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附錄(9)(3 / 3)

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於十五日內另行選舉。

第二十八條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確認有效後公布,同時上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並由縣(市、區)民政部門頒發省統一印製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後十日內召開。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員會的同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罷免要求的一個月內,應當召開有選舉權的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有效;罷免無效的,一年內以同樣理由對同一對象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不予采納。表決結果應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不按本條規定期限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一個月內主持召集。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二個月內依法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候選人由村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

補選時,全體選民的過半數投票,補選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經補選,仍出現缺額的,另行補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職期限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一條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選舉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結合進行。

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或者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產生的,候選人由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以單獨或聯合的方式提出,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按應選的名額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被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為無效且經縣(市、區)和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確認,屬整體選舉無效的,應當組織重新選舉;屬局部選舉無效的,應當就無效環節局部糾正;屬當選人當選無效的,應當取消當選人當選資格,造成缺額的,從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其他候選人中按得票數多少依次遞補,仍有缺額的,重新確定正式候選人,組織選舉。

第三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經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確認後,其職務自行終止,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對用暴力、威脅、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擾亂、破壞選舉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和違反本辦法規定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選舉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7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行使選舉權利,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堅持村民自治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的單數組成,其成員的具體數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直係親屬關係。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後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換屆選舉。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選舉工作最遲應當在上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