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心理結構的理論與實踐
犯罪心理學所要研究的基本問題,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作為發動犯罪行為內在原因的犯罪心理,並不是某種單一的心理因素在那裏起作用,而是受多種不良心理因素的複合體所驅動。正因為這種複合體呈相對穩定的結構形態,所以我們把它稱作犯罪心理結構。本章所要探討的,就是關於犯罪心理結構的一係列理論和實踐問題。
許多研究者把犯罪心理結構視為本學科的基本範疇,認為它處在犯罪心理學理論體係中的核心位置,本學科的一係列理論和實踐問題,都是圍繞犯罪心理結構這一核心問題展開的。
第一節 概述
一、犯罪心理結構的概念
1有關犯罪心理結構的各種表述和定義
犯罪心理結構是我國恢複和發展犯罪心理學十餘年來許多學者經常使用的概念,用來表述犯罪人發動犯罪行為的內部心理原因和心理特質。
在一些學者的論著中,對犯罪心理結構這一概念作了不同表述:
(1)“研究犯罪心理結構,主要是揭示犯罪者內部心理結構各成分之間的各種關係及其矛盾運動規律。”
(2)“所謂犯罪心理結構是指犯罪人的心理現象、犯罪心理活動過程、犯罪心理的特殊狀態、犯罪人畸形異常的個性品質的形成發展變化規律及其特點。”
(3)“我們把影響和支配一個人發生犯罪行為的種種心理因素和成分的有機而相對穩定的結合稱之為犯罪心理結構。”
(4)“犯罪心理結構,是指犯罪主體在某種狀態下或從事某項犯罪活動中,各心理成分之間錯綜複雜的、多水平多層次的一種構成方式。”
(5)“犯罪心理結構是指以偏常認知為主導以及在偏常認知指導、控製下的若幹犯罪心理因素相互聯係的整合體。”
(6)“犯罪心理結構,就是驅使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的多種心理因素的異常狀況及其組合方式和綜合表現。”
(7)“犯罪心理結構就是指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潛伏在犯罪人的心理事實中,在犯罪行為實施時發生作用的、導引其走向犯罪的多種畸變心理的組合。”
上述提法,雖有若幹差別,但也有以下共同點:第一,把犯罪心理看作一種結構;第二,認為組成犯罪心理的諸因素發生畸變或呈異常狀態;第三,認為犯罪心理結構是人的整體心理結構的一部分,或者是個性結構中的亞結構;第四,當犯罪心理結構處於主導地位時,就會發生犯罪行為。上述概念的逐步深化,使得我們有可能對犯罪心理結構作出更為概括和精煉的表述:所謂犯罪心理結構,是指行為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在犯罪行為實施時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變心理因素有機而相對穩定的組合。它是行為人個性心理結構中社會心理缺陷的總和,是其發動犯罪行為的內部心理原因和根據。
2作為方法論的結構觀
為什麼要用“犯罪心理結構”,而不是用別的概念來表示發動犯罪行為的內在心理動力呢?
第一,它表明犯罪心理的存在狀態。在發動犯罪行為時,作為行為主體頭腦中的犯罪心理,是一個什麼狀態呢?大量的研究表明,它是多種消極心理因素的複雜組合。諸如,錯誤的認識、負性的情感、偏執的意誌、不良的行為習慣以及畸形的需要、適應不良的性格等,都在其中起作用,決非某種單一的心理因素便能決定犯罪行為的發生。而結構的一般意義,是指作為一個整體事物內部各個部分的組合、排列和相互聯係,這恰好表明了犯罪心理的存在狀態。雖然不同的犯罪人存在著不同的犯罪心理特征,但這種特征並不是散亂、無序的,而是仍然以“結構”的形態存在。
第二,它與心理科學的用詞慣例相吻合。在心理學文獻中,較為普遍地使用心理現象結構、個性結構等範疇。心理現象結構是指現實存在的諸種心理現象之間的相互作用,即心理的係統反應。個性結構是把人的個性看作一個複雜的、多側麵、多層次的體係。馮特、皮亞傑的心理學用語中,也廣泛地使用了結構的概念,盡管他們各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但在使用“結構”的一般意義上仍然是相同或相似的。
第三,它符合係統論的觀點。作為方法論的結構觀,是和作為方法論的係統論聯係在一起的。係統論是研究自然、社會和人類思維領域以及其他各種係統、係統原理、係統聯係和係統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學科。它的主要任務是以係統作為研究對象,研究係統整體和組成係統整體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從本質上說明其結構、功能、行為和動態,以把握係統整體,達到最優目標,因而具有方法論的意義。在係統模型中,需要進行層次分析、功能分析和結構分析。從係統論的觀點看,所謂結構,是指事物各種要素之間相互聯係與相互作用的方式,是係統內各要素的組織形式和秩序。結構分析法要求人們對研究對象,不僅要研究一個係統是由哪些要素組成的,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出係統內各要素之間的內在聯係和排列組合的方式,以及這種結構方式對係統整體的作用和影響。可以說,結構是係統固有的屬性,結構把部分聯係起來形成一個整體。因此,一切係統的整體功能歸根結底是由其內部各要素的結構方式決定的,即結構決定係統的功能。控製論的創立者美國學者維納曾說:“從控製論的觀點來看,機器或機體的結構本身是預定它能完成什麼任務的一個指標。”目前,結構分析法已在各門學科(包括心理科學)研究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犯罪心理學理所當然地也應運用這一科學方法論。
第四,它能較好地反映犯罪心理的動態變化。結構並不是凝固不變的。尤其是耗散結構理論的提出,更使得結構理論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比利時科學家普利高津於1969年提出的耗散結構理論認為,客觀世界中存在著兩種結構:平衡結構和耗散結構。平衡結構是一個有序化的暫時處於封閉性狀態的結構。耗散結構是一個遠離平衡的開放性結構,它需要與外界不斷地交換物質和能量才能維持,在變動中呈現出混沌與無序狀態。這一理論認為,係統的非平衡性、變動性是係統的有序性和相對穩定性的前提和基礎。在外界的條件變化和能量交換達到一定閾值時,係統可以從原有的混沌無序狀態,轉變為一種在時間上、空間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狀態和穩定狀態。但有序和穩定是暫時的,無序和變動、開放則是經常的。這樣,耗散結構理論就較好地解決了結構的有序性與無序性、平衡性與非平衡性、穩定性與變動性,非平衡係統中的簡單性與複雜性、局部性與全局性等關係。上述理論見解與犯罪心理的漲落變化較為一致,因此,可以認為,采用犯罪心理結構這一概念,包含著運用耗散結構理論說明犯罪心理變動狀態的用意。
3國外學者的類似表述
根據目前收集到的文獻資料,雖然尚未發現外國學者使用犯罪心理結構的概念,但仍可見到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學術觀點。譬如:
(1)日本學者安倍淳吉的研究
日本現代犯罪學家安倍淳吉於1990年對犯罪心理作了具有層次結構性的表述。他認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即基本欲求)與“中心自我”(具體目標)在犯罪行為的發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邊緣自我”(實現目標的方法)則處於手段性的位置。安倍淳吉批評了單純以某種特定情境刺激作為誘發犯罪行為原因的“外因論”觀點,強調犯罪人內在的犯罪行為準備性和由準備情境所刻劃的心理烙印的重要。與此同時,他還提出了“犯罪自我”(criminal ego)與“犯罪行為深度”(depth of criminal behavior)的理論,強調作為發動犯罪行為的內部驅力人格化的作用。
(2)原蘇聯學者庫德裏亞夫采夫的研究
原蘇聯犯罪學家庫德裏亞夫采夫於1976年繪製了一個“違法行為主觀原因結構”模式圖。他認為,犯罪學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揭示違法者個性的內部結構”。“研究者可以用心理學關於個性一般結構的觀念來分析這種結構”。這同我們提出“犯罪心理結構”的基本想法和思路是一致的。
(3)人格“特質論”的觀點
“特質論”是20世紀40年代興起的人格心理學理論。從奧爾波特、吉爾福德到卡特爾、艾森克等心理學家,都把特質界定為個性的“心理結構”,是“個人所具有的神經特性”和“反應傾向”。他們還用因素分析的方法來研究人格特質。與此同時,一些西方學者不斷地報告犯罪者異常的身心特質。例如,戈仁、戈達德、瑞克利斯等都有研究報告,認為智力低下和品行不良,與少年犯罪有密切關係:一般來說,少年犯在語文智商上比正常兒童低得多,在非語文智商上則無顯著差異。萊根、艾森克則認為,具有犯罪人格傾向者極易陷於犯罪;極端外向者不易受他人控製和接受社會化,在犯罪人口中較為常見。上述研究,是從個體人格特質中尋找發動犯罪行為的異常人格因素。由於人格特質寓於個性的心理結構,因此,它與我們所提出的“犯罪心理結構”這一概念有相似之處。
二、犯罪心理結構與個性心理結構
1心理現象結構與個性心理結構
(1)人的心理現象存在著結構
各種各樣的對象或現象,都是由一些部分(或成分)按照一定的方式組合成自己的結構。如物質結構、工程結構、語言結構、文章結構等。建築物是由磚木瓦石按一定的建築結構所組成,電子儀器是由電子元件按一定的電路所建構。同樣,人的心理現象也存在著自己獨特的結構。
心理現象結構是人的心理現象之間相互關係的組合係統。這是在大腦神經突觸聯係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反映活動係統。一般認為,人的心理現象分為心理過程與個性心理兩個相互聯係的方麵。俄羅斯心理學家列維托夫則把人的心理現象分為心理過程、心理狀態、個性心理三個方麵。他認為心理過程是暫時性的,個性心理是比較穩定的,而心理狀態是處於二者之間的表現形式,既有暫時性,又有穩定性,是心理過程與個性心理相統一的表現形式。
(2)人的個性是一種相對穩定的結構係統
人的個性是心理現象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說,是心理過程在個體身上相對穩定的表現。它是一個複雜的、多側麵、多層次的體係。雖然各派個性理論有不同的見解,但一般把個性理解為由個性傾向性、個性心理特征與自我意識三部分組成。個性傾向性是人進行活動的基本動力,是個性結構中最活躍的因素。個性傾向性中的世界觀在諸成分中居於最高層次,它決定著一個人總的思想傾向。個性心理特征表現為一個人穩定的心理與行為活動特征。自我意識是人對自己的認識、評價和調節。正因為人能意識到自己的個性傾向性、個性心理特征以及個人與外界的關係,所以他能對自我的心理傾向和心理特征及其組成成分進行控製和調節,從而形成一個統一的個性心理結構係統。
人的個性雖然以神經係統特點作為生物學基礎,但人的個性是在社會曆史發展的大環境中,以及個體與具體環境、教育和人際交往中形成的,其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個性由許多心理成分按一定的結構方式組成一個完整的係統,具有整體性。個性的這種內部結構,呈現出靜態性與動態性相結合的特點。“靜態”是指個性結構擁有的各種成分都具有層次性,處在自己的特定位置,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相對固定的,形成一種靜態的心理模式。“動態”是指個性各成分之間在相互聯係中進行活動,是一種在不斷地輸出和反饋信息中發生相互影響的動態關係。就人的個性結構來說,是相對穩定的,其特點在不同時空、不同情境中重複發生,具有一致性。但穩定隻是相對的,在社會生活中它又不斷有所發展、變化,具有可變性。這種可變性,一方麵表現為個性結構的不斷豐富和完善,另一方麵也存在著向不利或有害方向發展變化的可能性。
2犯罪心理結構與個性心理結構的關係
犯罪心理結構並非獨立於個性心理結構之外的某種東西,它實際上是行為人個性心理結構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或個性心理結構的一個層麵。如果說個性是一個完整的係統,那麼,就犯罪人來說,犯罪心理結構則是其個性中處在橫斷麵的子係統,是個性心理結構中具有道德和法律屬性的多種心理因素(缺陷)的總和。犯罪心理學研究犯罪心理結構的形成過程和機製,並不是要離開個性心理結構來探討這個問題,而是要從個體經常地、穩固地表現出來的個性傾向和個性特點的形成和發展中,研究其中具有品德屬性和刑事法律評價意義的那一部分心理結構的形成和發展的規律,不妨說,它是研究推動犯罪行為發生的個性心理缺陷總和的心理學。
關於犯罪心理結構與個性心理結構的一致性及其從屬關係,可從兩方麵分析:
(1)從因素分析的角度看
如前所述,犯罪者的犯罪心理並不是某種單一的心理因素,而是人的個性心理結構中多種畸變心理因素的總和。犯罪心理結構所具有的成分和因素,同時也是個性心理結構的組成成分和因素。它既包含特定的個性傾向性,也包含著具有個體特點的個性心理特征;它既通過人的心理過程形成,又在心理過程中表現出來;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又呈現出某種特殊的心理狀態。
犯罪心理結構同個性傾向性的關係最為密切。個性傾向性構成犯罪心理的動力結構。個性傾向性中的世界觀與信念的謬誤,決定著個體的犯罪行為傾向及其嚴重程度。極度膨脹的私欲是發動犯罪行為的原動力。而犯罪動機是最為活躍的因素,直接推動著犯罪行為的發生。
一定的犯罪行為又反映出各不相同的個性特征。個性心理特征構成犯罪心理的特征結構。即使是同一類型的犯罪行為(如財產犯罪),也因個體氣質、性格的不同,顯示出行為方式上的個別差異。並且因能力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犯罪能量。雖然從總體上說,犯罪人的智力水平偏低,但智力水平高的人一旦形成犯罪心理,其破壞能力更大,例如某些智能犯罪,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的犯罪活動等。
自我意識以及道德意識、法律意識等,構成犯罪心理的調節結構。它對犯罪行為起調節與控製,發動與中止,加強與削弱的作用。
由此可見,個性心理的多種成分,一旦發生畸變,同時也就成為犯罪心理結構的構成要素,兩者密不可分。
(2)從個體社會化的角度看
就大多數犯罪人來說,他們的犯罪心理結構與不良個性的形成,都與個體社會化過程中的缺陷相聯係。一個人在經曆社會化的過程中,通過主體和社會環境、教育的相互作用,既塑造了各具特點的獨立的個性,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品德。那些社會化程度不完全和經曆了逆向社會化(即朝著錯誤的方向發展的反社會化)的人,必然形成不健全個性或反社會個性。他們從品德不良墮落成為犯罪者,同其整個個性狀況的惡化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當然,犯罪心理隻是其個性的一部分,主要反映出其個性的社會心理缺陷。與此同時,許多犯罪者仍然保留著一定的常態心理生活,有著某些尚未泯滅的積極因素。但是,那些具有穩定的犯罪心理結構的慣犯、累犯和職業犯罪者,其犯罪心理的加深與發展,也必然導致個性的犯罪化,即形成了“犯罪個性”。犯罪個性是指那種由犯罪心理吞噬了個性的大部以至全部的特殊個性。由此可知,犯罪心理結構與個性的整體效應是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
第二節 犯罪心理結構的要素
要準確地把握犯罪心理結構的要素,確定哪些心理成分參與策動了犯罪行為,是很困難的。就故意犯罪而言,當犯罪心理結構成為個性結構中的優勢結構和支配結構時,其占主導地位的消極因素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動力結構的組成要素
按照個性心理結構的理論,個性傾向性是它的動力結構。它是個性積極性的源泉,對個體活動起著定向作用。因此,個性傾向性是心理活動的核心和動力。心理動力結構屬於個性的深層次結構,其心理成分所反映的社會心理內容,集中體現了個性的社會性。個體具有的不同的社會本質,主要體現在這些心理成分所包含的社會心理內容的差異上。
在犯罪心理的動力結構中,包括:
1反社會意識
所謂反社會意識,就是與現行的國家製度、思想體係相背離,與正常的社會生活相對立,以損害公眾利益滿足一己私利的價值取向為核心的各種錯誤觀念的總稱。具體表現為錯誤的社會態度、社會動機和對社會秩序、社會規範的否定與蔑視,它是個體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支柱。反社會意識對個體不良欲求起著定向作用,對犯罪動機起著促進和加固作用,對犯罪行為起著支配作用。
2強烈的、畸變的需要
需要是人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對客觀事物的需求。需要是形成動機的內在動力,動機是需要的現實表現。犯罪人的需要,突出表現在其對需要強烈程度的失控和需要的滿足方式與社會規範的對立。強烈的畸變的需要是犯罪行為的內在驅動力,主要表現在強烈的物質占有欲和揮霍享受欲;畸變的性欲;不健康的畸形的心理需要(如報複、嫉妒、逞強鬥狠、尋求刺激,在違法團夥中講“義氣”、“夠朋友”);錯誤的精神需要(如封建迷信以及權位欲、支配欲、領袖欲)等。
3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驅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它是在外界誘因的刺激下和主體不能以社會規範調節其強烈、畸變需要的基礎上產生的。如非份的物質需要引起的財產犯罪動機,淫樂需要引起性犯罪動機等。它是動力結構中最活躍的因素,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動力。
4不良興趣
興趣是人的認識需要的情緒表現,也是力求參與並探究某種事物的心理指向。犯罪人的興趣,是在其不良需要的基礎上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主要特點是:偏於感官的興趣,缺少高尚興趣;多為追求新奇與富於刺激性生活的直接興趣,缺少對未來結果向往的間接興趣;興趣的理智水平低而且不穩定。
二、調節結構的組成要素
個性的調節結構就是以自我意識為核心的對個體心理與行為的控製、調節係統。包括自我意識、道德意識、法律意識等。犯罪心理的調節結構,對犯罪人的欲求等動力結構,起加強或削弱、發動或終止的調控作用,對其動機與行為起協調、監督作用。
在犯罪心理的調節結構中,主要有:
1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識
自我意識是人對自身及主客體關係的意識,是調節結構中最重要的成分。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識,是犯罪人個性社會化缺陷的突出表現。由於自我意識的不成熟,存在著自我認識、自我評價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這種自我意識水平,不僅不能正確地認識、評價、控製、調節自己的心理活動,而且表現為個性的主觀、片麵、固執、狹隘、任性、放縱,從而推動犯罪行為的發生。尤為明顯的是,有些人不善於控製調節自己的情緒,導致激情犯罪,表明自我調節機製的缺乏。
2扭曲的道德意識
道德意識是反映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道德關係、道德現象的觀念體係。包括道德認識、道德情感、道德意誌、道德評價能力、道德行為規範的掌握等,其中的“良心”和道德義務感、責任感,對個體的行為起著自覺而不是被迫的調節作用。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不同的甚至相互對立的道德意識。犯罪人對道德意識的選擇,是依據自身的犯罪需要來確定的。因此,表現為對社會公認的是非善惡標準的踐踏,而另有一套扭曲的道德意識。如在犯罪人中流行的“講哥兒們義氣”、“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是真英雄”、“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寧在花下死,做鬼也風流”等。各類罪犯還有各自不同的道德評價。犯罪人的道德意識雖然支離破碎、不成體係,但仍然對其犯罪行為起支撐作用,對其內部心理衝突起調節作用。
3錯誤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社會法律關係和法律觀念體係的總和。就個體而言,主要包括法律知識、對法律的態度和守法的行為素養三個層次。它與道德意識相配合,調節人們的社會行為。在犯罪人的頭腦中,正確的法律意識極為淡薄。少數人是因對法律的無知而犯罪,多數人則是因為存在著錯誤的法律觀念,或者對法律采取蔑視態度,缺乏守法的行為素養而犯罪。有些犯罪人存在著諸如“法不責眾,幹犯法的事的人多了就沒事”、“兩廂情願、性自由不犯罪”、“打死壞人不犯法”等錯誤的認識,使其違法行為更加有恃無恐。
三、特征結構的組成要素
個性心理特征是個性心理的特征結構,包括氣質、性格、能力三種心理成分。如果說,動力結構是個性心理的深層結構,特征結構則屬於個性心理的表層結構,表現出個性心理活動穩定性的特點和獨特的行為方式。犯罪心理的特征結構,顯示出個體犯罪行為的特點和區別於他人的某種特征。
在犯罪心理的特征結構中,包括:
1特定的氣質
氣質是個人心理活動穩定的動力特征。當一個人在不良因素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時,氣質對於主體的犯罪類型和方式會產生影響,使其在各自的犯罪活動中反映出氣質的特征。例如,有資料表明:暴力犯罪中,膽汁質的人較多;詐騙犯罪中,多血質的人較多;貪汙犯罪中,粘液質的人較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中,膽汁質、粘液質混合型的人較多等。
2消極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個體對現實穩定的態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習慣化的行為方式。消極的性格特征是個性社會化缺陷的突出表現。對犯罪人的個性測試表明,其消極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