斷鐵欄杆,墜入江中,自殺身死,同車運貨的三名職工,也一並身亡。
二、對青少年暴力犯罪行為特征的分析
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行為方式是各種各樣的,采取什麼樣的行為方式作案,是青少年罪犯根據其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作案的客觀條件所決定的。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特征:
1入室行凶
入室行凶,是指罪犯潛入室內實施強暴犯罪行為。比如入室強奸、搶劫、殺人等等。入室行凶的犯罪行為在室內實施,犯罪分子一般采用以下條件入室行凶犯罪。
(1)窺測動靜,預謀入室行凶。
這種犯罪方式,一般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罪犯合謀實施。他們事先窺測摸清國家銀行、商店、食堂,或者華僑、冒尖戶等單位或私人的經濟狀況、生活活動規律,然後預謀策劃,準備工具,窺測時機,製造條件,按照預謀的方法,入室進行各種強暴犯罪活動。
(2)乘人不備,潛入室內行凶。
這種犯罪方式,是乘白天上班時間,被害人家中隻有老弱病殘時,罪犯偽裝成各種身份的人,以查電表、找人、問詢等各種借口,混入室內,伺機行凶。或者趁夜深人靜,被害人熟睡時,闖入室內報複殺人、強奸等。
(3)白天潛伏,夜晚出來行凶。
有的罪犯白天潛伏於商店、食堂內隱蔽處,或者隱藏在被害人家中,深夜出來行凶。這種犯罪由於需要隱蔽的時間和條件,多屬於單獨犯罪,或是罪犯自己選擇好目標,事先潛入隱蔽,或是與單位內部的職工內外勾結,提供線索和方便,使犯罪得逞。
(4)盲目竄擾,任意闖入行凶。
這種犯罪,是由一些流竄犯,以及勞改、勞教、少管人員從勞改勞教場所逃跑出來以後,盲目竄擾,饑不擇食,任意闖入某個單位或被害人家中猖狂作案。
2攔路行凶
攔路行凶,是指罪犯在僻靜處或夜深人靜時在室外對被害人阻攔、追蹤,然後公然實施攔路強奸、攔路搶劫等暴力犯罪。攔路行凶在室外實施,是一種膽大妄為的犯罪方式,其行為特征表現為:
(1)突然襲擊,攔路行凶。
這種犯罪方式,多屬於一些臨時起意的偶發性、突發性案件。犯罪沒有或很少有預謀,比如,見同路人帶有錢財,於是見錢眼開,攔路搶劫;或偶然機會碰見一位年輕美貌的姑娘,頓起邪念,攔路強奸;或急需一筆錢用,臨時起意,攔路搶劫或殺人等。
(2)預伏路旁,竄出行凶。
這是一種有預謀、有目的的犯罪。罪犯事先了解地形及人員來往情況,然後攜帶凶器,預伏路旁,或蒙麵化裝,見機竄出行凶。比如,罪犯深夜隱藏在僻靜路旁,趁一些做生意的人深夜歸家,路過此地,便竄出搶劫;或隱伏在某些企事業單位的路口僻靜處,趁單身女職工深夜上下班時,猛然竄出,攔路強奸等。
(3)假意相約,騙出行凶。
這是一種智力犯罪。罪犯事先了解被害人的性格特征、生活規律、人際關係等,或打電話,或寫信,或用女流氓引誘,使被害人行至預定地點,竄出進行各種暴力犯罪活動。
(4)到處遊蕩,見機行凶。
這種犯罪方式,是一些流竄犯、逃跑犯慣用的伎倆。這些罪犯一般都是亡命之徒,心狠手辣,流竄廣,作案多,他們從勞改場所逃跑出來以後,流竄在社會上,利用城市的交通方便等條件,和一些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東流西竄,連續作案。他們不僅自己膽大亡命,無所顧忌,犯罪不計後果,而且拉攏、腐蝕、裹脅一些青少年,到處遊蕩,見機或尋機猖狂作案。
3駕車行凶
利用機動交通工具進行各種暴力犯罪活動,尤其是駕車行凶作案,是當前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的一個突出特點。主要表現有:
(1)盜開汽車行凶。
這種犯罪,一般都是結夥作案。這些罪犯為了作案方便,千方百計盜開汽車,然後把盜來的汽車作為犯罪工具,大肆進行各種暴力犯罪活動。例如,某市一個盜開汽車的犯罪團夥,共十三名罪犯,盜開汽車九輛,然後長途奔襲,瘋狂進行搶劫、盜竊活動。作案後,又將汽車破壞拋棄,然後分贓、揮霍。他們所到之處,搶劫行凶,持刀殺人,強奸侮辱婦女,無惡不作。
(2)撞車報複行凶。
報複性撞車行凶案件,作案成員多屬於單位內部的青年職工。比如汽車司機或其他有條件開車的人,在遇到對某個問題的處理心懷不滿時,懷著極端的仇恨意欲報複,采用開車撞人的強暴犯罪行為,殺害無辜的群眾,發泄其內心的仇恨。最典型的是北京姚錦雲事件,光天化日之下,在天安門廣場撞車殺人,造成極其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
(3)雇用出租汽車行凶。
這是一種現代化的作案方式之一。一些罪犯雇用出租小汽車,當車行駛至郊外後,便行凶殺害駕駛員,搶劫司機和車內財物,然後劫車作為犯罪工具,進行其它各種暴力犯罪活動。
4結夥行凶
這是一種團夥暴力犯罪。暴力犯罪需要力量,一個人的力量和膽量有限,需要尋找靠山,需要人撐腰壯膽,需要人幫忙和支持。為了結夥犯罪,增強安全感,青少年暴力犯罪最容易結成團夥,共同犯罪。
結夥實施暴力犯罪的成員,在思想意識、行為方式、利益和要求等方麵,都有很多相同之處,特別是他們有共同的思想觀點和反社會情緒,具有共同的犯罪目標和利益。
前幾年,青少年暴力犯罪,特別是重大暴力犯罪,結夥作案的情況十分突出,形成各種各樣的犯罪團夥,有的犯罪團夥甚至成為一種危害社會的黑勢力,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各種暴力破壞活動,破壞性極大,嚴重地影響著社會治安和四化建設。
5暴力犯罪的現代化趨勢
當前,隨著對外文化交流的加強,各種信息的廣泛傳遞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這些條件,提高了犯罪的技能,使暴力犯罪向現代化智能方向發展,這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比如,搶劫犯不是靠單純的體力犯罪,他們不僅增強了思維能力,而且采用了一些西方的作案手段,或者用蒙麵、偽裝搶劫,或者用藥物將被害者麻醉搶劫等,特別是出現了像劫機、劫船和綁票,這樣一些在我國前所未有的嚴重暴力案件。這些罪犯在案件發生前,作了充分的思想和技術準備,有的罪犯學習了航空、航海知識;有的分析研究了許多地圖、地形;有的鑽研了犯罪心理學;還有的收集了國外一些情報機構的作案方法,等等,從而豐富了犯罪的知識,增長了犯罪的智力因素,使犯罪手段充滿了現代化的色彩。還有一些罪犯綜合許多電視、電影中有關銷毀罪證的情節和方法,用於自己作案後如何銷贓滅跡,逃避打擊,增加了公安人員偵破的困難和障礙。
麵對這樣一些陰險狡詐的犯罪分子,我們隻有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摸清犯罪的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掌握新的科學技術,才能掌握主動權,堅決給予犯罪分子狠狠地打擊。
三、少數暴力犯罪者的變態心理
暴力犯罪,主要是指有意識、有目的地采用強暴手段所進行的犯罪。絕大多數暴力犯罪,都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反映,深刻地表現出犯罪人反社會的個性心理特征。少數青少年由於自幼生長在不良的環境之中,造成性格異常,形成各種各樣的變態心理。跟暴力犯罪有關的變態心理,主要類型有:
1無情型
無情型變態心理的特征是缺乏感情,通常表現出病態的冷酷無情,殘忍凶暴的性格特征。
人類的喜、怒、哀、樂,通常都要產生共鳴作用,這種人類情感的溝通,是人們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而在一些青少年暴力犯罪中,缺乏人類的感情,對人與人之間的感情異常淺薄,缺乏起碼的人類同情心和憐憫感,甚至養成一些傷害、殺人的嗜好、怪癖。
2意誌缺乏型
意誌缺乏型變態心理的特征,缺乏正常人的獨力自主的能力。完全是受人指使,盲目衝動,不能正確發揮自我的控製能力,犯罪以後還不知道犯罪。一旦有了暴力犯罪的行為體驗,就更容易墮落而無法自拔。
3爆發型
爆發型變態心理的特征,就是具有不由自主的突發性和衝動性。具有這種變態心理的青少年罪犯,動不動就發怒,發狂,極易產生各種爆發性的暴力行為。
4自我顯示型
自我顯示型變態心理的特征,就是幻想誇張,自吹自擂,虛榮心極強,自我顯示的欲望相當強烈。這種變態心理平時的表現是要強好勝,善於說謊,粗野,輕率,易怒,誇張性嚴重,往往帶有空想、幻想的傾向,常常在詐騙失敗以後,勃然大怒,露出凶相,產生各種殘暴犯罪行為。
第三節 恐怖犯罪心理
一、恐怖犯罪的含義
恐怖犯罪是一種以恐怖活動為特征的犯罪。對於恐怖活動或者恐怖行為,有一些不同的解釋。1937年在日內瓦通過的《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規定:“恐怖行為一詞是指直接反對一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人、團體或公眾中製造恐怖的犯罪行為。”國際刑警組織認為,恐怖活動是指有組織的團體或小組為達到某種政治目的,製造恐怖及不安因素並進行暴力犯罪的活動。《簡明美國軍事百科全書》將恐怖活動定義為:非法對個人或財產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此作為威脅,以強迫或威逼政府或社會,往往是要達到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上的目的。雖然表述各異,但所揭示的恐怖活動的基本要素則是有共性的,一是實施的手段是足以產生恐怖效應的暴力手段;二是使用恐怖手段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政治的或宗教的要求;三是恐怖活動的結果造成了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的心理恐懼和不安全感。因此,可以將恐怖犯罪定義為:以恐怖的暴力手段實施的,有一定政治和宗教目的的,使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產生心理恐懼和不安全感的犯罪活動。
二、恐怖犯罪的一般心理特征1認知特征恐怖犯罪分子的認知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是認知過程的強烈的偏執性,其二是認知結構中強烈的反社會的恐怖哲學和合理化認識。之所以有這樣兩個特點,是與他們的極端的民族意識和極端的宗教思想分不開的。
從國際範圍的恐怖主義活動發展曆史來看,弱小的民族在與強大的民族相抗爭的時候,自稱代表民族利益的某些團體或組織,由於自己實力不濟,難以與敵手正麵交鋒,常常把恐怖活動作為自己的行動戰略或者策略;我國一些民族分裂主義分子為達到民族分裂的目的,也企圖通過恐怖犯罪活動,造成少數民族與祖國大家庭的離心力。可以說,狹隘而又極端的民族意識和狂想,是其進行恐怖活動的重要思想基礎和精神支柱。
在一些學者看來,極端宗教思想和極端宗教勢力是世界恐怖活動猖獗的重要因素,而極端宗教思想是恐怖活動的又一重要思想基礎和精神支柱,極端宗教勢力則是不少恐怖活動的重要組織基礎。國內外不少學者認為,當今世界發生的大量恐怖活動大多與極端的原教旨主義有關。在近年來發生的一些恐怖活動則是新的邪教組織所為,比如1995年日本地鐵投放化學毒品案,便是邪教組織奧姆真理教所為。他們的宗教思想由於與世俗格格不入,而往往又認為世俗不堪改造,因而便產生極端敵視世俗社會的偏執心態和進行恐怖活動的合理化認識。
2情感特點
由於對世俗社會的極端失望和對敵手的極端仇視,因而恐怖犯罪分子大多持有一種極端麻木冷酷的情緒狀態,根本談不上同情憐憫之心,再嚴重的後果,在他們看來都是必要的。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每每以平民百姓,甚至婦女兒童為犧牲品,以期引起社會恐怖,以及全社會對他們所追求目標的注意,而對這樣一些恐怖行為,不但沒有罪惡感,相反還有一些成就感、勝利感,因此從其情感特點來看,表現出很強的與主流社會的對立性。
3意誌品質
出於極端的宗教信念和宗教狂熱,在實施恐怖活動之前,其並無一般犯罪較為常見的動機鬥爭和心理衝突,投機冒險心理極為強烈,一旦抓住機會,便孤注一擲,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不顧傷及無辜,也要保證恐怖活動實現預期目的。
三、恐怖犯罪的行為特點
1目的的政治性、目標的針對性和對象的泛化
恐怖活動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從已發生的恐怖事件來看,不是出於宗教目的,就是出於意識形態目的或其它政治目的,因此,恐怖活動也被稱為政治暴力。恐怖活動的目標則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迄今為止,大多數恐怖活動都是針對特定的國家和民族,而主要的又是針對美國等西方國家;但是具體到恐怖活動的侵害對象則具有不確定性,隻要為達到他們的目的,在其攻擊目標範圍內的所有的人、物、設施都可能成為攻擊對象。這種侵害對象的泛化,具有更強的恐怖效果。但是,侵害對象的泛化,並不是說就毫無規律可言,一般說來,恐怖分子攻擊目標中,相對敏感,易產生社會震動而又疏於防範的人、物、設施容易成為侵害對象。
2恐怖手段的暴力性
恐怖活動基本上是采取暴力手段實施,常見的暴力手段為暗殺、劫持、綁架、爆炸、強占設施等,特別是爆炸手段,具有很強的殺傷性,給社會帶來的衝擊也最為強烈。
3恐怖活動的有組織性
恐怖活動一般都是有組織地進行,即便是個人以人體炸彈實施的恐怖活動,往往行為人也是屬於某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與相關組織的關係一般是恐怖分子隸屬於某個恐怖組織,這個恐怖組織又隸屬於更大的恐怖組織,或者接受某個國家的某個機構、某個團體或者某個企業的支持和資助。恐怖組織大多很重視對其成員的軍事素質和恐怖活動特定素質的訓練,也很重視培養其成員的宗教狂熱、狹隘民族意識和獻身精神,內部也多有嚴格的規章和紀律。而且具體的恐怖活動方案的製定,預謀策劃,攻擊對象和攻擊方法的選擇,恐怖活動的步驟以及人員分工等,也多是有組織地進行的。
4恐怖影響的持久性
恐怖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使整個社會陷入沒有安全感的恐懼、絕望當中,而這種社會及相關人群的心理恐懼,以及由此帶來的其它影響是很難在短時期內消除的。1955年4月,俄克拉荷馬城爆炸案當場炸死165人,此後,恐懼的陰影一直籠罩在俄城人的心頭。據1998年8月美國報紙披露,爆炸案發生後,當地警察和消防隊員中離婚者的數量已分別增長了20%至25%,至少四個與爆炸有某種關聯的人已經自殺。俄市衛生局還發現,爆炸幸存者中,一些人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心理學家說,幸存者和營救人員一直被許多問題所困擾,包括記憶喪失和可能與爆炸產生的心理壓力有關的中風。而1988年12月洛克比空難遇害者的家屬連續十年未過聖誕節。
5恐怖活動的神秘性
對於恐怖活動而言,神秘本身就是一種武器,它可以增強恐怖效果。但是,增強神秘性的方法,隨著時間的推移,正在發生變化,在70年代及稍後的恐怖活動多發期,在綁架、劫持、爆炸等政治性暴力事件發生後,通常很快就會有人或者組織聲稱是他們幹的。這是因為,人們一聽到令人膽寒的恐怖組織的名字,就感到緊張恐懼。但是現在恐怖事件發生後,往往不再有人聲稱是他們幹的。這是因為,這樣既可以更好地自我保護,又可以製造出神秘氣息,恐嚇更多的人。
第四節 報複心理與暴力犯罪
一般地說,社會學家以社會為研究對象,心理學家以人的心理為研究對象。盡管他們從不同的領域研究人的行為,但他們的共同的基本目的就是尋求建立關於人類社會的知識體係,以及更好地解釋和預見人類的行為。縱觀這兩個學科,其中有很多關於“報複”概念的論述說明。
“在個人報複時代,受害個體聲稱有權要求對犯罪者和侵犯者進行平等的報複的機會”。因此,報複就是一種由個體或是由群體決定的,對他們造成嚴重傷害的人的反擊活動。以下兩點對於我們理解報複的前提條件很有啟示:
(1)受害者必須首先感到他或她受到了攻擊,然後產生憤恨的情感;
(2)受害者盡早要將這種情感轉化成報複活動以反擊進攻者進而達到心理平衡。
一、對傷害的感知
感知問題總是一個很吸引人又很難研究的人類態度問題。對此不論是哲學家還是社會學家都做出了很大努力。我們的認知方式、種類和作用等等,有些是很正確的,有些我們尚無法肯定。至少精神上的感知通過目前我們所積累的大量資料是可以證實其存在的。例如,當我們感知物體對象,不同意我們對對象的實際特點的感知時,視覺的幻象就產生了。的確,是什麼或不是什麼,實際上完全取決於我們的感知,對某些權威法律機構所宣布的法律的認識也是如此。在物理世界中,我們可能會更好地肯定一個事實是什麼,把握某些事物的活動規律,但必須依據公理來決定。例如,如果我說:“從A到B的距離是3米”,我們可以用尺來衡量我們所講的事物的精確度。尺就是我們大家認同的標準。我所講的是否是真理完全取決於實際衡量的有效性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