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七)(3 / 3)

(4)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即反訴的目的是被告為了抵消、排斥、並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對自己履行義務而提出的。被告通過反訴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怎樣寫上訴狀?

消費者權益糾紛上訴狀,是消費者權益糾紛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新審判案件,撤銷或變更原審判決、裁定的書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消費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書寫上訴狀:

(1)首部。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當事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同時,寫明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2)正文。正文書寫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

①上訴請求。上訴請求應當針對不當的原判決或裁定提出。包括:因認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不充分;訴訟程序不合法等要求而要求二審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②上訴理由。主要針對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一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不當之處,論證上訴人上訴請求的合法性、合理性。③列舉相關的材料、證據,以便二審法院查證核實。

(3)尾部。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和具狀人姓名以及年月日。附項寫明上訴副本的份數,以及物證、書證的名稱,件數等。

書寫上訴狀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上訴狀要有針對性。書寫上訴狀要針對一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2)要注意文書的時效。消費者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在上述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才可以引起二審程序。

上訴狀闡述要完整。上訴人要完全論證在一審中未能完全闡明的事實,避免由於論證不全麵而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常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是十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晶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國家製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製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