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場管理
一、人才市場管理法規
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市場中介機構以及用人單位招聘和個人應聘等活動的管理。人才市場要維持正常的秩序,保持規則的運作,其活動就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現個人自主擇業、單位自主用人。
作為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負責製定有關的政策、法規,培育、指導人才市場,對人才市場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的核心。為了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管理和監督,規範人才市場行為,維護人才市場秩序,促進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1996年初,人事部製訂了適用於我國境內各類人才市場活動的人才市場管理法規——《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對人才市場中介機構、人才交流與處罰等都作出了具體和管理規定。
(一)關於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管理
根據《規定》,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他社會化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各類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作為政府調控、管理人才市場的中間環節,人才市場中介機構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其所提供的中介和其他社會化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必須符合國家和當地政的有關規定。為了嚴格監督其行為,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對人才市場機構實行年檢。與此同時,各類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則應當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年度檢查報告書。
關於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成立的條件、方式,以及其所從事的業務範圍,《規定》作了詳細的闡明。
1.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成立的條件與方式
(1)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開展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活動內的場所、資金和設施;
有專職工作人員5人以上,並接受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組織的有關人事管理專業培訓;
有健全可行的規章;
能夠獨立享有發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方式:
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當以書麵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說明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宗旨、業務範圍、人員構成、辦公場地、資金等情況。其中,設立固定人才市場場所的,須作專門的說明。符合條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須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企事業單位、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當由人事部頒發許可證;其他的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許可證。
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投資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同國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成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應當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意後,頒發許可證,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2.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所從事的業務
(1)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其主要業務是:
收集、整理、儲存和發布人才供求信息;
開展職業介紹;
組織培訓;
組織智力開發、成果轉讓等活動;
開展人才測評;
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2)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除從事以上規定的各項業務外,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委托,依法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資格考評、出國政審、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人事代理、合同鑒證以及其他業務。
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人事檔案管理的法規和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有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其他人才市場中介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不得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及其相關業務。
(二)關於人才交流的管理
對人才交流活動的管理,涉及到人才交流會的組織以及招聘和應聘活動的規範。根據《規定》,下麵分別論述。
1.人才交流會
《規定》所稱的人才交流會是指人才招聘會、人才交流洽談會、人才競聘會、高校畢業生供需見麵會等各種麵向社會的人才交流活動。
關於人才交流會組織活動,《規定》將其規範為: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單位,應當是持有許可證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或其主管機關。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具備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條件,具有完備的組織方案,主辦者應當對參會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組織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的條件。具有完備的組織方案,主辦者應當對參會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招聘活動進行監督。組織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批準;組織全國性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人事部門批準。
2.人才交流的招聘
招聘主要是為了滿足用人單位對所缺人才的需求。為了防備用人單位的片麵行為,以免其不顧及應聘者原屬單位、地區及應聘者本人甚至國家利益,有必要對招聘的方式、程序和注意事項加以詳盡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