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十一)(2 / 3)

消費者應該注意的是,在購買限期使用的產品時,一定要搞清楚保質期,千萬不能購買和使用已過保質期的產品,以免發生事故。什麼是摻雜、摻假違法行為?

摻雜、摻假是指違法行為人以牟取利潤為目的,故意地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作假,進行欺騙性商業活動。

摻雜、摻假不同於其他質量違法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摻雜、摻假行為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行為的動機是故意的;

(2)摻雜、摻假行為的對象是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行為的方式是破壞產品正常的組成部分和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則是用假的充當真的;

(3)摻雜、摻假行為的結果是使產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標準要求,但並不排除被摻的產品中仍有有效成分。

摻雜、摻假對社會和消費者危害極大,但在《產品質量法》修訂以前,法律、法規對摻雜、摻假等禁止性行為雖作出了規範,但所對應的責任是較輕的。經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為著重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把摻雜、摻假產品的銷售者也納入了製裁的範圍,並加重了處罰力度。商品的質量鑒定應由誰作出?

要確定一件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按有關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法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作出鑒定。目前,這些機構有: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法授權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22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依法設置的質量監督檢驗所44個,縣級以上產品質量檢驗所963個以及地方1558個。為方便消費者查詢,本書將部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北京市部分法定質檢機構的名錄收於附錄中。

應當說明的是:盡管目前我國法定質量檢驗機構的門類比較齊全,體係比較完善,但消費者要進行商品檢驗還是有一定難度的,這是因為國家下達給檢驗機構的任務比較繁重,一些檢驗機構有時可能不接受消費者個人委托的檢測事宜;其次,商品質量檢測的費用一般是比較高的,對此消費者應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

為了解決消費者遇到的檢測難題,一些地方消協以當地技監、商檢等部門為依托建立了專門為消費者服務的商品質量檢驗機構,近年已有河北、浙江、廣東、天津、寧夏等省、市、區消協成立了這樣的商品檢測中心。“三包”的含義是什麼?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三包”商品,經營者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對部分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是我國實行質量責任的一種形式。對商品實行“三包”的範圍,有些是國家規定的,有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約定的。

目前,國家規定的“三包”商品主要是家用電器類,1986年7月30日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1991年1月18日商業部發布了《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1995年10月31日國家經貿委等部委發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這些部門規章中都對家用電器實行“三包”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品種有,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電風扇、家用空調、微波爐、攝像機等。在現實生活中由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約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範圍更為廣泛。

“三包”的順序是:先修理,後更換或者退貨。即,在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得拒絕經營者先對商品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修理請求,經過兩次修理後該商品仍然達不到質量標準,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或者退貨。

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在本條中同時還規定了,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如電冰箱、洗衣機、家用空調等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還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三包”的範圍有哪些?

在《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以前,國家隻規定了對大宗家用電器產品實行“三包”。但是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產品質量問題大量出現,消費者怨聲載道,因此《產品質量法》不僅進一步明確修理、更換、退貨製度,而且擴大了“三包”範圍,從大宗家用電器產品、耐用消費品擴大到了受《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所有能夠適用“三包”的產品,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有部分消費者甚至經營者,由於不熟悉《產品質量法》,以為“三包”範圍僅限於國家規定必須實行三包的家用電器和部分耐用消費品(即列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商品),這是當前廣泛存在的對“三包”認識的一個誤區,為此本書將在以下條目中對“三包”的範圍和內容作出盡可能詳細的解釋。已列入“三包”目錄的商品範圍有哪些?

早在1986年,原國家經委、電子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部門就聯合頒布了《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後,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總局、財政部於1995年10月31日頒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新‘三包’規定”)。其主要內容和重點是:

(1)該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指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共同製定的《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現已公布的第一批18種耐用消費品的整機和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以及退貨時折舊率的計算標準。

(2)銷售、修理、生產三者承擔“三包”的責任關係及各自的義務。

(3)“三包”有效期的時間計算;修理、更換、退貨的各自適用條件、不適用條件及費用的承擔者。

(4)因“三包”糾紛投訴及糾紛的解決。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見本書附錄。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包’規定”第四條明確指出:“此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生產者、銷售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

未列入“三包”目錄的商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由商家“三包”?

對於尚未列入國家《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應區別以下四種情形對待:

(1)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經營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