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精神文化產品的投入與產出的角度看,各種類型的文化藝術產品的生產、服務經營單位在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後,都力求向社會提供更多的社會需要的文化消費品,也實行成本核算,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經濟效益,實現積累和資產增值,也具有一般產業的投入與產出特征和實現積累與資產增值的特征。
從文化產業實踐的角度看,我們原有的文化體製由於根本否定文化的產業屬性,排斥價值規律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由國家統包統攬,使文化事業單位普遍缺乏內在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在社會主義市場體製下進行文化體製改革,使價值規律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文化的產業屬性得到確認,文化產業發展的趨勢明顯加快。我國文化產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中已占有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在國民經濟產業結構中,文化產業是;在社會產品結構中,文化產業各部門向社會提供的各類滿足社會精神文化需求的消費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占整個社會消費品的相當比重;在社會消費結構上,社會用於各類文化消費品的費用支出逐年攀升,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大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增無減,文化消費的比重在社會消費結構中不斷擴大。
另外,發展文化產業是經濟發展和文化藝術發展本身的要求,也是一個國際性的現象和發展趨勢。從世界範圍來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經濟競爭、科學技術的推動下,文化產業呈加速發展趨勢。第三產業在這些國家的比重不斷上升,以1993年為例,日本為57%;德國為61%;英國為65%;而中國僅33%。①文化產業的成長使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一些國家甚至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龍頭產業或支柱產業。在日本,從就業人員構成比例來看,第三產業占總人數的百分比逐年上升:1930年為30%,1965年為43%,1970年為46.5%,1975年為52%,到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這一比例又大大提高。在法國、德國,文化產業都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生產部門。美國更是文化產業大國,其影視業已成為雄居美國前列的創彙產業,與其航空航天業和現代電子業並駕齊驅。世界文化產業的如此規模和快速發展,為我國發展文化產業提供了範例。
而且,構築文化產業也是與國際接軌的。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所列的12類服務項目中,有4類與文化產業相關。它們是領域。可見,把文化作為產業來開發,也是符合世貿組織的“遊戲規則”的。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文化資源開發的重要性已日益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美國未來學家托夫勒在《不可以用產業方式運作的文化可稱為非經營性文化,主要指義務教育、學術研究(包括人文科學研究和自然科學的基礎研究)、文學藝術以及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
我國的文化產業自改革開放起步。近20年來,文化產業的發展速度超過了國家經濟發展的平均速度。文化產業的發展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與其他產業相比,還是弱質產業,產值在GDP中僅占0.75%,而發達國家一般超過9%,美國已達到11%。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的從業人員占全體從業人員的比重一般在3%~6%,而我國僅為0.4%。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的增加,人們的精神消費需求的增長要快於物質消費的增長。因此,我國文化產業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和優勢。加速發展文化產業勢在必行。它對改變中國文化產業的落後現狀,滿足人們日益多樣化的文化需求,使文化產業成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以適應世界文化產業發展的趨勢,都有重要意義。可見,無論從理論或是實踐上,亦還是從世界發展的要求看,都必須把文化產業的開發提到戰略的高度來對待,以推動初級階段文化的快速、健康發展。
實施發展文化產業戰略有利於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可以提高服務業的比重,培育新的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拓寬就業渠道,有效緩解就業壓力;有利於生產更多的文化產品,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抵製腐朽文化、不良文化的侵襲;還有利於培育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產業集團,創造文化名牌產品,應對外來文化產品的挑戰,保護民族文化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實施發展文化產業戰略,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突出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首先,不能忽視文化產業向社會提供精神產品的特點而按一般產業的規律行事。文化產業是一個特殊的產業,特殊在它以物質生產為基礎,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在社會主義中國,文化產業必須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的原則,不能以市場為轉移。鄧小平指出:“思想文化教育衛生部門,都要以社會效益為一切活動的唯一準則,它們所屬的企業也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①根據文化與市場的關係,文化生產大體可分為三大類:一類是經營性文化生產,包括大量消遣性、娛樂性、益智性文化活動、作品及場所,如文藝創作演出業、音像業、旅遊業、體育業、影視業、圖書報刊出版發行業及文化娛樂業等,可以實行產業化;第二類是準公益性文化。這一類文化雖可通過產業方式進行經營,或者可以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收益遠不能補償從事文化創造或藝術生產所付出的勞動價值,需要國家予以補償。對這一類“反映國家和民族學術、藝術水平的精神產品,代表國家水平的藝術院校、表演團體和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藝術團體,要加大扶持力度”①。第三類是公益性文化,主要為公眾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務,包括以知識、審美為取向的嚴肅、高雅的文藝作品和學術著作,以教育功能為主的、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的、具有很強導向性的文藝作品;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為己任的文化場所和文化事業,如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及革命曆史紀念館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可以通過產業方式進行經營,而以政府投入為保障。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政府不能“一刀切”地推向市場,應借鑒外國的經驗,結合我國初級階段的實際,對不同性質狀況的文化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在“確保公益,扶助高雅,開放一大片”②的前提下,對第一類應該交給市場,國家通過政策法規,規範其經營,促進其發展;而對第二、三類是既“管”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