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六)(3 / 3)

(4)查處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違法行為;

(5)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6)對藥品的商標及廣告進行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義務和職責是什麼?

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是國家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查、監督的政府職能部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國消商檢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局設在各地的商檢機構監督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商檢部門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麵的義務和職責是:按照國家授權,依法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以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其具體做法是: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製定、調整並公布“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列入該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商檢機構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檢驗時,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檢驗。對違反商檢法有關規定的,商檢部門有權予以處罰。消費者如何實行申訴?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消費者決定申訴時,應依照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提出,如消費者買到變質的食品,就應當向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提出申訴;買到偽劣藥品,就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訴;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就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消費者申訴一般應采用書麵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聯係電話、郵政編碼;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4)申訴的日期。必要時,消費者可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但需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消費者申訴時應怎樣寫申訴文書?

這裏所謂的申訴書,是指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即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請求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解決,向行政執法部門提交的書麵文件。

申訴書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怎樣寫申訴書?

(1)申訴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地址、單位、聯係電話、郵政編碼等。

(2)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地址、單位、電話、郵政編碼等。

(3)消費者受損的情況:包括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時間、價格、數量、受損害的程度、有關證據材料、憑證等。這一部分內容要盡量寫詳細、清楚,以便行政部門掌握情況,正確處理。

(4)申訴請求: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5)簽名蓋章、申訴日期(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是單位的,要寫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消費者申訴書沒有固定格式。消費者申訴應注意哪些問題?

消費者在采取行政申訴的過程中要注意下麵幾個問題:

(1)申訴要及時。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到損害時,應及時向所在地的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及時的申訴有利於正確判斷商品損壞的程度與正常磨損的區別,能夠比較準確地說明情況,特別是有關服務質量問題尤其重要。

(2)申訴要實事求是。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無論以何種方式尋求解決,都應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說明問題。

(3)申訴要合理合法。申訴理由要正當,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申訴時不要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4)申訴材料要完備。要向受理部門寫出文字材料(即申訴書),提供購貨發票或售貨憑證的複印件(原件自留)。

(5)申訴證據要確鑿。如有關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的醫生診斷證明,為治療傷痛、疾病所支付的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單據。隻有充分提供有關證據,才能獲得賠償。

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

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什麼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仲裁解決?

仲裁,即由第三人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中間者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它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爭議,如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可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有關消費者爭議的仲裁,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進行。消費者權益爭議仲裁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自願原則。自願是貫徹仲裁程序始終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仲裁機構無權強迫糾紛當事人接受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願達成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程序中自願達成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製作仲裁裁決書。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意見。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在運用法律方麵,仲裁庭應當以民事實體法作為處理案件的標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沒有明文規定的,則應當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依法獨立行使仲裁原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活動,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

(4)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一經作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機構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以執行的,當事人也可以就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申請仲裁維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爭議,如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可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認為權益受到侵害,想要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話,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以書麵協議的形式,載明自願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糾紛,提請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依據,是仲裁的基礎,也是消費者申請仲裁的首要條件。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消費者請求仲裁機構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如請求經營者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等。所謂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是指消費者提出仲裁請求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仲裁機構受理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隻限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4)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消費者在申請仲裁時,必須采用書麵的形式,即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員會對糾紛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麵申請。仲裁活動中,消費者有哪些權利義務?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提起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在仲裁中,消費者處於仲裁申請人地位,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消費者作為仲裁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提出仲裁請求,修改、撤銷仲裁請求;

(2)約定仲裁庭組成形式;

(3)選擇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4)申請仲裁員回避;

(5)與經營者協議是否開庭仲裁;

(6)提出延期開庭申請;

(7)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開庭時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和證據保全;

(8)申請財產保全;

(9)自行和解或和解後反悔;

(10)被征詢最後意見;

(11)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

(12)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13)申請修改、補充仲裁筆錄,申請補正裁決書;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消費者作為仲裁權申請人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上書;

(2)選定或者請求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或者首席仲裁員;

(3)按時出庭,未經允許不得中途退庭;

(4)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送交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書;

(5)遵守仲裁員回避製度,不得選任具有回避情形的仲裁員以及私自會見仲裁員或對其請客送禮;

(6)尊重仲裁的獨立性,不得幹涉仲裁活動;

(7)如實回答仲裁庭的提問;

(8)遵守仲裁庭紀律;

(9)自覺執行仲裁裁決;

(10)遵守仲裁協議;

(11)交納仲裁費用;

(12)在申請財產保全出現錯誤時,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13)其他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在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解決權益爭議?

隻有在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方能將權益爭議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是消費者權益爭議中的雙方當事人——消費者和經營者,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麵協議。仲裁協議既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後消費者和經營者願把爭議交付仲裁的書麵協議。一般情況下,仲裁協議應包含仲裁地點、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的事項,以及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等內容。

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石,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是他們將消費糾紛提交仲裁的前提條件,它是整個仲裁程序得以完成,申請方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重要依據。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訂立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須受仲裁協議的約束,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以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消費者和經營者任何一方,都不得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另一方有權依據仲裁協議予以抗辯,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

(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凡當事人雙方已就爭議事項訂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就無權再審理此案件,如果訂立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就有關爭議提起訴訟,經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後,法院應立即停止司法訴訟程序,將有關爭議發還仲裁機構裁決。

(3)使仲裁機構取得案件的管轄權。仲裁機構取得消費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完全依賴於消費者與經營者訂立的仲裁協議,其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具有當事人自願提交仲裁的書麵證明。

(4)是進行仲裁程序和保證仲裁裁決強製執行力的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消費糾紛進行裁決,必須遵照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勝訴方向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仲裁裁決時,也必須提供仲裁協議的正本或經正式證明的副本。

(5)仲裁協議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仲裁協議的這一法律效力,又稱為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糾紛當事人之間主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等,都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由此可見,消費糾紛發生後,若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訂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是十分重要的。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①簽訂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法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②仲裁協議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麵形式,並應符合法定的內容。消費者和經營者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事項或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若達不成補充協議,則仲裁協議無效。③仲裁協議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即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消費者和經營者一方,如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是向仲裁機構提出異議,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