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公司設於香港,業務上如有必要時可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其設立撤銷或遷移均由董事會決定辦理。
第四條本公司的公告登載於本公司所在地的通行日報顯著部分及以通函行之。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貳億陸仟陸佰萬元,分為貳仟陸佰陸拾萬股,每股壹拾元,全額發行。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分為記名式、無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編號經簽證後發行。但無記名股票的股數不可超過已發行記名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第七條股東應填具印鑒卡交本公司存查,如有變更時亦同。凡向公司領取股息紅利或行使其他一切權利均以該印鑒為憑。
第八條股票如有轉讓應填具轉讓申請書,由讓受人及讓與人簽名蓋章向公司申請過戶,經登載於股東名簿後始得轉讓,其因繼承請求過戶者應由繼承人提示合法證明文件。
第九條股票或印鑒如有遺失應向本公司報告,並登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遺失地通行日報三天,經一個月無第三者提出異議時,始得覓保連同所登報紙全份向本公司申請補發。
第十條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股利或其他利益的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股票過戶。
□股東會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營業年終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集。臨時會於必要時由董事會或監察人召集。有連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亦可以通過書麵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
第十二條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開會前一個月,臨時會應於開會前十五日將開會的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因事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可出具委托書載明授權範圍並簽名蓋章委托代理人出席。前項代理人不限於公司的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股東會的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一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過部分的表決權以九折計算,尾數不計。
第十七條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載明會議之時日、場所、議事經過、要領及結果、主席姓名、決議方法、出席股東人數、代表股數,由主席簽名蓋章,關於會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應連同主席股東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托書一並保存於本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連選均可連任。
第十九條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份總數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千萬股部分不可少於百分之二十。超過一千萬股至三千萬股不可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持有記名股份總額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千萬股部分不可少於百分之三,超過一千萬股至三千萬股部分不可少於百分之一。
第二十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互推常務董事五人,並在常務董事以同一方式互推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全麵管理公司一切業務,常務董事輔佐。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及其他主要事項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除每屆每一次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召集並任主席外,餘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召集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事錄應由主席及出席董事簽名蓋章一並保存於本公司,並於會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
第二十四條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駐監察人,除依法執行日常監察職務外可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不可加入決議。
□經理人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應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全麵管理本公司一切業務,並由總經理提請設副總經理若幹人,協理若幹人,經理、副經理若幹人輔佐。其任免均需經過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決定。
□會計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終結算後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經董事會審查,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送交監察人查核或由監察人委托會計師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資產負債表。
3.財產目錄。
4.損益表。
5.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議案。
第二十八條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於扣除應繳所得稅及應先彌補曆年積虧外並就其餘額提存十分之一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後,餘按下列百分比分派:
1.董事、監察人酬勞金百分之五。
2.員工獎勵金百分之十五。
3.股東股利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盈餘分派於股東會決議後按照股東會停止股份轉讓過戶之股東名簿為之)。
4.餘額所提特別盈餘公積金由董事會決定其用途。
第二十九條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存已達股本總額時,需經股東會決議截止提存。
□附則
第三十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決議另定。
(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執行。
第二條股東(或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辦理簽到,簽到手續以簽到卡代替,並佩帶出席證始得出席股東會議。
第三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可宣布延長,延長兩次(第一次延長時間為二十分鍾)第二次延長時間為十分鍾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份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可依照政府有關法令相關條款的規定辦理:“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可隨即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的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第四條股東會議呈由董事會製定,分發出席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第五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可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六條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的先後。
第七條討論議案時,應依議程排定議案的順序討論,若有違背程序者主席即製止發言,告其臨時動議時提出。
第八條出席股東發言,每次不可超過五分鍾,但經主席許可者,可延長三分鍾。
第九條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可超過兩次。
第十條討論議案時,主席可於適當期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可宣告中止討論。
第十一條議案的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的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均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通過,表決時,如經主席征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一股東而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在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過部分的表決權,依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概以九折計算。
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托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托時,其代理的表決權不可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的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的表決權,不予計算。股東對於會議的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可加入表決,並不可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三)公司組織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依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公司組織職責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概依本規程行之。
第三條本公司於董事會之下設總經理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幹人輔助總經理。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會,依實際需要可設幕僚單位,直屬董事長指揮,其組織依實際需要由董事長核定。
第五條本公司可聘請顧問及特約人員若幹人。
第六條本公司可依業務性質劃分設部(室、中心)負責處理部(室、中心)業務。各部(室、中心)之下須設科,分別負責辦事,各科之下須設組分別辦事。
第七條本公司可依業務需要設分公司由營業部統轄負責對外營業業務。分公司之下須設科,科之下設組(服務站)分別辦事。
第八條本公司各部(室、中心)各設經理(主任)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經理(副主任)若幹人。
第九條本公司各分公司設經理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經理。
第十條本公司各組(服務站)設組長(站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組長(副站長)。
第十一條本公司各科設科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科長。
第十二條本公司各部(室、中心)分公司、科、組(站)可設正管理師(正工程師),管理師(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一級辦事員(一級技術員、業務代表),辦事員(技術員、業務員),作業員(服務員)並可依實際需要設各項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總機等)若幹人。
第十三條前條所列人員由各部(室、中心)分公司、科主管依實際需要簽請總經理核定。
第十四條總經理秉承董事會的決議與董事長的指示全麵管理本公司本盤業務。
第十五條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本公司一切業務,並於總經理請假或公出時由總經理指定一人代理其職務,不指定時由副總經理互推一人代行。
第十六條協理輔助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處理本公司一切業務,並於總經理副總經理同時請假或公出時推定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七條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秉承總經理之命負責處理各該部(室、中心)業務,並考核屬員的勤惰能劣,並呈報其升遷賞罰。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係統表
第十八條各分公司經理秉承主管部經理之命,負責處理各該分公司業務,並考核屬員的勤惰能劣,並呈報其升遷賞罰。
第十九條各部(室、中心)副經理(副主任)輔助該部(室、中心)經理(主任)處理該部(室、中心)業務,並於該部(室、中心)經理(主任)請假或公出時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條各分公司副經理輔助該分公司經理處理該分公司業務,並於該分公司經理請假或公出時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各科科長秉承主管部(室、中心)經理(主任)或分公司經理的指示負責各該科的業務,督導屬員辦事,並考核屬員及呈報其賞罰。
第二十二條各科副科長協助各科科長處理該科的業務,並於該科科長請假或公出時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各組(服務站)組長(站長)秉承主管科科長的指示負責各該組(服務站)的業務,督導屬員辦事,並考核屬員呈報其賞罰。
第二十四條各組(服務站)副組長(副站長)協助各該組(服務站)組長(站長),並於該組(服務站)組長(站長)請假或公出時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顧問及特約人員依其專門知識或專門技術提供意見,並應董事會及其幕僚單位及各部(室、中心)的谘詢。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辦理細則另定。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另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四)公司辦事細則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及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公司辦事職責除本公司章程與組織規程另有規定外,概以本細則為依據。
第三條依據本公司組織規程規定,本公司設管理、總務、設計開發、貿易、營業、電子、電化、器材八部;稽核、專員、綜合企劃三室;訓練、質量管理二中心;並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分公司及第一、第二、第三分廠由營業部統轄,分別負責各部(室、中心)業務。
□管理部
第四條管理部負責有關財務、會計、成本、成品管理、經營資料的彙集分析,及預算統製的事項。
管理部之下設財務科、會計科、第一廠成本科、第二廠成本科、第三廠成本科、成品科及資料科分管其事務。
第五條財務科負責下列事務:
1.資金的籌措、經營、調度。
2.財務經營情況的分析,及財務報表及預算的編造。
3.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保管,銀行存款的調度。
4.現金的出納、票據的簽發及記錄。
5.貸款的接洽,清償各項應辦手續的辦理。
6.各項獎金、津貼的核發。
7.出口押彙事務的辦理。
8.有關科目明細賬的記載。
9.一般貨款的催收及員工分期付款的收款。
10.其他有關財務事項的辦理。
11.臨時交辦事項的辦理。
第六條會計科負責下列事務:
1.會計製度的擬訂、執行。
2.一般會計事項的整理、記錄,及有關憑證、賬冊、報表、文件的保管。
3.會計報表、決算報表的編製、分析與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