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差別?
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法定期限內,如果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受害人有權根據《產品質量法》請求賠償。根據該規定,這個法定期限是指在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10年內。請求權是產品質量法賦予消費者的一種具體權利。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時間。《產品質量法》規定,受害人必須在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或能夠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月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超過時效起訴的,法院將不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訴訟時效是《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強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時間範圍。在法定規定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可以受到保護,法定期滿後,權利人未行使權利,就不受到法院保護。
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兩者的區別在於,雖然都規定了一個期限,但兩者各自的含義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決的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多長時間以內,有權對可能發生的產品責任損害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或者說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將產品投入流通後的多長時間內,對缺陷產品負有嚴格責任義務的問題;而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解決的是在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以後,受害的消費者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的問題。
(2)訴訟時效期間滿後,並不意味著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解除,消費者請求損害的實體權利還是存在,如果生產者、銷售者自願履行債務的,就不能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再追回已賠償給消費者的財物。但是,請求權的10年期限滿後,法律就免除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即使因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也不承擔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賣出產品時對消費者明示的產品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則不以10年期限為限,而應當以生產者、銷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期限。
如某消費者在1999年購買一台超清晰彩電,生產商在說明書中注明,該機質量穩定,技術先進,產品可安全使用15年。在2003年12月5日,該機發生爆炸,造成消費者財物損失。由於該機造成的損害發生在生產者明示的彩電安全使用期內,所以該彩電的消費者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生產者賠償他的財產損失。又因為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因此該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最遲在2005年12月4日以前提起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打消費者權益官司,如何收集有關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的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既要提出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實:同時還要有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例如在一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某百貨公司購買一瓶F牌美容霜,使用後麵部出現紅腫、瘙癢等症,經醫院診斷係塗搽F牌美容霜所致,花費醫療費500元,故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在這個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就需要至少提出三個證據才能使案件成立:一是與被告的買賣關係確實存在的證據,如購貨發票;二是醫院的診斷證明;三是醫療費單據。這就是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特點,應著眼於以下幾方麵的證據收集: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係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鑒於消費者對某些製造過程較為複雜的產品不甚了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過錯,為充分保護消費者行使訴權,《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原告隻需證明其損失是由於產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賠償要求。
消費者向法院舉證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證人。說明證人的身份和可以證明的事實。提交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書證和物證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筆錄等;提交外文書證,應附中文譯本。
關於舉證的期限,一般當事人提出主張後,應當在起訴以後,法庭審理終結前提出證據。對於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南法院決定。消費糾紛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到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差旅費和誤工補貼費,由當事人支付。
具體金額可能有變動,應以消費糾紛發生時的收費標準為準。如何書寫答辯狀?
消費者權益糾紛答辯狀是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被告答複和辯駁原告的起訴書的一種書狀,答辯狀是被告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是一項訴訟義務。被告如果不按時提交答辯狀,將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正常審理。
答辯狀由3部分組成。
(1)首部。
首先寫明名稱,即“民事答辯狀”。其次,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即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地址等。答辯人是單位的,應該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企業性質、企業範圍和方式、開戶銀行等。最後,寫明答辯事由。
(2)正文。
正文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主要是針對起訴書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進行答複和辯駁。針對起訴書所列事實、理由以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具體的情況,可分別作為以下不同處理:事實、理由、訴訟請求都是合法的,可以放棄答辯;事實有部分虛假的,針對虛假部分進行駁斥;隱瞞、歪曲事實的,要補充或澄清事實;事實真實,但是曲解法律,要求不合理的,針對其曲解法律和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部分進行反駁。
(3)尾部。
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答辯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答辯日期,並在附項中寫明答辯狀副本的份數和有關之間材料的份數。
書寫答辯狀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答辯狀針對性較強,要實事求是,善於運用駁論與立論相結合的方法,不無理狡辯。
(2)答辯狀分一審答辯狀和上訴答辯狀兩種。一審答辯狀要考慮是否有提起反訴的條件,如果具備反訴條件,可以在答辯狀中提出反訴內容,也可以另寫反訴狀。上訴答辯狀是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的,應該在支持原判決或裁定的基礎上,反駁上訴的無理要求。什麼是反訴,消費者權益糾紛訴訟中被告是否可以提起
反訴?
消費者權益糾紛訴訟中被告可以提起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製度。
(1)反訴的提起。一是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無法與本訴合並審理,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二是反訴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審程序仍應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當事人提起反訴後,在二審程序中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即可以調解方式結案。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發回原審法庭重審。
(2)反訴對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說反訴隻能是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通常認為,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隻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
(3)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其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三是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製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