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居宅、邑聚
夏商居民對環境的選擇和治理
11000年前,全新世之始,地球史上最末一次冰期——武木冰期已告結束,世界氣候轉暖,海水回升,間有較小幅度的海麵起落或停頓。我國地處歐亞大陸的東南部,以西高東低的地勢,山脈水係交叉相隔的網格狀組合地貌類型特征,一方麵與世界性古氣候變化密切相通,另一方麵也受地區性季風環流和寒溫海流變遷等一係列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特有的生態環境。從這一時期起,先民的社會生活全麵臻入定居聚落階段,對於居住環境的選擇、利用和治理,每每有其繼往開來的固有特色,尤其至公元前22~前11世紀的夏商時代,人地關係中的積極求取精神,更得到前所未有的發揚,開創出不同的曆史生活內涵。
夏代揮居的人地因素
我國黃河中下遊廣大地區,因距海遠近的關係,自然環境自西而東呈現出一些差異性。華北西部、陝甘高原一帶,更新世晚期堆積形成的黃土層,後受夏季內陸暴雨的衝刷,以及人們從事各種土地活動的影響,土壤侵蝕,坡積發育加速,基本表現為以灌木和草木為特色的森林草原景觀。華北平原中部,鄰近山區的構造運動,造成河穀下切,河穀裏的衝積層形成了堆積階地。沿海地區的海侵,又使河流下遊坡度減少,洪水泛濫,發育了許多湖泊沼澤。溫暖的氣候,卑濕的沼澤或森林草原景觀,豐富的亞熱帶動植物種類,河穀階地或湧泉地,大致仍是夏商居民擇居麵向的自然生態環境。
但在夏代以前的漫長歲月,人們對於環境的依賴和適應能力還很有限,考古發現表明,中原地區仰韶一龍山文化時期先民,選擇居址主要取河道比較穩定的大河支流兩岸階地或陽坡,敢光較好,土壤疏鬆肥沃而利於農作,靠近水源而便於生活,地勢相對較高,既不致低潮傷身,又可防範敵侵及避免水患。據有關仰韶文化遺址分布的宏觀考察,渭河流域平均每千平方公裏約6.5處,河南伊洛—鄭州地區及山西南部每千平方公裏約僅2.8處,其餘地區密度不過1處,顯然各聚居點有相應的生物圈,其間回旋餘地頗大。人們對生存環境的取舍,基本不受人口分布壓力的限製,人地關係中順乎自然的惰性,遠勝於主觀改造自然的緊迫性。
到了夏初,情況有所變化。據《孟子·膝文公下》說:當堯之時,水逆行,泛濫於中國,蛇龍居之,民無所定,下者為巢,上者為營窟。《書》曰:洚水警餘。洚水者,洪水也。使禹治之。禹掘地而注之海,驅蛇龍而放之菹,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漢是也,險阻既遠,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居之。這則史影當源出居於河穀地帶或沼澤邊緣的先民對於洪水災難的可怕追憶,有關人物應放在治水的特定場景下觀察。堯時的消極避水,禹時的浚水導流,實反映了兩個時代人們在自然界麵前所能采取的態度和有所作為的能量。前者大體揭示了原始社會晚期人們一旦麵臨嚴重自然災難,往往顯得無能為力,“民無所定”,常常不得不放棄原先經營的生物圈,另謀生路。後者禹時已介於夏王朝建立前後,生物圈的周旋餘地己大大縮小,相反人們抵禦災變的能力卻大有提高,勢必促使人們在順乎自然的同時,變消極為積極,“平土而居之”,正反映了新時代人們努力治理和保護生存環境的積極姿態。
夏代紀年大致在公元前22世紀末,至前17世紀晚葉。《逸周書·度邑》雲:“自攤油延於伊汭,居易無固,其有夏之居。”夏王朝的中心轄區當在中嶽嵩山和伊、洛、潁、汝四水流域的豫西地區。《左傳·定公四年》記西周初成王封唐叔於晉,有“封於夏虛,啟以夏政”之語,推測晉南一帶是夏的重要統治區域。相應的考古學文化,在豫西有二裏頭類型文化,在晉南有東下馮類型的二裏頭文化。前者的考古遺址已發現80餘處,主要分布在黃河中遊南麵的伊、洛二水問洛陽平原,以及妝、潁上遊的河穀地帶。後者的考古遺址約近50處,分布在汾河下遊涑、澮二水一帶的河穀盆地。居址的環境選擇大都位於靠近水源的河邊台地或緩坡上,自然地理條件甚優,這與此前的原始聚落擇取環境並無根本性區別。但居址的地理分布空間卻大為稠密,有的密集布列於同一河流的兩岸,彼此間距離很近,互為比鄰。(圖l)其文化堆積層一般很厚,延續年代較長。顯然,隨著夏代人口的蕃衍增殖,生存空間趨小,盡管社會生產力有提高,統治者有可能動員社會集體力量,在治理自然方麵作出較積極的努力,但畢竟尚欠備向大片遠離水源或不宜農作的地區辟立新地的生存手段,當自然條件暫時變糟時,人們不可能很容易地在附近另覓熟地,輕率作出棄離原居地的舉動,治理和保護原生存環境也就變得十分重要。居址分布疏密的兩分現象,是當時人地關係矛盾的基本方麵。
河南登封告成鎮王城崗城址,據說是“禹都陽城”所在。這裏為兩水交彙的河穀丘陵地帶,東傍五渡河,南與箕山隔穎河相望,背倚嵩嶽,城建在一個地勢略高於周圍的土崗上。文化堆積顯示,自龍山至夏商一直延續下來,沒有中斷。城建於龍山晚期,或因“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城垣大部一度被五渡河和西北來的大水衝毀,出於安全防衛原因,人們在緊傍原城西部又再築其城,後又遭山洪,北垣外出現一條東西向大衝溝,城垣東北隅被衝垮。麵對洪水再三肆虐,人們仍“盡力乎溝洫”,沒有輕棄故地,在治理自然環境方麵作出了前赴後繼的不懈努力。城廢後,灰坑仍超過前期半數以上,可見還是相當興盛。
晉南夏縣東下馮遺址,是夏代的一處居址,一直延至商代前期,相對年代為公元前19~前16世紀約300餘年。這裏屬中條山和鳴條崗間陷落盆地,居址擇立在青龍河台地上。也曾遭山洪相襲,現猶見一條大衝溝將居址北部毀去。夏代居民曾環居址挖出兩道寬5~6米、深3米的“回”字形封閉式濠溝,還鑿井飲水。至商初人們又在原址上築起城垣。
河南偃師二裏頭遺址,據說是夏末都邑所在。這裏介於伊、洛河之間,地勢高亢,西麵與西來的高地相連,其餘三麵低下3~4米,形似半島。遺址麵積約300萬平方米,文化堆積層普遍厚達3~4米,相對年代為公元前1900~前1500年,前後曆時約400年。
不言而喻,克服和治理生存環境種種暫時性不利因素,立足故居地的經營,是夏人規度居址時的首要立場。不過,文獻記夏代都邑時有遷徙發生,與考古發現現象似相脫節,其中應有原委。夏都遷徙,學者間多有董理,如下:禹都陽城(河南登封)。又都平陽(山西臨汾;一雲晉陽)。又都安邑(山西夏縣)。
禹子啟居夏邑(河南禹縣)。
啟子太康居斟尋(河南偃師二裏頭;一雲河南鞏縣西南50餘裏處,地近偃師)。
太康侄相居帝丘(河南濮陽)。又居斟灌(山東觀城)。
相子少康邑於綸(山東濟寧)。又遷原(河南濟源縣原村)。後歸夏邑(偃師太康故都)。
少康子杼遷老丘(河南開封;一雲陳留縣北40裏之老丘故城)。
杼五世孫胤甲居西河(豫西陝東間;一雲河南內黃;一雲山西夏縣東下馮)。
胤甲堂兄弟孔甲田於東陽山(河南偃師首陽山一帶)。
孔甲三世孫桀居斟尋(河南偃師二裏頭)。
以上可見,夏都的遷徙,早期十分頻繁,幾乎每代一徙,後期相對穩定,數代未必一徙。所徙範圍,大抵在華山以東,至豫東平原的橫長地帶內。唯相和少康,比較特殊,曾一度遠徙山東境內。據《帝王世紀》雲:“帝相一名相安,自太康已來,夏政淩遲,為羿所逼,乃徙都商丘。”《通鑒外紀》亦雲:“相為羿所逐,失國,居商丘。”夏之商丘即帝丘,址在河南濮陽。《古本竹書紀年》又雲:“相居斟灌,”址在濮陽東北方的山東觀城。《左傳·哀公元年》又有記相在斟灌為有過氏澆所殺,還殃及遺腹子少康,導致少康後來不得不依附有虞氏,立邑於綸。顯然,這前後的遠徙山東,起自太康失國,夏王相被有窮氏羿部族追逐,一徙再徙,不得不遠遷山東開辟新地,以另謀生物圈。但在部族間每為生存地進行殊死爭奪的人地關係矛盾上升之際,後果可見,少康最後還是設法回到豫西故地。
因此,從總體看,夏代各王的遷都,基本是在一個以偃師為中心的周圍地區內擺移,文獻稱這裏是“有夏之居”,為夏人發祥地。偃師二裏頭遺址年代在夏紀年範圍,前後延續約400年,中有盛衰興落現象,或許與都邑的擺移有關。從遺址文化發展的持續相承言,似夏代遷都,與後來商代盤庚“震動萬民”的舉都皆動的遷都,有所不同。史傳“太康屍位以逸豫,滅厥德,黎民鹹貳”,造成東夷有窮氏羿“因夏民以代夏政”,而原夏統治集團所都被迫一徒再徙。可知夏都的遷徙,主要屬於上層貴族統治集團據點的遊移,平民階層未必得緊踵其後棄離故居,下層社會固有生活組織結構,不一定會因國都的擺移而遭受強烈波動與影響。夏代重要考古遺址的文化發展持久相續現象,正有這方麵的因素。
夏代貴族統治集團的擇立都邑,除少數出於內外交困或勢力消長的原因外,多數恐怕本之經濟地理位置的優選和收眾固邦的政治考慮。《左傳·宣公三年》雲:“昔夏之方有德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百物而為之備。”二裏頭遺址的南部偏中處,新近探出麵積達1萬平方米的鑄銅遺跡。凡自然資源,特別是礦產資源的獲得,是擇立都邑的重要著眼點之一。張光直先生即指出,夏都分布區與中原銅錫礦的分布幾乎完全吻合,夏代在尋求新礦,保護礦源以及保護礦石或提煉出來的銅錫的安全運輸上,都城很可能要扮演重要的角色。另外,都邑的選擇,又是夏代貴族統治集團收眾固邦的一項政治措施。《墨子·明鬼下》稱有夏未有禍之時,“佳天下之合,下土之葆。”《夏訓》有所謂“民惟邦本,本固邦寧”,“萬姓仇予,予將疇依。”夏政權的得失和夏土的穩固,有賴夏眾的人心向背。《夏書》雲:“眾非元後何戴,後非眾無與守邦。”如夏王少康,從東方綸邑還歸“有夏之居”,“複禹之績,祀夏配天,不失舊物”,即是通過“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終於再度中興。
能否取得夏土之眾的擁持,直接關及夏政權的盛衰,若從生態環境的擇取言,夏代正處於人地關係矛盾上升之際,受當時生存條件和生存手段的限製,人們尚不能隨意輕棄故居地,另辟“生物圈”,夏代貴族統治集團的都邑遷徙,重視“收夏眾”,“固邦土”,是有其深刻的政治地理原因的。
商代的國土經略
商代紀年大致在公元前17世紀末至前11世紀初,但在夏代很長時期內,商人已立足於豫、魯、冀之間,選擇近水源宜於農耕的河流兩岸或沼澤邊緣建立聚居點。隨著人們治理和改造自然環境能力的加強,以及已開發地帶的有限地域空間所能承受人口持續增殖的壓力,居地仍維持在局促地理範圍內,就逐漸變得不太現實,商人活動視野開闊,這方麵不能不說是重要促發動因之文獻稱商人“不常厥邑”,《尚書·書序》說商建國前,“自契至於成湯八遷”,建國後自湯至於“盤庚五遷。”通謂前八遷是:
一、契居蕃(山東滕縣)。
二、昭明居砥石(河北元氏縣南槐河)。
三、昭明又遷商丘(河南商丘)。
四、相土遷東都(山東泰山下)。
五、相土複居商丘。
六、上甲微遷殷(河南安陽)。
七、殷侯(在夏孔甲時,不詳何人)複歸商丘。
八、湯居毫(山東曹縣)。
這一時期的遷徙活動範圍,大抵在冀南及豫北平原,至魯中部和南部低山丘陵的河穀地帶,位於“有夏之居”的東偏北部,其東南方是夏代東夷之淮夷所在。商人遷徙距離有時相當遠,如相土時的兩次遷居,直線距離足有500裏以上,《商頌·長發》稱“相土烈烈,海外有截,”從豫東進迫東部濱海地區,開辟新的生物圈的動意是顯而易見的。原居地環境的局促,限製了商族的發展,導致這類屢屢的遠徙遷居,積極向外開拓新地。
不過,東部地區早在龍山時期,人口增長速度已遠居中原之上,由考古發現的遺址規模麵積比較中可見一斑。河南安陽後崗城址,總麵積達10萬平方米左右。新發現的山東鄒平丁公城址,麵積達10萬平方米以上。山東章丘城子崖下層城址,麵積約20萬平方米,其中層的嶽石文化即相當夏代的城址,麵積約17萬平方米。“建城稱地,以城稱人”,人口之眾可以想見。相反,中原地區發現的龍山古城,規模麵積遠遜一籌,河南淮陽平糧台城址才3.4萬平方米,郾城郝家台城址隻有1.9萬平方米,登封王城崗城址僅僅為1萬多平方米,人口顯然要少。東部地區人地關係的矛盾遠比中原地區來得嚴峻,故商人拓地中,與上著部族爭奪生物圈的鬥爭十分激烈。《竹書紀年》記王亥北徙河北易水流域,“賓於有易,有易殺而放之”,為當地部族所不容,被殺被逐,其子上甲微不得不重新回到豫北故地。《竹書紀年》還記夏代不降時,“殷滅皮氏”而占據其地。說明人地關係的矛盾,甚至激發了部族間生死存亡的領地之爭。這一狀況一直延續到商湯滅夏,建立國業後仍不息。
商代有前後五遷,立過六都,如下:
一、湯居西毫(河南偃師商城;一說鄭州商城)。
二、中丁遷隞(河南鄭州商城;一說鄭州西北石佛鄉小雙橋商代遺址;一說鄭州滎澤敖山;一說陳留浚儀;一說山東洙、泗上遊)。
三、河亶甲居相(河南內黃)。
四、祖乙遷邢(河北邢台)。
五、南庚遷奄(山東曲阜;一說河南安陽東南)。
六、盤庚遷殷(河南安陽殷墟)。
成湯立都西毫,是由東詛西推進中原,以克夏征服新地為行動原則,唯策略上恐已吸取了前代單純爭奪別族生物圈而常傷及自身的教訓,努力爭取四方異姓國族的擁持,以壯大商族的力量。《夏本紀》稱“湯修德,諸侯皆歸商”。《墨子·非攻下》說:“湯奉桀眾,以克有(夏),屬諸侯於薄,薦章天命,通於四方,而天下諸侯莫不賓服。”《呂氏春秋·用民》直稱“湯武非徒能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湯能奉夏眾,又能用異姓國族的“非己之民”,恐怕是其建立商國的成功關鍵所在。但至中丁到南庚四遷,“比九世亂,於是諸侯莫朝”,內部的權力之爭,國力削弱,異姓國族不附,不得不退縮回東方故地。盤庚遷殷,再度西進,又恢複“先王之大業”,“底綏四方”。總之,商代都邑的遷徒和辟立,通常是商族整體的集體行動,雖在不算太大的地域範圍內搬移,然經營視野十分浩大,商代貴族統治集團以商族為主體,聯合四方諸侯,向四外拓展,其立都建國之策,是大不同於夏代貴族統治集團收夏眾、固邦土的內向型擇都的。
商都經濟地理位置的選擇,要在重四方自然資源,尤其是銅、錫礦產資源的聚斂,亦勝於夏代。日本天野元之助先生論殷代產業,曾從方誌和近代地質調查資料中輯出中原地區古代銅礦產地,河南有六處(安陽、涉縣、濟源、登封、禹州、魯山),山東二處(曆城、萊蕪),山西十一處(黎城、潞安、陽城、翼城、曲沃、絳縣、垣曲、夏縣、聞喜、平陸、解縣),河北四處(沙河、邢台、內丘、完縣);產錫地,河南六處(淇縣、武安、汝州、嵩縣、永寧、裕州),山東二處(萊蕪、嶧縣),山西六處(陽城、沁源、沁水、交城、平陸、安邑),河北一處(磁州),參以甲骨文中殷王田獵地和行幸地分布所在,指出殷人除自己從事探礦、采礦、冶煉等,以滿足礦業需求外,另有相當量來之支配圈外300公裏範圍內的各方貢獻或交易。後石漳如先生對此四省古代產銅地又有補充,認為殷代銅礦來源,可以不必在長江流域去找,甚至不必過黃河以南不過,《商頌》有稱“商邑翼翼,口方之極”,“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後,奄有九有。”其礦產資源的獲得,未必僅限於華北四省。據商代前後期考古學文化分析,前期政治地理結構中,王畿區以偃師商城或鄭州商城為中心,直接控製著周圍二、三百裏方圓範圍,其政治疆域,則北土沿太行山東麓向北延伸至河北滿城、保定一帶,東土及泰山以西和淮北一線,西土達陝西鹹陽附近,南土包括江漢平原,並進入長江以南江西、兩湖地區。在外層周邊地區為商文化波及區。後期政治疆域,王畿區變化不大,但王都北移至安陽殷墟,北上伸入冀北、晉中、陝東地區;在東土商勢力有長足發展,進抵除膠東半島以外的山東境內及皖、蘇、浙地區;西上有所退縮;南土對江漢地區的控製有所削弱,然在江南江西地區的影響範圍卻大大擴大,可能還繞入湖南長沙地區。(圖2)值得注意者,陝西藍田懷珍坊曾發現了商代前期專門冶煉銅料而非鑄造銅器的作坊遺址。長江以南江西瑞昌銅嶺又發現早到二裏崗上層期的礦冶遺址,既有露天開采遺跡,又有地下開采係統,還有冶煉區。附近範圍內的湖北大冶銅綠山發現的古礦井遺址,碳十四測定年代數據有四組早到公元前1200年前後,相當商代晚期。接壤的湖北陽新港下古礦井遺址,年代上限可及於商周之際。另外,湖北黃肢枹桐出土有晚商銅爵、觚。江西清江吳城遺址,據說是商代後期方國“耑國”所在,其東約20公裏新幹大洋洲發現同一時期上層貴族墓葬,出土的大批器物,造型和紋飾具有明顯的中原文化風格,表明了與中原地區有著暢通的交往關係。跡象種種,提供了商王朝前後期,都邑礦產來源均遠出華北四省的信息。
商都生態環境的選擇,己兼顧到土質地力、地貌、氣候、水文等多重利用因素,重視總體安排,基本上貫徹了便於生活、便於生產、便於交通、保障安全防範的原則。
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同處北緯34°7′,地理和氣候條件十分適宜人們生息休養。前者北依邙山,南臨洛河,地勢平坦,植被在當時尚未受人類活動多大破壞,土壤肥沃,即使在今日仍是有名的糧食高產區。虎牢在其東,函穀在其西,轅轅在其南,北麵為黃河要津,自古以來這裏就是重要交通孔道。後者北臨黃河,西南傍依嵩山餘脈,東邊毗連豫東平源,土質肥澆,為四方交通輻轉之樞。偃師商城建於二裏頭夏代都邑遺址的東北附近,一改前代無城垣之類積極防禦設施的“居易無固”狀態,築有長方形城垣,城區麵積達190萬平方米,宮城居城中偏南,地下建有工程浩繁的排水網絡係統,城內北部有一般居址、墓葬區、較密集的製陶窯址,以及許多水井。城區的總體現度,不僅提高了安全保障係數,而且方便了生活。至鄭州商城,城區平麵略呈長方形,麵積達317萬平方米,宮室區置於中部及東北部,城內一般居住區有水井設施。墓地和產業作坊區移到城外周圍,當時似已注意到城內環境的淨化。近又發現南垣和西垣外有未完全建成的外郭城或防護堤。商代都邑規模的擴大化,環境的有效治理和保護,總體布局的合理安排,安全防範設施的加強,使數萬乃至10多萬人長期聚居一地成為現實,一方麵維持了當時的社會生活秩序,同時也為解決日趨上升的人地依存關係矛盾開辟一新途。
商代中丁以後,統治集團內部為權力紛爭不已,有所謂九世之亂,平均每20年都邑一徙,政跡不修,規度失控,環境得不到治理,自然災害頻起,生態惡化,“自祖乙五世,至盤庚元兄陽甲,宮室奢侈,下民邑居墊隘,水泉瀉鹵,不可以行政化。”至盤庚時,舊都的生態環境破壞又導致“萬民乃不生生”,人地關係矛盾對早先的人文自然體係作出不斷的否定,“民用蕩析離居,罔有定極”,生物圈的再建已是刻不容緩。盤庚“視民利用遷”,果斷作出“生生,今予將試以妝遷,永建乃家”的明智決策,於安陽殷墟擇建新都。
殷墟王都處於北緯36°,平均海拔78米左右,在豫北洹水之濱,是晉、冀、魯、豫四省交彙的要衝,“左孟門而有漳滏,前帶河,後被山。”據衛星遙感攝影,殷墟位居大行東側華北平原南部一衝擊扇平原上,衛、漳、洹、滏四水穿流而過,土壤濕潤,富含腐植質,土地肥沃,衝擊扇西側有豐富的煤炭、銅礦資源和良好的森林植被,地理環境得天獨厚。顯然,盤庚遷殷是經過充分的具有生態學意義的權衡考慮後選定的。據多年的考古發掘資料表明,殷都係沿洹水而建,經盤庚以來幾代商王的經營,範圍達30平方公裏左右,而其整體布局,早在初期即具規模。都邑中心區在洹水彎道南側小屯村附近,在西、南兩麵挖有防禦性深壕,與洹水相溝通,形成一麵積約70萬平方米的長方形封閉式宮室宗廟區。外圍密布幾十處於民居地。大麵積普通墓葬區和手工業作坊區大體分布在最外圍;王陵區座落在洹北開闊高地,與宮室宗廟區隔河相望;這方麵當是承鄭州商城減小城區環境汙染布局特色的變宜。殷都居民的生活和生產用水,主要取之疽水,但貴族還飲用水質清冽的井水,小屯宮室區內曾發現殷代水井。另外,為防治洪澇,相繼規建有明渠和石壩。部分生活區內地下排水管道的敷設,利於汙水排泄,淨化居地清潔衛生。
總之,盤庚遷殷是曾得力於對新地生態環境的權衡優選,在新都建設中貫徹“奠厥居,正厥位”的總體規度原則,著眼於“用永地於新邑”,後王繼之,有一係列治理、保護、開發殷都環境的措施,由此使商代後期都邑人地關係矛盾一直維持在最低點。“百姓由寧,殷道複興”,內部穩定,其力朝外,憑藉殷都交通地理的優勢,“用協於厥邑,其在四方”,邦能千裏的國土經略得以施展。
這裏還有必要重申,從人地依存關係及古代統治者“體國經野”政治意識言,商王都自然不是“孤島”。《孟子·公孫醜上》雲:“王不待大,湯以七十裏”.《淮南子·泰族訓》雲:“湯處毫七十裏。”可知王都周圍當控製著一定的直屬地域。另外商代的“四方”或“四土”,已是基於國土的平麵展示,有行政區域地理上的泛屬性。甲骨文言“蒿田”,蒿讀如《牧誓》“商郊”之郊,為都邑外地。甲骨文言“商鄙”、“我東鄙”、“我西鄙”,大體皆指邑外近郊野地。又有言“我奠”、“南奠”、“西奠”、“北奠”,奠或讀如甸,《周禮·天官·甸師》:“效外曰甸”,《說文》:“甸,天子五百裏地”,則奠應是邑外遠近郊領域的統稱,類似後世所說的玉畿區。而“四土”或“四方”,當指王畿區外的範圍廣大的政治疆域地理。誠然,當時尚不可能如後世有明確的國界線,也未必有所謂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嚴格政體統屬關係,但在王權可控範圍,其“設官分職”是有一定規度的。《尚書·酒誥》即稱商國行政製度分為內服與外服,其雲: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內服當指王畿區的“設官分職”,外服則指畿外四土的王權駕馭力度。顯然外服是建立在維持域外大小國族固有地緣性組織基礎上的,是王權對諸侯或臣屬邦國的冊封、認肯,而不是調遣、改變或打破。商王在內、外服的統治支配權上貫徹了明顯的強弱消張區別和因勢機變策略。
這種策略亦推行於四土邊地的彈性伸縮或影響地區。甲骨文有言“東戈”、“南戈”、“西戈”、“北戈”,四戈為四上周邊之地。別辭有“戈田牧”,殆指與商有結盟關係的邊地侯甸族群。他辭又有“南牧”、“北牧”、“右牧”,大體均指邊地,此由甲骨文記“在易牧獲羌”、“戍伐右牧,禽啟人方”,牧與邊地羌人、人方屢屢發生交割關係可以知之。別辭又有記商王“商(賞)牧”、“牧稱冊”,則中原大國與其的政治關係應是外服製的變宜擴大。《爾雅·釋地》雲:“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以視商代,未必盡然。《逸周書·度邑解》雲:
維王剋殷,國君諸侯乃厥獻民,徵主九牧之師,見王於殷郊。
不難看出,“國君諸侯”乃來之原商國的內外服倒戈者,“九牧之師”應指原與商國有盟好關係的邊地大小族落組織之師。
居宅和邑聚
人類在適應、控製和改造自然環境的進程中,最富有創造性意義的一項成果,是居宅的發明。人們通過建造居宅,把自身很大一部分社會生活與大自然隔離開來,有效地提高了對付自然界風雨炎寒氣候變化和野獸蛇蟲侵害的能力。居宅的蔽蔭功能,既保障了人身的生存安全,也為消費生活的改善奠定了基礎。《說丈》雲:“宅,人所托凥(居)也”;《玉篇》雲:“人之居舍曰宅”。人們的飲食宿息、婚姻家庭、生兒育女、交往言談、崇尚追求,以至有些生產活動等等,很多是在居宅這一生活場所中展開的,居宅成為人們最基本的物質生活資料。
史前的居宅
人類初始,不懂得建造居宅住屋,或利用岩蔭和天然洞穴作為棲身之所,如史前人住過的北京周口店龍骨山洞穴、河南安陽小南海北樓頂山洞穴、江西萬年仙人洞穴、廣西桂林甑皮岩洞穴等等,地理分布南北皆見,是比較普遍的事象。也有過在樹木之上棲息的,文獻每有描述,如《莊子·盜蹠》雲:“古者禽獸多而人少,於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晝拾橡栗,暮棲木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韓非子·五蠹》有類似之說:“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獸眾,人民不勝禽獸蟲蛇,有聖人作,構木為巢以避群害,……號曰有巢氏”。大概最初隻是直接緣樹叉棲遲,後來才發展為“構木為巢”,利用樹枝搭出了簡單的樹屋。隨著人們社會實踐的經驗積累和建築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創造居住條件的工具之不斷改進,地穴式、半地穴式、窯洞式、地麵式、土台式、幹蘭式等建築形式不一的居宅相繼出現了,其造型變化也導入了一個由簡單到複雜、由低級向高級迂回曲折的漸進過程。
居住條件的變革這一事象,古人早已指出。《禮記·禮運》說:“昔者先王,未有宮室,冬則居營窟,夏則居橧巢。”《墨子·節用中》說:“古者人之始生,未有宮室之時,因陵丘堀穴而處焉。”《淮南子·主術訓》說:“民有掘穴、狹廬所以托身者。”《汜論訓》說,“古者民澤處複穴,……聖人乃為之築土構木,以為宮室。”《易·係辭下》說:“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淮南子·修務訓》說:“舜作室,築牆茨屋,辟地樹穀,令民皆知去岩穴,各有家室。”《呂氏春秋·召類》說:“明堂茅茨蒿柱,土階三等。”《嶺外代答》說:“結柵以居,上設茅屋,下豢牛豕。”這裏不僅對史前居宅從地下上升到地上、從巢居到發明架空於地麵的幹蘭式建築諸發展進程作有總體勾勒,而且也揭示了史前居宅多洋性的事實,但同時又證明,築土構木、上棟下宇等特色始終是我國建築造型的主流。
史前居宅形式多樣性的形態,是與自然環境的差異緊密相關的。黃河中上遊的黃土地貌,具有土層單一、膠結緊密、粒度較細和垂直節理極為發育的結構,經流水侵蝕及其它地貌營力作用,造成了以塬、梁、峁為代表的溝深坡陡、溝壑縱橫的景觀。這裏的原始居民通常在溝壁橫向打洞,築成窯洞式穴居住宅。如甘肅寧具陽坬遺址和寧夏海原菜園村遺址,均發現了4000年前的這類居宅。甘肅鎮原常山遺址還發現一種由門道、門洞、住室、頂蓋四部分構成的地穴式住宅,門道和門洞是在黃土中挖成,住室呈袋狀,打破地表,口小底大,再立柱敷設草泥頂,外觀似一扁圓形土丘。乃屬於窯洞式穴居住宅的變異。
在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雨量充沛,地下水位較高,比較流行幹蘭式居宅。人們通常先在濕地上栽樁安柱,再在其上架大小地梁,鋪上木板,築成高出地麵的木構房屋。浙江河姆渡遺址曾發現了距今約7000年左右的幹蘭式術構長屋三座。
在華北沿海區和中原地區,居宅的演進基本表現為穴居住宅、地麵築室、土台建屋三個發展階段,穴居住宅以挖入地下的豎穴土坑作為居住空間,以坑壁作為牆體的一部或全部,頂蓋有木架結構,據穴坑的深淺又可分為地穴式和半地穴式兩種。從考古發現資料看,半地穴式住宅遠比地穴式住宅多得多,更具有普遍性,出現的時代可早到8000年以前。大體說來,半地穴式住宅由圓形向方形轉化,似乎更能反映出當時建築技術經驗的提高和深化。圓形半地穴式住宅麵積一般都在十幾千方米以內,方形半地穴式住宅麵積往往有幾十平方米,像寶雞北首嶺、臨潼薑寨、西安半坡遺址等甚至發現有達百平方米上下的方形半地穴式住宅,可稱之為5000年前這類住宅的傑作。居住空間容積的增大,木架空間結構的營造工藝水平的提高,牆體有了更大的荷重力,因此人們創造出了穹形頂、攢尖頂、一麵坡頂、兩麵坡頂、四麵坡錐體頂等等,屋頂外觀頗為多形多姿。
不過,原始居民選擇何種形式的半地穴式住宅,固然與當時建築工藝技術的發展水平緊密相關,恐怕與某一地域的生活習俗和崇尚心理也是分不開的。陝西寶雞北首嶺聚落遺址,發現50座仰韶文化時期的半地穴式住宅,絕大多數呈方形或長方形,隻有1座為圓形,僅占2%。時代晚得多的河南湯陰白營聚落遺址,在發現的63座龍山文化時期房址中,地穴式、半地穴式和地麵式均有,但隻有1座呈長方形,而圓形或橢圓形者占到98.41%。時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習尚不同,住宅的形式也會因之而異。現實對住宅形式的擇取,與住宅的宏觀演進,並非同處一個層麵,因此一種形式的出現,不一定即是否定或斷然揚棄前此的形式。
地麵築室的出現,比半地穴式住宅晚不了多久,兩者在建築工藝上雖有前後發展的承繼關係,但始終是古代社會兩種主要的住宅形式,並一直互相影響,互相補苴。顧名思義,地麵築室,居住麵已上升到地表,內部使用空間不再有賴挖入地下的豎穴,而是運用屋架的造型,擴大居住的空間實體。有關承重的木骨泥牆,傾斜的屋蓋,從此奠定了中國後世建築木框架結構體係的基礎。半坡遺址發現一棟麵積達160平方米的大房子,平地起築,具有“前堂後室”的內部空間布局。甘肅秦安大地灣仰韶文化遺址,發現240座房址,其中F901一座,占地麵積約420平方米,由主室、東西側室、後室和房前附屬建築五大部分組成,僅主室居住麵積就有131平方米。房屋平地起建,布局主次分明,左右對稱,座北朝南。沉重的大屋頂是靠室內大柱和周圍附壁柱、室外柱以及架設於其上的梁架支承,牆體隻起蔭閉作用。另一棟大型木結構建築F405,占地麵積約270平方米,基槽坑深2米,再填12層夯土,平鋪圓木作礎,平地起築,似為四坡頂兩側重簷式建築,室外還建有散水簷廊。引人注目的是,這兩棟大型建築,室內地坪堅硬平整,色澤光亮,呈青黑色,據說應用了人造粘土陶粒輕骨料和料礓石燒製的水泥膠結材料。這些大型地麵式術構建築,做工考究,建築材料新穎,具有“前堂後室”或“明暗套間”的格局,是吏前房屋建築上的傑作。
大概在4000年前後,先民們又發明了土台式建築。山東日照東海峪遺址發現12座大汶口晚期至龍山早期的房址,都是土台式建築,台高0.3米左右,用黑灰土和黃粘土分層夯築而成,然後在台基上挖槽立柱垛牆,室外四周培土敷石,以利散水和保護牆基,房屋基本呈方形,兩麵坡頂,麵積10平方米上下。河南洛陽吉利東楊村遺址發現一座龍山時期土台式建築,平麵則呈橢圓形,直徑2.9米,台高0.25米,用兩層黃膠土夯填而成,上麵又鋪以料腐石,周邊用草泥培根。河南臨汝煤山遺址發現一座龍山晚期的大型夯土台基,南北寬約4.5米,東西至少長19米以上,土質純淨,是用紫、褐、黃、灰白色土層層鋪墊而成,每層厚3~10厘米不等。河南淮陽平糧台發現的一座長寬各185米的龍山晚期方形古城址,城內亦有一座大型夯土高台建築,台高0.72米,寬5.7米,殘長15米多,麵積與煤山發現的土台基略約相等,足有85平方米以上。高台上是一棟麵闊四間的排屋,還發明了土坯砌牆的建築新工藝。
史前居民在各自的社會生活實踐中,結合本地的地理環境和自然氣候變化,因地製宜,不斷改善居住生活條件。《博物誌》雲:“南越巢居,北朔穴居,避寒暑也。”《晏子春秋·諫下》第十四篇追述中原地區居宅形態變遷時指出:“其不為橧巢者,以避風也,其不為窟穴者,以避濕也。”當居宅逐漸由地下升到地麵,又向土台式演進中,原始先民在自然力量麵前所表現出的不屈不撓的積極進取姿態,正是最清楚不過的了。《墨子·辭過》雲:“穴而處下,潤濕傷民,故聖工作為宮室”,可說是對史前居宅演進動因的初步總括。
盡管史前居宅的形式多種多樣,各地的建築工藝技術的發展水平未必同步,且有其不平衡性和反複性,但基本上不存在孤島式的獨立演進模式,特別是在木架結構的建築體係形成方麵,反映出了尤為明顯的協調和共性。史前居宅的多元多姿,為夏商居住形態的變遷確立了牢固的基礎。
夏代的宮室和家室
夏商兩代人們泛稱房屋居宅建築為室,貴賤無別。
《管子·輕重戊》雲:“夏人之王,……民乃知城郭門閭室屋之築,而天下化之。”《荀子·大略》雲:“(禹)過十室之邑。”
《呂氏春秋·音初》雲:“孔甲迷惑,入於民室。”這是以室稱一般平民的居宅。
《考工記·匠人》雲:“夏後氏世室”;《竹書紀年》雲:“夏後有事於太室”;《穀梁傳·文公十三年》雲:“大室猶世室也。”《穆天子傳》雲:“以觀夏後啟之所居,乃於啟室。”《史記·龜策列傳》雲:“桀為瓦室。”《晏子春秋·諫下》第十八篇雲:“夏之衰也,其王桀背棄德行,為瓊室玉門。”這是以室通稱貴族統治階級的治事朝堂或居宅。
夏代如此,商代以來亦然。《莊子·知北遊》雲:“湯武之室”。《竹書紀年》雲:“紂作瓊室,立玉門。”殷墟出土青銅盂銘有“寢小室”。甲骨文有“大室”、“(麗)室”、“文室”、“中室”、“南室”、“東室”、“祖丁西室”、“大甲室”、“祖戊室”、“後室”、“後母大室”、“血室”、“茲室”等等,室為居住、治事、祭祀或藏主之所。它辭雲,“今日王宅新室”(安明133+237+340)、“於新室奏”(安明1823+南明683),新室既是統治者的居宅,又是享饗之所。此外,《禮記·月令》雲:“寒氣總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詩·大雅·綿》詠商代周族的先人在周原“築室於茲。”知民間仍以室稱居宅。
據《釋名》雲:“室,實也,人、物實滿其中也。”從建築學而言,室是居住空間實體。建築的形體概念,在史前時期有稱“個”者。《呂氏春秋·盂春》雲:“天子居青陽左個”,高誘注:“青陽,明堂也,中方外圓,通達四出,各有左右旁,謂之個。”史前遺址恒見“個”的契刻形符,近黃盛璋先生精辟指出,“個”是原始房屋的象形,“人”似屋頂,“丨”表立柱。然自夏商以來,形體概念的“個”已被宮字取代,“個”似乎降為居室的組合單元。
《世本·作篇》雲:“禹作宮室。”《論語·泰伯》雲:“(禹)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越絕書》雲:“禹穴之時,……治為宮室。”《爾雅》、《說文》均以宮、室互訓,正包括了建築學上形體和空間兩大概念。但夏商時之宮,一艙都稱於統治階級所居,是貴賤有別的。《淮南子·主術訓》雲:“夏屋宮駕。”《竹書紀年》雲:“夏桀作傾宮瑤台。”《晏子春秋·諫下》雲;“殷之衰也,其王紂作為頃宮靈台。”甲骨文有“我宮”、“右宮”、“從宮”、“天邑商公宮”、“天邑商皿宮”等等,宮均指為貴族統治者的享宴、祭把、治事和居住之所。甲骨文宮字構形作、、等,顯然是建築群的形體組合。夏代以來“治為宮室”,表明上層貴族集團的居所已合居住、祭祀、行政為一體,出現了多連間單元、多隔室空間分割、多社會功能的大型建築組合群體,建築向著華貴、奢侈、舒適和宏大壯觀的規模發展,代表著當時建築工藝的最高水準。相反,一般的民居在很長時期內仍大體維護在史前普通居宅的水平,甚至有的還不如。盡管作為血緣關係的家族和相對獨立的一夫一妻製個體小家庭已構成了夏商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但其主要的物質生活資料“家室”居宅,至少在現今所見有關考古學遺址中看不出有什麼重大改善。宮室和家室的對立,表明著夏商時代貴族統治者和下層平民乃至奴隸的居住形態所呈現的嚴重兩極分化。
居室的兩極分化,在夏王朝建立前的頗長一段時期內已經發生。山西襄汾陶寺遺址一些窯洞式住宅,麵積一般都不到10平方米,十分簡陋,但同時又發現了可能屬於較高級居室的刻有幾何形圖案的白灰牆皮。在已發掘的405座墓葬,有大型墓6座,都有豐富的隨葬品,而大量的小型墓卻沒有任何隨葬物,亦無葬具。大型墓中每每出有四至五件“倉形器”,為地麵式建築的造型,高牆體、長方弧形門洞,出簷攢尖頂。這正可看出當時居住生活的等級差異和貧富分化。
二裏頭夏代晚期都邑遺址,房屋建築遺跡大致可分三個等級差別。最低一等的是小型半地穴式或地麵式長方形居室,如80YLVIFI為半地穴式單間住宅,門道朝南,穴深0.94米,東西長2、9、南北寬2.15米,麵積僅6.23平方米,屋內東北角有灶坑,中央有一個圓柱洞,可知是一座很簡陋的窩棚建築。又如編號為82秋YLTXFI的小型居室,曾經前後兩番建築使用,先前是一座半地穴式建築,穴深約1米,麵積4X3.3米,門道在東南部,屋內南壁處有一個寬約1米、長2.95、高0.4米的平坦上台,似供睡眠休息之用。再翻建時,穴坑被填平,重新挖槽、立柱、起牆,築成地麵式方形居室,麵積3.4X3.5米,稍小於前,室內又加了道隔牆。這類居室可能屬於低層貧困小家庭所使用,在家庭添口的境況下,居住條件益顯緊張。
中間一等的是中型地麵式或上台式長方形居室。如1973年二裏頭遺址第三工作區發現的F1夯土房基,土台高0.8、南北長約8.5、東西寬約4米,麵積34平方米。F2為一座地麵式長方形一麵坡頂雙連室,東室已毀,大小不詳,西室東西長9.7、甫北寬4.1米,麵積39.77平方米。
1980—1981年同區又發現一座土台式東西走向三隔室排屋,通長28米多,進深5.3米,南北兩麵均有寬約0.9米的簷下廊。三室內部貫通,東室最大,麵積約65平方米,三麵山牆有門通室外;中室次之,約39平方米;西室稍小,約36平方米,西山牆亦有一門通室外。這類居室住的當是以家族組織為單位的普遍平民,多連室或多隔室的出現,似乎又表明在家族組織之下存在著若幹個一夫一妻製家庭小單元。
最高一等的是大型宮室建築,分布在二裏頭都邑遺址的中部,共發現30餘塊大小不同的夯土建築基址,形製分方形和長方形兩種,大的長度竟約360餘米,小的長、寬約20至50米不等。如其中三期一、二號兩座基址,是麵積相當大的主體宮室,周圍有輔助建築,整體布局雖略顯鬆散,仍不失為有機組合的宏大宮室建築群體,占地麵積足有8萬平方米。一號宮室基址是一座大型夯土台基,整體略呈方形,僅東北部凹進一塊,東西長約108、南北寬約100米,麵積約1萬平方米。方向8°,與當地的太陽緯度一致。由正殿、中庭、門道、塾、廊廡組成一個完整宮室單位。正殿座北朝南,與南部大門和東、西兩塾遙相對應,中部是一塊約5000平方米的庭院,四周環以封閉式的廊廡建築。正殿建在一座東西36、南北25、高3米的長方高台上,麵闊八間,進深三間,雙數開間形式,可能已采用大叉手(人字木)支承檁、椽的建築法,屋頂似屬四坡重簷式。(見後圖32)在一號宮室東北約150米處是二號宮室基址,平麵呈長方形,東西約58米,南北約72.8米,麵積約4000多平方米。形製略同於一號宮室,方向北偏東6°,南北線方向亦與當地太陽緯度相符。這是一組由陵墓、墓前大殿、中庭、門塾、東北西三麵廊序、南麵複廊組成的封閉式官室單位。大墓被盜,從殘留痕跡看,墓中所殉一狗似放在一個紅漆木匣中的,可見墓主生前地位極高。墓前大殿麵闊三間,內部有門走通三室,建在一東西長約32米、南北寬約12米、高出當時庭院地麵約0.2米的長方形夯土台上。
這類布局嚴謹、主次分明、工程浩大而規模壯觀的宮室建築群體,無疑是為最上層貴族統治集團日常生活和施政所在,唯建築體的性質內涵當有區分。
概言之,一號宮室,類於文獻說的“夏後氏世室。”以空間實體論,可稱大室;以南麵而尊論,可稱明堂。據戴震《明堂考》雲:“王者而後有明堂,其製蓋起於古遠,夏曰世室。”《禮記·月令》雲:“天子居明堂。”《明堂位》雲:“朝諸侯於明堂。”蔡邕《明堂月令章句》以為,“明堂者,天子大廟,所以祭祀、饗功、養老、教學、選士,皆在其中。”阮元《揅經室集》有《明堂說》,認為:“有古之明堂,……古者政教樸略,宮室未興,一切典禮,皆行於天子之居。”一號宮室座北朝南,以太陽定向,南麵為尊,正殿前的大庭,麵積達5000平方米左右,可聚集萬人以上,適合頒政布令。正殿麵開八間,進深三間,宜於王者居住、治事、宴饗或舉行祀典。南大門之東、西兩塾,可供武裝衛士守衛之用,起有門衛房作用。這裏應是最高統治者生活的禁內和行政的中心。
位於其東北方的二號宮室,正毆後居中的陵墓是這組建築群的聚焦所在,與正殿、中庭、門塾自北而南呈中軸線擺開,具有後世陵寢製的雛型。墓前的正殿三室並聯,類於《爾雅·釋宮》所雲:“室有東西廂曰廟。”《周禮·夏官·隸仆》鄭玄注說:“詩雲:‘寢廟繹繹’,相連貌也。”蔡邕《獨斷》雲:“廟以藏主,列昭穆;寢有衣冠、幾杖、象生之具。總謂之宮。”二號宮室正殿之中室,似為廟,可能用於供奉墓主及先王神主,舉行祭祖之所;東西兩室似為寢,大概是放置祖先衣冠、生活用具和供物之所。這樣的一廟二寢製,與後世所謂“前曰廟,後曰寢”的建製,是有淵源關係的。《詩·大雅·崧高》雲:“有俶其城,寢廟既成,”毛傳:“作城郭及寢廟,定其人神所居。”看來,夏代都邑的規度,有宮室,又有寢廟,也早已注重“定其人神所居”的。
商代“邑”區劃形態
邑是居民聚居點,大致由原始氏族社會聚落發展而來,文獻中或稱之為“邑聚”。《呂氏春秋·恃君》雲:“群之可聚也,相與之利也,利之出於君也,君道立也。”從形式上看,人類社會生活基本表現為集群聚居,但所謂“立君利群”的政治內容,卻恐怕是邑與原始聚落的重要區別之一。《尚書》原有湯時咎單作《明居》,已佚。《禮記·王製》雲:“凡居民,量地以製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尉繚子·兵談》雲:“量土地肥磽而立邑。”可見邑非自然形成,一般經過有計劃的人為規度。《周禮·地官》裏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表明邑是階級社會產生和國家出現以後的產物。通常說法,古代邑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用以計量或標示一定的人與地相結合的社會結構,是一種社會實體,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一種單元,可能由一定共同體有計劃的按一定需要所構成,有其一定的框架和權利與義務。這大體是不錯的。現在就商代邑的性質類別及其居住生活區的區劃形態作一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