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的意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工作的重要部署,要采取措施,努力增加城鎮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進居民擴大消費。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進一步擴大國內需求的一項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群眾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關懷,對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計劃、經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決定精神,統一認識,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城鎮貧困居民、企業離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和加強企業工資管理等方麵的工作。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1999年6月底前已經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下崗職工,應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1999年7月1日以後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在簽訂協議後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要加強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工作,繳費標準相應調整。
地方國有企業提高基本生活費水平所需資金,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省市(以下簡稱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中央企業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需資金中應由財政承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解決。
二、關於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金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今年已經對失業保險金標準作過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衝減。對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繼續做好向中心調劑資金的工作。
三、關於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已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地區,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尚未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地區,要在今年下半年組織實施,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城鎮貧困居民都納入保障範圍。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關於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製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今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衝減。
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所需資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補充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五、關於一次性補發拖欠的基本養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內,一次性補發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由企業視情況予以補發,不得從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