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續)(1 / 2)

人事政策法律法規彙編(續)

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密切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人民群眾的聯係,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走訪和電話等形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合理要求,依法應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信訪工作,處理來信、接待來訪,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四條勞動保障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接待和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具體受理和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第二章受理

第七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信訪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一)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

(二)反映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檢舉、揭發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控告侵害當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谘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六)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進入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信訪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受理來信來訪;

(三)承辦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向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檢查,直至辦結;

(五)向有關地區和部門轉辦信訪事項;

(六)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的信訪事項;

(七)檢查、指導和協調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八)對信訪動態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部門領導和上級機關反映情況,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九)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製度,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經驗交流,培訓工作人員;

(十)辦理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第三章辦理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詢問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來信來訪,按規定給予答複;

(二)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信訪材料,送部門領導和相關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