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知識篇
記敘文
一、什麼是記敘文
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人們經常接觸記敘文。幹部彙報工作進展情況,民警講述交通事故原委,醫生介紹患者病曆,應聘者提供自傳,法官陳述案情,記者報道新聞,老幹部回憶革命曆史,新戰士總結成長過程,諸如此類的活動,倘若形成文字,便是在寫記敘文。反之,倘若接受別人傳遞的上述文字信息,便是在閱讀記敘文了。
在中小學語文課本中,記敘文的比重始終占居首位。
“要完全地反映整個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質,反映事物內部的現律性,就必須經過思考作用,將豐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乃彼、由表及裏的改造製作工夫,造成概念和理論的係統,就必須從感性認識躍進到理性認識。”(《毛澤東選集》四卷合訂本,第268頁)因此,要準確地回答什麼是記敘文的問題,就必須對文章的內容、文章的形式、文章內容和形式之間的關係以及給文章分類的標準等一係列的問題,做一番全麵的、科學的考察。
文章是一種精神產品,是生活中的各種客觀現實反映到作者頭腦中的產物。所謂文章的內容,指的就是作者所表現的客觀事物和由客觀事物引發的主觀感受這樣兩個方麵。文章中表現的客觀事物,大體上有三種基本類型:(一)人、事、景、物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空間中的狀態——靜止的狀態或運動的狀態;(二)人、事、景、物可以憑惜感官感知的具體形象;(三)人、事、景、物中所包含的文化知識性因素。文章中表現的主觀感受,大體上有兩種基本類型:(一)作者對外界事物的內心體驗;(二)作者對外界事物的見解和主張。這兩個方麵和五種基本類型,大致包括了所有文章的全部內容。
文章的形式,從總體上看,首先是文章所采用的表達方式。不同的內容,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來表達。文章的內容,既然可以區分為客觀事物和主觀感受兩個方麵,那麼,與之相適應的表達方式也必然可以同樣區分為兩個方麵:一方麵是客觀表達方式,用來表現客觀事物,另一方麵是主觀表達方式,用來表現主觀感受。客觀表達方式有三種基本類型:(一)記敘,用來表現人、事、景、物的靜止狀態或運動狀態;(二)描寫,用來表現人、事、景、物的具體形象;(三)說明,用來表現人、事、景、物的文化知識性因素。主觀表達方式有兩種基本類型:(一)抒情,用來表現作者的內心體驗;(二)議論,用來表現作者的見解或主張。
文章內容和表達方式之間的對應關係,可以總結歸納如下表:
在弄清了文章內容和形式的關係之後,我們再來談談給文章進行分類的標準問題。
文章是反映客觀事物和主觀感受的精神產品。客觀事物和主觀感受的多樣性,再加上文章寫作目的、社會功能、刊出方式、篇幅長短等諸方麵的差異,就使得文章係統猶如仲春時節的花圃,色彩斑斕、姿態萬千。因此,要給眾多的文章分類,很難指望應用一個標準、一次獲得成功。事實上,給文章分類正如給生物分類一樣,必須分層次地進行,在不同層次上,分別使用不同的標準。隻有這樣,才有可能使文章係統中每個家族和每個家族中的絕大多數成員,都能各就各位,歸屬恰當。
目前,在各種文章學、寫作學的著作中和廣大教師的語文教學實踐中,大家共同認為表達方式應該是對文章進行分類的一個重要的標準、基本的依據。但是,對於表達方式應該成為第一個層次的分婁標準還是應該成為第二個層次的分類標準,人們的看法並不一致。於是,這就導致產生了“廣義記敘文”和“狹義記敘文”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種主張認為,表達方式應該成為對所有文章進行第一次分類的標準,可以將全部文章區分為記敘文、議論文、說明文等幾個大的門類。凡是以記敘文作為主要表達方式而寫成的文章,都可以稱為記敘文。這樣,記敘文中既包括寫真人真事的新聞、通訊、“三史”、傳記等非文學體裁的文章,也包括小話、劇本等應用藝術虛構寫成的敘事類文學作品。這就是所謂的“廣義記敘文”。
另一種主張認為,首先應該將“文學’與“文章’加以區別,然後在“文章”的範圍內以表達方式作為進行第二次分類的標準。這樣,同樣可以區分出記敘文、議論文、說明文等幾個大的門類。不過,按照這種主張劃定的記敘文這一門類中,排除了應用藝術虛構寫成的小說、劇本等敘事類文學作品,而隻包含寫真人真事的非文學作品了。這就是所謂的“狹義記敘文”。
這兩種主張雖然各有其理論依據,但又都麵臨著無法自圓其說的難題。前者在“以記敘作為主要表達方式”這一點上求得了統一,卻無法排除“真實”與“虛構”的對立。後者堅決排除了“真實”與“虛構”的對立,卻又能難保持“非文學作品”的統一,因為相當大量的寫“真人真事”的散文並不是“非文學作品”。
鑒於上述兩種主張都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矛盾,有人提出了一種在理論上並無特殊建樹,但在實際上卻可以行得通的主張。這就是把記敘文界定為“以記敘作為主要表達方式而寫成的文章”(非文學作品)和反映真人真事的散文、報告文學等文學作品”。考慮到多數中學語文教師和相當一部分教學參考資料,都在事實上讚同這種主張,本書在為以下各章選取例文時,也將依照這一原則辦理。
總之,通過探討文章的內容、文章的形式、文章內容和形式的關係、給文章進行分類的標準等問題,我們已經對什麼是記敘文的問題做出了回答,這就是:以記敘為主要表達方式寫成的文章就是記敘文。上麵涉及的界定記敘文內涵的三種見解雖然各有不同,但對於“以記敘作為主要表達方式寫成的文章就是記敘文”這一個基本觀點,大家的認識還是基本一致的。我們不妨就以這個基本一致的共同認識,做為研究記敘文的出發點。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記敘文固然以記敘作為主要表達方式,它還可以(甚至可以說是經常需要)同時應用其他表達方式。不過,使用其他表達方式寫成的文字,無論數量多麼大、質量多麼高,它們在記敘文中卻隻能處於血肉或枝葉的地位,作為記敘文骨架、主幹的表達方式依然是記敘。忽略了這一點,閱讀記敘文時,就可能理不清文章的思路、脈絡;寫作記敘文時,就可能喧賓奪主、偏離主題。
二、記敘文的一般特點
記敘文和說明文、議論文以及敘事類文學作品相比較,一般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的特點:
1.材料的真實性
記敘文表現的對象,即記敘文選取的材料,首先是客觀事物,即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的,人、事、景、物;其次是主觀感受,即作者因接觸客觀事物而引發的真情實感。無論是選取客觀事物還是選取主觀感受作為記敘文的材料,都必須嚴格地尊重客觀事實,而不允許使用藝術虛構和誇張的手段。這是記敘文和小說、劇本等敘事類文學作品的一個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不遵守這一條原則,記敘文的內容嚴重失實,就會造成不良的甚至是惡劣的社會影響。
應當指出,寫作記敘文同樣可以進行必要的藝術加工,但這種藝術加工一般隻限於在保持客觀事實本來麵目的前提下進行語言的精心錘煉和結構的巧妙安排。例如阿累寫的《一麵》,是一篇回憶性質的記敘文,其中有這樣一段描寫魯迅外貌的文字:
他的麵孔黃裏帶白,瘦得教人擔心,好像大病新愈的人,但是精神很好,沒有一點頹唐的樣子。頭發約摸一寸長,顯然好久沒剪了,卻一根一根精神抖擻地直豎著。胡須很惹眼,好像濃墨寫的隸體“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