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創建(1 / 3)

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創建

一、國有公司法人製度

法人產權製度,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出現的,它與股份公司是同時產生的,是產權製度的創新。這種產權製度是經濟關係的反映,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同所有者分散化和所有權多元化相適應。在股份公司製,法人產權製度發展得以完備,因為隻有在資產所有權明確,股權完整,即任何個別股東都不能憑借自己的部分股權支配企業,並且有一整套內外監控的製度和組織的條件下,才能產生真正的法人產權製度。這種製度能夠非常迅速地推動資本集中的進程。法人產權製度的實質在於:實現了出資者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的完全分離,通過法人財產製度,公司把各個不同的所有者支配的、數量有限的、分散的資本轉化為歸公司統一支配的集中的巨大的社會資本,從而實現社會化大生產所需要的資本聯合。股東的財產表現為股權,公司的財產表現為法人產權。二者完全區別開來,股東的變化不會幹擾公司的經營。

國有公司製企業采用股份公司的法人產權製度同樣有效。在國有獨資公司,國家作為單一股東擁有完全的出資者所有權;在國家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公司,國家作為多元投資主體之一按出資額擁有部分出資者所有權,而公司則擁有包括國家投資形成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在公司法人製度下,由出資者組織的股份公司取得了獨立於出資人之外的法人地位,擁有處置公司財產的各種權力。具體地說,公司作為法人產權主體可以完全支配公司資本的實物形態的機器、設備、廠房和流動的貨幣形態的資本;而出資人(股東)則無權處置公司的現實實物形態的財產,無權幹預公司的經營活動;股東對其入股資本的產權演變為股權,擁有出賣或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憑借股票獲取股息、紅利,參加股東大會並進行表決的權利。與此相適應,股東所承擔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建立在法人產權製度基礎上的現代公司,所有者(股東)放棄了投入企業的財產的直接控製權,隻擁有出資者所有權;企業(公司法人)享有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實際控製了公司資本,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須對出資者負責,接受出資者的監督。

在現代公司法人製度下,各方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投資者和相應部分投資的歸屬意義上的所有者,但都不是股份公司的法人財產所有者。一旦公司注冊完畢,公司法人就宣告成立,公司財產就與出資者的財產分離開來,並獨立化了。由各方麵的股東選出的董事會代表公司擁有法人財產,董事會享有企業資產的法人產權,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機構。股東和董事會是兩個對等的法律主體,二者的分離,就是出資者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分離的具體表現。因此,在國有公司製企業,國家作為出資者在向企業注入資金後,完成了公司的組建,企業法人隨即產生。公司法人財產實際在董事會的控製下獨立運行,其目的是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製改革,建立現代法人產權製度,一方麵保障了國家作為出資者的權益,另一方麵又在法人產權製度下賦予公司董事會以經營決策權,以及由董事會委托的經理人對企業管理的法人代理權。

二、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創建

與公司法人產權製度相適應,公司的內部管理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來實施的。因此,公司法人產權製度是由一個分權製衡的公司治理結構來有效運行的。現代企業製度,通過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出資者代表進入企業,站在爭取資產保值增值、避免經營風險的立場,以法定形式行使選擇經營者、重大決策和資本收益的權利。這就從根本上改變傳統國有企業人人是所有者而人人都不能代表的現象。通過企業內部的權利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形成的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相互激勵又相互製衡的機製,並形成科學的領導體製及決策程序,使三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三者的行為受到約束,從而在國有企業中建立起自負盈虧、優勝劣汰,以及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