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種表示。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標準編號、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說明、警示標誌、產品說明書等。可以用文字、符號、標記、數字、圖案等表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者具有保證其產品及其包裝的標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具體為:
(1)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否則,進貨人可以拒收,並追究生產者的違約責任。
(2)產品應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均應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安全日期或者失效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產品標識。
(6)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可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本案中,廠家對自己產品不宜過敏體質者使用的特性未作明確標識,明顯違反了法定義務。按照產品質量法之規定,必須賠償損失,某商場雖不是生產者,但作為消費者,李虹有權選擇其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某商場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遊客在旅遊中傷亡如何要求賠償?
原告福建龍岩市的鄺氏夫婦之子鄺某與其朋友等3人結伴於晚上買票到被告周某開設的遊泳池遊泳,遊了約10分鍾,同伴發現鄺某不見了,即四處尋找,2~3分鍾後,同伴發現其沉於靠近岸邊的淺水區處,即將他拖上岸,事發時遊泳池的救生員不在場,且被告沒有配備相應的醫療設備(如安全防護器和急救藥品)沒有配備醫護人員,鄺某溺水後因得不到及時的救治而身亡。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買票進入被告經營的遊泳池後,雙方的服務合同已依法成立並生效。死者與被告就遊泳池使用形成了合同關係。雙方對於服務合同的內容、服務的質量、安全管理義務等雖無書麵約定,也無口頭約定,但根據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業要求和交易慣例,被告負有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遊泳環境和服務條件的義務。被告沒有按規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遊泳環境和服務條件,未按行業管理要求進行管理,違反了合同的法定義務,由此造成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因搶救延誤而死亡,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償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5000餘元。
本案死者鄺某等人買票進入被告的遊泳池遊泳,即表明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消費和服務關係,雙方達成了“消費服務合同協議”。消費服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即指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隻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就會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死者鄺某與被告形成了具有相應權利義務的合同關係。被告作為遊泳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遊泳池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所承擔的保障遊泳安全的隨附義務的大小,應根據交易的習慣、遊泳服務的行業性質、目的、行業要求等予以確定。
福建省龍岩市體委、龍岩市公安局、龍岩市工商局、龍岩市衛生局四家單位聯合製定的《龍岩市遊泳池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遊泳池應當配備醫務人員,建立搶救溺水事故的應急製度,配備安全防護器材和急救藥品,如果是夜間,還應配備燈光照明達每平方米水麵50勒克司的照明設備(光線能見遊泳池整個池麵及池底)。但被告遊泳池沒有按行業要求進行安全管理,沒有配備醫務人員、沒有建立搶救溺水事故的應急製度、沒有配備急救藥品,照明設備也沒有達到相應的要求,事發當時,救生員不在場,未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盡謹慎管理義務,違反了合同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溺水,因搶救延誤死亡,與遊泳池服務上的瑕疵具有因果關係,遊泳池應負違約責任。法院判令遊泳池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符合法律精神。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服判,均未上訴。
顧客尚未入店用餐即摔傷能否獲賠?
2005年12月23日,戴某與其同事相約去一火鍋店用餐。當戴某踏上該火鍋店的台階時,由於台階上結的冰沒有清理幹淨,台階又未加蓋防滑墊,戴某談笑之中一腳踏空一下子滑倒在地上。戴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髖骨骨折,用去醫療費16387.6元。事後由於火鍋店拒絕賠償,戴某起訴到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火鍋店未盡照顧、保護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導致前來用餐的戴某滑倒摔傷,火鍋店有明顯過錯,應當賠償戴某的損失。
理由是:第一,本案涉及締約過失責任和先合同義務問題。《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該條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前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屬於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是一種先合同義務(或合同前義務),先合同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也就是說,不管合同是否訂立,隻要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賠償。
第二,本案中,火鍋店作為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小心地照顧顧客,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本案中,火鍋店明知下雪天台階結了冰,如果不及時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顧客經過時有可能會滑倒,然而火鍋店盡管已經預見但措施不到位並輕信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火鍋店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和注意義務,即沒有對顧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沒有采取足夠的保護措施,最終導致戴某滑倒摔傷。火鍋店有明顯的過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火鍋店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戴某被摔傷的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火鍋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戴某本人走路未盡到合理注意的責任,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戴某尚未進入火鍋店,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戴某來此是與同事約好,目的是為了就餐、消費。戴某來火鍋店的行為是一種欲與火鍋店訂立飲食服務合同的要約行為。因此,戴某應認定為締約一方當事人。
說能治好卻沒治好,醫院算不算欺詐?
小康是一名前列腺增生患者,看到一家醫療機構以高新技術手段治療的宣傳後,前往治療。該機構宣稱經他們治療後可以達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最多十次可以除根。但小康治療了十次後,沒有明顯的作用,達不到宣傳的效果,他們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欺詐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如果排除胡先生因特殊體質使治療無效的因素(特殊體質可能導致某種治療無效),該醫療單位對本達不到治療效果的治療方法宣傳可以達到某種效果,即為對患者隱瞞了該治療方法的真實情況,就構成了對患者的欺詐。
如果存在欺詐行為,行為人就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六十一條又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小康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治療費用,並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患者接受醫療的行為也是一種消費,應該受到消法的保護,所以,胡先生可以此為依據向對方主張雙倍賠償。當然,對醫療行為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還有人持不同看法,尤其是醫方往往認為醫患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這種觀點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精神,而且,已有省份出台地方法規明確將醫療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
化妝品生產必須符合哪些衛生要求?
根據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麵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我國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實行衛生許可製度。“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頒布。“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4年,每兩年複核一次。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2)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牆壁、地麵應當采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滋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3)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儲存等廠房或場所。
(4)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5)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