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十)(2 / 3)

(4)家用電器標簽(國家標準)

參照附錄《第一批實施強製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節選,進口電器要求有CCIB標簽,國產電器要求有CCEE標簽,通訊類產品同時要具備電信入網標簽。

(5)服裝標簽(國家標準)

①標簽上必須有製造者的名稱、地址,進口產品必須標明原產地以及代理商、進口商的中國注冊名稱和地址;②標簽上必須有產品名稱,名稱真實,符合國家標準;③必須有產品的型號和規格,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④產品所采用的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⑤必須標明產品的洗滌方法,有符號和簡單明了的文字說明;⑥產品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和儲藏的注意事項;⑦產品所執行的國家的標準編號;⑧產品的質量等級和產品質量檢查合格證;⑨所有的服裝類商品必須有耐久性標簽,牢固地縫製在商品上,色牢性好,不怕洗滌、熱燙,文字清晰、醒目,位置在常規的地方,便於顧客尋找。

(6)玩具標簽(國家標準)

①標簽必須有產品名稱、產品型號;②標明主要的成分和材質;③標明使用兒童的年齡範圍和安全警示;④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⑤產品的使用方法、維護和保養注意事項;⑥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安全使用的期限;⑦產品所執行的國家標準;⑧兒童玩具的國家認證。

此外,對於兒童玩具,國家規定的細則還有:

①對於拚裝和組裝玩具,必須有組裝的流程圖。②對於填充的玩具,必須標明材料的真實情況,如安全材料:非易燃、衛生、無任何堅硬、尖銳的物質;如新材料:采用全新或消毒材料。③玩具中必須加警告標誌和警告說明的有:

第一,對3歲以下兒童有危險的玩具: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

第二,有尖狀物或刃狀物的玩具:提醒存在潛在的危險,必須在成人的監護下使用。

第三,裝在橫梁上的玩具,秋千或類似玩具:提醒對主要零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四,有彈射性的玩具:提醒發射的危險和近距離發射的危險。

第五,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警告!不能在頭頂上空有電線的地區附近使用。

第六,作為兒童玩具出售的旱冰鞋和滑板:警告!應穿戴防護用品。

第七,水上玩具:警告!隻限於淺水,兒童身體與水深適應,需要在成年人的監護下使用。

第八,類似於遊泳輔助用具或救生用具的玩具:標明“非救生器材”。

第九,懸掛在童車、童床上的玩具:注意!為了防止有可能發生的傷害,在嬰兒可以用手抓到的時候,請將玩具取下。

第十,童車、三輪童車、兒童推車、學步車等:警告!為了你孩子的安全,請係好安全帶,大人不要離開孩子。本車的最大承重重量是××千克。請用正確的方法使用童車,避免任何危險情況。

第十一,玩具的塑料包裝袋:請使用者將包裝袋收好,避免幼兒玩耍而引起窒息。看商品標識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伴隨著《產品質量法》的宣傳,人們的質量意識已普遍提高,在購買商品時都重視標識,但對於看標識究竟重點看哪些內容又不甚明確,依據有關規定看標識應注意:

(1)標識上應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識。

(2)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看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3)注意看產品檢驗合格證。

(4)注意看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5)限期使用的商品要看標注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一般都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有的標注為××年××月××日之前食用。

(6)看有無工商部門批準注冊的標誌“注”。

(7)看商品注明所采用的標準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4級: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超市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對商品的標識有什麼義務?

按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超市經營者進貨時,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超市經營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明確規定了銷售者的產品標識義務。銷售者、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驗明產品標識,保證銷售的商品的標識符合相應要求。

具體地說,超市裏的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商標及其特征是什麼?

商標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構成的,用於商品,以區別不同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顯著標記。從廣義上講,服務行業所使用的標記亦屬於商標,因為其作用同商品商標類似,用以區別服務的不同來源。

商標具有以下特征: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在社會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科學等各個領域,人們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不同的標誌,例如國徽、路標等。它們的共同特點都在於具有區別、代表和象征某種事物的作用。在各種標誌中,商標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使用商標的商品,是能夠通過市場進行流通的動產物,主要包括生活消費品和生產消費品,而諸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不動產則不使用商標。

(2)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商標的基本功用在於將不同企業生產或經銷的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區別開來。所謂相同商品,是指商品普通名稱相同,或者名稱雖不相同但所指對象相同的商品。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原料、用途或者功能等方麵具有共同之處的商品。有了商標這種標誌,就容易判明商品的不同來源以及其質量、性能或特點。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特征的人為標記。由於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使一般消費者能夠通過商標來識別商品,選擇購買商品。商標是經過人的設計,有意識地附置於商品或商品包裝上的標記。它必須使用在特定的對象之上,才具有顯示區別其來源的意義。附置商標的方式主要有:使用商標標簽,將商標印在商品上等。什麼是冒牌商品?

冒牌商品,也稱假冒商品,一般分為三類:

(1)偽造或者冒充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

(2)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3)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對上述(1)、(2)類假冒商品的鑒定,由注冊商標,企業名稱、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所有權人作出最具權威性;對上述(3)類假冒產品的認定由標誌的認證機構作出最具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