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迪

卡巴迪運動是由印度頗為流行的一種民間遊戲逐漸發展演變而成的。

1930年在印度正式舉行了卡巴迪比賽。1944年(一說是1951年)印度奧林匹克委員會正式製訂了統一的比賽規則。1978年5月,印度、尼泊爾、孟加拉、斯裏蘭卡發起並成立了亞洲業餘卡巴迪聯合會,總部設在印度的加爾各答,其宗旨是:希望亞洲其他國家積極加入這個組織,發展此項運動,並每年舉行一次亞洲錦標賽。

1981年卡巴迪被列入了首屆南亞運動會的正式比賽項目。在隨後的3屆南亞運動會上,卡巴迪都是正式比賽項目。

1989年經亞奧理事會的正式批準,卡巴迪被列為1990年北京亞運會的正式比賽項目。

從目前各開展卡巴迪運動的十幾個國家和地區的實力看,發源國印度和開展較早的國家巴基斯坦最強,他們的水平十分接近,但從曆次交手的成績看,印度處於領先地位。

卡巴迪現行規則主要有以下規定:

①場地應為含沙的土質地麵,長12.5米、寬10米。正式比賽,至少應有2個賽場,以免浮土過多或地麵不平需整修時中斷比賽。

賽場的劃線:場地由左右邊線和上下端線圍成,連接左右(長邊)中點的線,稱作中線,形成2個半場,每個半場又分為2個相等部分,靠端線的部分稱為防守區。

②比賽雙方各由12名隊員組成,比賽開始時,雙方各7名隊員上場,各自站在本方的防守區內。

③全場比賽時間為40分鍾,比賽分上下半場,各20分鍾,中間休息5分鍾,女子比賽上下半場各15分鍾。

④比賽以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⑤比賽時雙方輪流充當攻方(入侵者)和守方(反入侵者)。

⑥得分、失分和罰出場(逐出)

比賽由攻方開始,攻方派出1名隊員衝過中線進攻。進攻隊員一起步,立即連續高喊卡巴迪、卡巴迪,稍有停頓或含糊,則被罰出場。一旦攻擊隊員衝過了攔截線,立即開始追逐防守隊員,可以用手抓對方,也可用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對方,或將對方追出防守區。如果實現此三項的任一項,即算成功。成功後進攻隊員必須立即擺脫對方,通過中線返回本方才能獲得1分,並有權派本隊1名被“罰下場”的隊員上場。防守方在遭到攻方攻擊成功後,立即開始反擊,不讓對方越過中線,在抓住攻方隊員或迫使其越出邊線時,則算攻方入侵失敗。如果一方連續3次入侵(進攻)未得分,即應判對方得1分。

這裏的罰出場,指的是,被對方抓住和被追逐時越出邊線的受罰。

⑦和局,進攻者未能觸及防守者,而又未犯規返回本場時,則算和局,雙方不得分。

⑧正式比賽設主裁1人,副裁判(邊裁判)2人,計時、記分員1-2人。

⑨著裝之規定:參賽運動員光腳、穿緊腰褲叉,上衣穿短袖衫或光膀子,但不得塗油;運動員不得佩帶戒指、項鏈等飾物,指甲必須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