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及維護(二)(2 / 3)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了解商品的價格、產地、用途、性能、使用方法等,或者服務的內容、費用等,有權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某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項服務等。經營者或者服務者應該主動、熱情地接待消費者的詢問,真實、明確地介紹商品和服務情況,並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如果經營者或者服務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加以拒絕,甚至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等人身攻擊,這不僅僅是服務態度的問題,而且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

消費者在接受美容服務受到化妝品傷害有權要求賠償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在接受美容服務時,應該享有人身安全的權利,要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服務者提供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妝品,一旦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服務者提出要求賠償,服務者應當賠償。但是如果該化妝品屬生產或銷售者責任的,服務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或銷售者追償行政或刑事責任。如果該化妝品是服務者擅自加工生產的,服務者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有關行政、司法機關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消費者在遊樂場所遊玩時受到人身傷害是否可以要求經

營者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消費者在遊樂場所遊玩時,受到人身傷害,雖然不是由經營者故意造成的,但是,對於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遊樂設施,經營者應該在事前向消費者作明白無誤的說明或者標有易認易懂的警示標誌。並告知消費者正確使用和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否則,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免費酒水造成損害,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陳某與女友元旦在某花園大酒店舉行婚禮,宴請各方賓朋。張某乘興與同桌劃拳鬥酒,因拳技不佳,頻頻輸酒,張某隻好將瓶中酒一飲而盡,他頓時覺得喉嚨似有一硬物卡住,並不時有陣陣的刺痛。張某馬上到附近醫院就診,經過醫生的仔細觀察,診斷證明其喉嚨被一細鐵絲卡住。張某於當天動了手術,並在醫院躺了一個星期,前後共花去各項費用3200元。原本盡興而去卻是心痛而回,張某認為都是酒中鐵絲惹的禍,於是就到酒店討說法,要求賠償損失。酒店以酒水免費為由拒絕賠償。無奈,張某隻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其損失3200元。

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本案時,對於張某因免費酒水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責任的意見如下:

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本案來看,張某接受新郎陳某的宴請,到某花園大酒店去喝酒,事實上就與該酒店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因此該酒店作為服務一方的經營者就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各種服務(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有利於消費者,而不能危害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否則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鐵絲),從而造成本案張某的損害,酒水的生產廠家有過錯,同樣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作為消費者張某來講,他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索賠對象,既然張某選擇酒店賠償,酒店就得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該酒店在對張某作出賠償後,依照過錯責任原則可向酒水的生產廠家進行索賠,但這屬於另一民事法律關係,酒店不能據此推卸責任。

本案是關於免費服務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本案張某在某花園大酒店參加陳某的婚禮,並享受該大酒店酒水免費的服務,從而在他們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服務合同。張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務時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鐵絲而遭到人身損害,盡管該酒店對酒水存在瑕疵沒有過錯,而且是免費使用,但這免費的酒水是屬於酒店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為服務的經營者就應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以免費提供服務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合議庭在經過認真的審理之後也采納了上述意見,即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某花園大酒店在限期內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86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乘車受傷害責任由誰承擔?

2004年10月9日,原告劉某乘坐被告某汽車公司的公共汽車,當車行至離站牌10米左右時,車未停穩,其中坐在車門附近的賴某聽到有人喊開門,隨即將車門打開,致使原告劉某摔下車去,當場昏迷,後劉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9625.23元。後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於2005年2月5日以汽車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縣人民法院受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追加乘客賴某為本案的被告,判決汽車公司和賴某共同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

從此案看,劉某乘車受傷害責任由誰承擔?

(1)汽車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乘坐被告汽車公司的汽車,雙方即形成客運合同民事法律關係,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在汽車公司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其乘務人員工作疏忽,未盡到管理責任,使賴某得以要開車門,致使原告摔傷,故汽車公司負違約的賠償責任。

(2)賴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賴某作為乘客,未完全遵守乘車規則,在汽車尚未停穩而擅自將車門打開,致原告劉某摔下車,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雙方之間產生人身傷害侵權賠償法律關係,賴某作為侵權一方負有賠償受害方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

故原告的損失應由汽車公司和賴某共同承擔。

產品缺陷致人受傷,由誰擔責?

2005年初,某經營管理中心的部分員工到某縣大峽穀風景區團體旅遊。到達的當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團體的部分人員乘坐景區內某滑道公司經營的滑道車下山。因雨水衝刷滑道及滑道車,導致部分滑道車刹車失靈相撞,致使歐陽先生骨折。歐陽先生為此支付醫療費4萬餘元。不久,歐陽先生以侵權為由將滑道公司告上法庭,並追加提供滑道設備的某設備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兩被告對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滑道公司與設備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滑道公司的滑道設備由設備公司製造並負責安裝。法院應當事人申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中心對滑道公司的滑道車進行了技術鑒定,確認滑道車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質量瑕疵的產品。

對於本案中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合議庭的意見如下:

設備公司在本案中對歐陽先生的損害不應承擔責任,法院應判決由滑道公司承擔歐陽先生的損失,而駁回歐陽先生對設備公司的起訴。因為滑道公司和歐陽先生形成了旅遊服務合同關係,滑道公司在提供娛樂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保護遊客安全的義務,使歐陽先生遭受損害,歐陽先生可以基於合同關係要求滑道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也可基於侵權之債要求滑道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於設備公司的責任問題,則應由滑道公司向歐陽先生承擔責任之後,依照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而不是由歐陽先生來起訴。

本案涉及了兩種法律關係:歐陽先生與滑道公司之間的旅遊服務合同關係;滑道公司與設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事實上,在設備公司與滑道公司的買賣合同中,設備公司是賣方,是滑道車的製造者,同時也是銷售者,而滑道車的真正消費者是買方滑道公司,並不是受害人歐陽先生。滑道公司購買滑道車的目的是為了將其作為自己提供旅遊服務的工具,其向旅遊者收取的費用具有服務費的性質,而不是銷售滑道車的價款。歐陽先生與滑道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所以,也就不能產生產品質量責任,隻產生侵權和違約責任。因此,設備公司、滑道公司、歐陽先生這三者的地位及形成的法律關係不符合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有權依據產品質量責任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的是滑道公司,而不是歐陽先生。歐陽先生對於自己的損失,隻能向滑道公司主張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滑道公司支付歐陽先生各項損失4萬餘元,駁回歐陽先生對設備公司的起訴。贈品致傷,商家是否應擔責?

2004年2月13日,原告何某在被告縣康安電器行購買了“飛利浦”彩電一台,被告贈給原告電飯煲一隻。次日。原告使用該電飯煲煮飯時,左手不慎觸及電飯煲外殼而被電擊傷,造成左手部分功能喪失,後經法醫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起訴到法院後,經法院委托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結果是該電飯煲常態絕緣電阻為零,可以直接導致電飯煲外殼帶電。

被告贈送電飯煲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害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是因贈品劣質引發的爭議。購買商品時所得贈品有質量問題導致受贈人損害,出賣商品的商家是否應承擔責任是本案的爭執焦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見,成立贈與關係要滿足兩個要件:(1)贈與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受贈人所有;(2)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行為。而“買一贈一”中的贈與,並非是無償的,而是有條件或附義務的,即必須購買價值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贈品仍然是通過有價交換而取得,隻不過消費者不必直接就該贈品的價格負擔付款義務。該付款義務已轉移到贈與前的商品買賣中去了,這個商品買賣就是贈與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贈與並不是無償的,而是商品買賣中附條件的贈與。被告從商品買賣中獲取利潤,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被告應對其贈品的瑕疵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由於被告提供的贈品——電飯煲質量不合格,導致原告在使用過程中,因電飯煲漏電被電擊傷,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標識不明,消費者如何索賠勝訴?

李虹去年冬在某商場買了一件××牌保暖內衣後,穿了不到一星期,即兩耳發紅、發癢,胸部、背部、腿部出現紅色疹塊。經醫院診治,確診為皮炎,係穿著保暖內衣引起皮膚過敏所致。李虹為此花去醫療費用上千元,病好後,查找了保暖內衣的所有包裝和說明,均沒有指明過敏體質者慎用之事項,李虹要求商場賠償無著,便將某商場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精神損失。法庭上經有關部門鑒定,表明該保暖內衣不宜過敏體質者使用。法院判決商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