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動力定型一旦形成後,在意識的支配下,就形成了一種對犯罪行為的控製係統,對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起著發動調節和控製的作用。主要表現為:
(1)在犯罪的預謀階段,這種控製係統會從犯罪知識經驗的總庫中,取出符合當時犯罪情境的需要和主體情緒狀態有關的成份,即取出與犯罪有關的適當的知識經驗與技能,成為主觀犯罪經驗與客觀犯罪實踐的“紐帶”。
(2)在犯罪的準備階段,這種控製係統會提出相適應的計劃和行為,實行犯罪意誌和行為的準備。完成比較低級的行為準備是直接情景性的行為準備,完成高級的行為準備是為計劃所支配,產生一套適合複雜的犯罪情境的行為程序。相應於前者的是情緒型的意誌水平;相應於後者的是理智型的意誌水平。
(3)在犯罪的實施階段,將犯罪的計劃轉化為犯罪行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根據情境變化,改變原來的犯罪計劃,及時產生新的行為方案。
(4)在犯罪完成階段,總結犯罪成功或失敗的經驗,反饋到控製係統,使之更加完整、協調。
(5)進一步深化犯罪意識,更好地支配控製係統。
以上就是犯罪人的性格一旦形成後,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反作用。
由於犯罪活動是一種反社會的行為,要受到群眾的唾罵,輿論的譴責,公安、政法機關的打擊。因此,犯罪青少年的內心世界經常處於衝突和恐懼不安之中,有一部分人就形成了變態性格。具有這種變態性格的人,有的表現固執,對外界刺激敏感,多疑、心胸狹隘,好嫉妒;有的表現為情緒不穩定,易躁易怒,容易產生仇恨和暴行,情感衝動起來自己不能克製;有的表現為情緒低落,退縮、孤僻,膽怯猜忌、沉默或怪癖;有的表現為冷酷無情,凶殘,心毒手狠,易與人發生衝突,甚至為一點小事殺人致死;有的表現為性欲反常,產生性變態和性倒錯等等。一些惡性案件的犯罪者往往與這種變態性格有關。
著名學者辛奈達把變態性格分為十類:即缺乏意誌型,缺乏感情型,爆發型,發揚型,自我顯示型,狂妄型,情緒易變型,抑鬱型,缺乏自信型,體弱無力型。
變態性格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據調查,江西省第四監獄犯罪青年42人中,變態性格有8人,占19%,江西成新農場犯罪青年112人中,變態性格共有30人,占26.8%。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犯罪青少年的性格是在自然素質的前提下,由環境和教育塑造成的。性格一旦形成,以後就對客觀現實產生反作用。我們懂得了青少年犯罪與性格的關係之後,一方麵從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著手,防止青少年不良的性格傾向和性格特征的形成,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另一方麵對已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要善於發現他們性格中被掩蓋著的積極因素,利用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加速對他們的教育、改造。
4道德、法製觀與犯罪
道德、法製是一種社會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為了維護共同的利益,協調彼此的關係,便產生了調節行為的準則,這就是道德。對道德的認識就是道德觀念。法製觀是社會成員或集團對法製的看法、觀點。在階級社會裏,道德、法製觀具有階級性。一個人的行為如果超過社會規範時,輕者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重者則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否則社會秩序就不得安寧。所以,從根本上講,兩者是不矛盾的,但兩者又是不同的。道德是依靠輿論力量和內心驅使來約束人們的思想和行動,而法製則是借助於國家機器對犯法者實行強製性的製裁。大量的事實證明,道德、法製觀的薄弱和顛倒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觀原因之一。
人們的行為大部分是經過後天學習得來的。任何社會都有一套約定俗成的行為規範,要求所有的成員必須遵守,以維持社會的統一。約定俗成的社會規範,最集中地體現在道德和法製上。那麼,怎樣才能使個體的行為適應社會規範的要求呢?有的社會心理學家指出:“控製的基礎在於內心”。也就是在於個體因遵守了社會規範而得到的內心滿足和社會讚許的需要。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把人分成絕對的人性和獸性時指出:“來源於動物界這一事實已經決定人永遠不能完全擺脫獸性,所以問題永遠隻能在於擺脫得多些或少些,在獸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把自己的活動置於意識的控製之下,就在於“內心的控製”。犯罪青少年由於社會化過程中的缺陷,沒有形成應有的道德、法製觀念,就必然缺乏這種內心的控製力量。為了滿足自己本能的需要,就不擇手段地去侵犯別人和社會的利益。先從道德觀來看,當前犯罪青少年的道德觀念的主要特點是模糊、顛倒和混亂。以北京市少管所的調查為例,在52名犯罪青少年中,認為人生的理想就是吃、喝、玩、樂的有34名,占65.4%;認為英雄就是膽大敢拚命的有48名,占92.3%;認為友誼就是哥們義氣的有48名,占92.3%;認為自由就是想幹什麼,誰也管不著的有49名,占94.2%。這些錯誤的道德觀念構成了他們犯罪的主觀動機。
道德和法製兩者之間是相互支持,相互滲透和相互補充的。法是道德的權力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犯罪青少年既然道德觀念是模糊的、混亂、顛倒的,那麼他們的法製觀念必然是淡薄的、不完整的。根據上海市勞改局阮浩對上海市監獄102名犯罪青年的調查,將他們的法製感分為五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的罪犯是對法律毫無認識,不知自己的行為是觸犯法律的。
第二種類型的罪犯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觸犯法律的,但他們無視法律,縱己所欲。
第三種類型的罪犯是對法律一知半解,自認是知法,但把自己的行為排除在法律的範疇之外。
第四種類型的罪犯雖有一定的法律觀念,但在緊急的情況下失去了理智,將法律置於腦後而不顧,屬於激情犯罪。
第五類種型的罪犯是屬於“理智型”,在平時能夠約束自己,在實施犯罪時也清醒地意理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控製不住犯罪的欲望。
另外,根據東北師範大學教育係王國新教授對659名犯罪青少年的調查,發現他們有點法製觀念的有40名,占6.1%;無法製觀念的有619名,占93.9%。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犯罪青少年因缺乏道德、法製觀念、行為就失去了最有效的社會控製,失去了正確的導向能力。當他們遇到外界刺激後,不能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規範和法律的要求。當他們遇到挫折時,也不能堅持使自己的行為保持在一個正確的方向上,從而導致違法犯罪。
第二節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觀因素
人的心理是大腦的機能,是客觀現實的反映,離開了社會環境就談不上人的心理的形成和發展。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觀原因,隻不過是對特定的社會文化關係的內化。那麼,社會環境又是怎樣影響人的心理發展的呢?簡單地說,社會環境的影響是以一種曆史形成起來的社會關係係統的形式而出現的。但這種關係並不是存在於個人的生活之外,而是存在於個人生活之中。人總是通過與他人的交往而參加到社會關係中的。人的社會關係係統以群體中的人際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宏觀的社會環境總是通過微觀的人際關係而對人產生影響的。
社會對人心理的影響總是以與個人的活動密切相聯的群體的人際關係為中介。因此群體的人際關係水平的高低,必然直接影響人的心理的發展。那麼宏觀的社會環境和群體的人際關係中的那些因素促進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呢?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最基本的生活單位,是青少年接觸的最早的群體關係。對青少年的心理產生很大的影響。孩子出生以後,到入學前這一段時間是在家庭中度過的。進入幼兒園、小學、中學以後,和家庭仍有密切的聯係,繼續受到家庭教育。因為先入為主,良好的家庭影響和教育,對孩子今後的心理發展將打下一個好的基礎;不良的家庭影響和教育,勢必造成孩子心理上的缺陷。以後改正就很困難。馬卡連柯認為,學生主要的教育基礎是在幼兒期奠定的,他說:“在五歲以前所作的一切,等於教育過程的百分之九十的工作”。這個基礎將決定他將來成為什麼樣的人。他說:“不論他將來成為怎樣的一個人,主要地決定於你們在他五歲以前把他造就成一種什麼樣子。例如你在五歲以前沒有按照需要的那樣去進行教育,那麼就得去進行再教育”。改造學生已經形成的不良思想和行為習慣,這比一開始就進行正確的教育困難得多,如果改造工作做得不好,那他的一生就可能不會再好起來。
大量的調查材料表明,家庭教育不良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良的家庭教育表現為三個方麵:
1家庭自然結構的破壞
所謂家庭自然結構的破壞包括:父母雙亡,父母單亡,父母離婚,父母分居,父母再婚,父母一方有精神病,父母雙方或一方被判刑、勞改,十年內亂父母雙方或一方被“揪鬥”,等等。
蘇聯學者在調查中發現,有54.7%的違法犯罪少年缺父少母。日本調查表明,因父母離喪的犯罪青少年占50%以上。在我國,父母不健全的家庭的犯罪青少年占的比例也是很高的。據湖南省心理學會1981年的調查,湖南省少管所等單位的210名少年犯中,屬於家庭破裂的有87人,其中父母死亡,孩子從小無人管教的48人,父母離婚喪失母親,造成孩子心理變態的39人,共占41.4%。北京政法學院編輯的《犯罪心理學參考資料》(第一輯)中的70個犯罪青少年案例,屬於父母不全、父母離婚的占18.5%;父或母被勞改、患精神病或其有他問題的占17%,共占35.5%。這些犯罪青少年中,有些人因為從小失去母愛,到外麵去尋找“友誼”和“溫暖”而被壞人引誘,誤入歧路;有些人因為家庭受到衝擊,升學和就業無望,物質生活困難,內心對社會產生不滿而走向犯罪;有些人因為忍受不了繼父繼母的歧視、虐待,離開家庭流落社會,學會偷扒等等。
由於家庭自然結構的破壞,對孩子必然失去管教或缺乏管教,盡管其中一部分人可能得到親戚、鄰裏或老師的一些照顧,但畢竟是有限的,致使孩子的不良習慣和反常行為得不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
2家庭意識形態的影響
(1)失去和睦氣氛的家庭
有些家庭父母間為些小事爭吵不休,甚至動手打架,不僅給孩子樹立了一個壞榜樣,而且由於父母經常爭吵,精神上失去平靜,無心教育子女,對孩子放任自流。孩子在家庭中也失去了安全感,他們討厭家庭,討厭父母,甚至產生仇恨,出現殺害父母的悲劇。如江蘇省第三監獄犯罪青年張××,因父母整日爭吵,迫使哥哥分居,留下他一人侍候母親,他多次勸父母無效,於是“我就產生了對父母的宿怨”。不久,他夥同其友周××用酒將其父灌醉,用力將其父砍成重傷,事後投案自首,被判十一年徒刑。這充分說明,家庭和睦氣氛的破壞,不僅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因素,有時直接導致犯罪。
(2)父母或兄長的意識和行為不正
青少年模仿性強,可塑性大,父母或兄長的言行對他們產生著潛移默化的影響,這些影響表現在:
第一,某些父母平時在孩子麵前談些損人利己,損公肥私或拉關係“走後門”的言論。
第二,某些父母對孩子缺乏嚴格要求,助長孩子的不良習慣,如慫恿自己的孩子和別人的孩子打架;任憑孩子抽煙、喝酒;有的母親主動為未成年的女兒找男朋友等。
第三,某些父母平時生活不檢點,或雙方、一方有外遇。如有個小孩的父親在外地工作,母親在家和別人通奸時,叫孩子在門口“望風”,由於長期的耳濡目染,長大後就走上了邪路。以後,他母親事情敗露,改嫁出走,他的家中就成了流氓窩。
第四,少數父母教唆子女犯罪。如有的母親鼓勵女兒去賣淫,有的父親教唆兒子去偷竊。如江西省少管所有個犯罪少年蔣××,經常受到繼母的打罵、虐待,外出靠乞討、掃盤子為生,後結識了扒手,學會了扒竊,生父經常對蔣××搜身要錢,搜不到錢便把他打一頓。
第五,兄姐作風不正,哥哥帶壞弟弟,姐姐帶壞妹妹的例子很多。因為他(她)們之間關係平等,年齡相仿,交談時可以無保留地傾吐內心的秘密,活動也經常在一起,直接傳授不良行為。如江西省少管所犯罪少年萬××。三個哥哥一個是強勞,兩個是慣偷,他自己被少管三年,弟弟也有偷摸行為。
3家庭教育水平低下
(1)家庭缺乏教育能力
教育能力是指家長所具備的教育子女的主觀條件。如家庭教育投資,用於教育的時間,父母的文化程度等。據調查,犯罪青少年中,家庭出身絕大多數是工人和農民,父母的文化水平較低,如廣州市1981年處理的25歲以下的暗娼387人中,出身工人的占70.4%,農民占24.1%,幹部、軍人占5.5%。我們在江西省第四監獄調查的42名犯罪青年中,家庭出身工人的27人,占64.3%,農民9人,占21.4%,其他3人,占7.3%。從他們父母的文化水平來看,文盲、半文盲、小學、初中占大多數。由於父母文化水平低,教育子女缺乏方法,對子女的一些不良行為也不易察覺,如有些父母不能直接檢查孩子的學習效果,容易被孩子的謊言欺瞞,而任其逃學曠課。由於他們中的雙職工多,勞累一天下班後,又要忙於家務,教育子女就缺乏耐心和精力,動不動就對孩子發脾氣,造成同孩子之間的對立情緒,有些家長還把有限的業餘時間和休息日用於捕魚捉蟹,種花養鳥,聊天打牌等活動上,對子女的教育不聞不問。另外,家庭教育不平衡,也能使教育效果相互抵消,甚至產生相反的效果。如父嚴母慈,打姐護弟,或父母管教,而奶奶、姥姥溺愛等等。
(2)家庭教育態度和方法不良
國外心理學家把父母教育子女的態度分為四種類型:
專製型——不能理解孩子的要求,用命令或訓斥來強迫孩子服從自己。
溺愛型——用盲目的愛來滿足孩子的過份要求,用過份的愛護和幫助來嬌慣孩子。
拒絕型——強迫命令的同時,把孩子視為眼中釘,嫌麻煩,放任不管。
民主型——理解孩子的要求與興趣,一邊給孩子提供足夠的信息,一邊讓孩子自己作出選擇與決定,表現為對孩子冷靜的愛護。
事實證明,民主型的教育態度,有利於孩子個性的發展。
在我國,犯罪青少年中的家庭教育態度和方法,也存在不少問題。
不良的家庭教育態度和方法,是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之一。其主要表現形式為下麵四種:
溺愛、嬌慣有些家長對獨生子女或末生子女過分寵愛,視為掌上明珠,孩子要什麼就給什麼,吃穿方麵更是有求必應。孩子做錯了事,也一味遷就,甚至幫其隱瞞,久而久之,孩子掌握了父母的特點,膽子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養成任性、反抗的性格,做錯了事,覺得無所謂,反正父母會原諒。這些孩子,容易養成貪吃貪穿、任意糟踏東西等不良習慣。並且由於他們長期在家中處於一種最優惠的地位,沒有人和他分享父母的愛,沒有人和他分享最喜愛的東西,父母的愛是屬於他一個人的,一切好東西是屬於他一個人的,就容易養成他自私、嫉妒等不良心理特點。這些不良的習慣和心理特點往往成為他們犯罪的導因。
專製、粗暴有些家長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還有些家長開始對孩子十分嬌慣,以後覺得孩子越來越不爭氣時,就對孩子又打又罵,這樣不僅不能糾正孩子的壞習慣,甚至造成家庭悲劇。如洛陽市有個14歲的少年張××,起初父母對他百般溺愛,糖果不離口,玩具不離手。各種好菜輪換吃,父親常教他飲酒劃拳,後因他初中未考上,父親覺得他不爭氣,便一反常態,對他非打即罵,張××覺得突然從天上落到了地下,感到無限的委屈,產生了對父親的仇恨,竟於1980年4月4日下午,將睡熟中的父親砍死,其母上前救護,也死於刀下。有些父母發現孩子犯了錯誤,就嚴厲責罵和毒打,認為打罵就是教育,甚至不讓進門,不讓睡覺,不讓吃飯,迫使孩子逃夜在外,流浪街頭,結交流氓扒手而走上犯罪。
歧視、虐待因繼父繼母,或因父母親離婚後,父親想再娶,或因孩子不在身邊長大,或因孩子有生理缺陷等,都可能引起對孩子的歧視、虐待。如因虐待子女罪而被勞動教養三年的江西××廠司機彭××,1975年與妻離婚,吃喝嫖賭,玩弄女性,為了達到再娶的目的。對其次子彭×采取捆綁、毆打、餓飯等手段進行摧殘,打掉牙一隻,小腿和腋部被綁爛化膿,晚上怕孩子小便,用膠布將其生殖器裹住,致使發炎。有一次,小孩乘彭××不在家和未綁之機。打開窗戶向過路人討飯吃、討水喝時,才被發現。這時,已是全身浮腫,奄奄一息。頭發長得像個女孩。更多的孩子因不能忍受家中的歧視、虐待,從家逃出,流落街頭,被壞人勾引,走上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