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十一)(3 / 3)

①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②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③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不合格商品的定義,請見前麵“不合格產品”條目的解釋。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是指不合格產品的認定須經國家法定質量檢驗機構作出。

(3)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實行“三包”的,應當按約定履行。上述的經營者既包括經銷商,也包括生產商;約定的方式既包括書麵合同(協議)中的約定,也包括口頭合同(協議)中的約定,還包括經營者以各種明示方式作出的單方允諾,如生產商附在商品包裝內的保修中、經銷商在宣傳廣告、店堂告示中作出的單方允諾,等等。

(4)按照行業規定或商業慣例的退換:例如,消費者因所購服裝的規格、花色、尺寸不合適要求退換的,隻要不髒、不殘、不影響銷售.經營者應予退換。

應當著重指出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於實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內經過兩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對於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為什麼商家對特價商品也不能免除“三包”責任?

特價商品一般是指“優惠”、“削價”等低於原價出售的商品。因降價的原因和動機不同,其應承擔的“三包”責任也不一樣。“優惠商品”、“削價商品”均是經營者的價格促銷手段:降價的原因與產品應具備的質量、功能無關,所以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三包”義務。也就是說優惠、削價商品的“三包”責任與正常價格的商品一樣;對於假借“優惠價”之名,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則屬於欺詐行為,應承擔加倍賠償等其他法律責任。商家對處理商品有“三包”責任嗎?

“處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價值,並在銷售時已向消費者聲明的,經營者可不予退換;如果是因為搬遷、換季而降價處理,其性質與前述削價商品同,經營者同樣不能免除對產品質量應承擔的責任。郵購商品的“三包”和索賠如何實現

郵購商品的“三包”和索賠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條法規包括了兩層含義:

(1)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購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這是必須遵守的原則。所謂約定是指經營者在廣告中或答複消費者的電話、書信詢問中承諾的條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號、規格、質量、等級、數量、顏色、用途、性能、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交貨期限,等等。經營者違反該項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還要承擔因違約而使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合理費用”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應包括消費者未按時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與約定條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況下,要求經營者履行約定或退款過程中必須支付的郵電費、交通費、維修費,等等。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

糾紛時如何解決?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三包”有效期內對實行“三包”的產品進行修理的費用

由誰來提供?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在這裏修理費用是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哪些情況下,銷售者和生產者可以不實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和生產者可以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3)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4)“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三包”的有效期如何計算,消費者如何行使修理、換貨、退

貨的權利?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眭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在“三包”有效期內,甲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麵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麵加蓋更換章。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商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經營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