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險製度

醫療保險

一、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又稱疾病保險和健康保險,在美國泛稱傷害健康保險。其職能主要是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它與良好的醫療條件和各項保險製度的給付,共同形成對勞動者健康水平積極有效的保障作用。對勞動者而言,醫療保險費的開支,屬於“勞動能力的正常維持費用”。它在支付的形式和發放的原則上明顯有別於其他的社會保險。首先,從享受的對象看,隻有患病者才可能享受此項待遇。患者主要享受免費醫療或直接憑單據享受醫療保險金補助。不生病不需醫療的職工不享受這種待遇。其次,從享受標準看,隻依據病情的需要,不受經濟地位的影響和限製。醫療保險實行與患者工資完全脫鉤的方法,可保證勞動者患病以後就醫的機會和待遇上的均等。在患者是否承擔部分醫療費用的問題上,因工負傷與一般的疾病患者是有所區別的。前者的醫療保險屬於經濟補償的性質,因此在項目和待遇上要多一些,好一些;後者的醫療保險帶有物質幫助和救濟的性質,在醫療保險項目和待遇上要少一些、低一些。但患者本人基本上不負擔或隻少量負擔醫療費用。

回顧一下上個世紀初的醫療服務狀況和其對歐洲工業化時期醫療社會保險製度的影響是有意義的。當時醫生不屬於高薪職業,高科技雖發展了,但醫療費也不高。隨著醫療社會保險逐漸普及,政治家們也意識到了這種潛力,於是采取堅定和積極的方針,鼓勵雇主支持工人的建議,作為改善工人健康狀況和安撫工人的手段之一。

最早最有意義的政治步驟是1883年德國政府頒布的一項法令,其中規定:①某些行業中工資少於限額的工人應強製加入疾病保險基金會;②基金會強製性征收工人和雇主應繳納的基金,這一法令標誌了醫療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強製性社會保障製度的開始。隨後,這項政策逐漸在20世紀上半葉的整個歐洲以各種形式推廣,強製性醫療保險推廣前,自願性保險經常覆蓋一半人口。這項措施在許多國家也得到了政治支持,因為它解決了工人及其家屬的後顧之憂,同時也表達了社會對健康和醫療的關心。這由傳統的慈善機構或公共互助機構向前邁了一大步。

在德國1883年立法以後,奧地利在1887年,挪威在1902年,英國在1910年,也相繼采用。法國1921年立法,但1930年才開始執行。在30年代早期,大多數歐洲工業化國家采用了這種方法,當時以生育和疾病社會保險的名義實行,可能由於現成的醫療服務網(包括醫生、專家、公立和私立醫院)供給狀況良好。歐洲法定的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代理機構向醫療部門為其成員支付醫療費用。

二、建立醫療社會保險的因素

有很多重要因素促使醫療社會保險成為社會保障製度的一部分,如對現行醫療體製提供的醫療服務在數量和質量上不盡人意,很多人無力支付私人醫療費用等,這都使人們去探討是否應把基本醫療服務作為每個公民的一種權利。這種要求通常先由接受醫療服務的政治代表提出。人們的不滿通常是指醫療資金不足、醫療服務效率低以及私人醫院的高昂費用等等。

特別是當衛生部門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前景暗淡時,勞工組織可能促使政府考慮醫療社會保險。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過程使更多的人就業,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情況下,疾病意味著沒有收入甚至失去工作。伴隨著大規模農業經濟的城市化,導致了家庭結構變小,分擔風險和照顧病員親屬的家庭成員減少,在這種情況下,更迫切需要社會保險。大多數靠工資生活的職工對現行的公共醫療服務很有意見,因為距離遠,等候時間長,而他們的收入又無力支付私人醫療服務的費用。

雇主對醫療社會保險的態度通常是積極的,因為他們知道健康會提高生產力。在某種程度上,雇主對醫療社會保險的支持將使員工們更忠心耿耿,並且這比雇主自己為職工提供醫療服務既簡單又省錢。

醫務人員是否接受醫療社會保險,將取決於工作條件、收入以及職業自由的程度。在發展中國家,醫務人員實際上很樂意實行醫療社會保險。盡管醫務人員較少,但許多有空閑時間的醫生,希望通過醫療社會保險帶來穩定的額外收入。私人醫院病員不足,如與醫療社會保障掛鉤,可增加收入。

病員不一定因為醫療社會保險能使每個人都得到醫療服務而支持它。因為社會和文化態度以至“公眾”為醫療社會保險所規定的某些限製可能與個人的喜好有矛盾。例如,病員的隱私和選擇醫務人員的自由受到影響等等。同時,比起個人所得稅,人們更願意付醫療社會保險費。如有征收其他社會福利基金(像老年保險費)的網絡,則醫療社會保險費也就容易收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