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附錄(9)(2 / 3)

第十三條選民登記日應當確定在選舉日的二十五日以前。選民登記工作應當在五日內完成。

選民登記日前,因故離開本縣、市的選民,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其回村參加選舉;未能回村選舉的,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第十四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公布後的三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村民提出後的二日內依法作出調整或者解釋。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采用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條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采用不確定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具體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有選舉權的村民以單獨或者聯合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選民提名的人數不得多於應選人數。對選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選人或者依法確定的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調整或者變更。

所有的提名名單應當於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按姓氏筆劃順序公布。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選人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所提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正式候選人人數的,均要以秘密劃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產生正式候選人。預選時,可以召開全體選民或者每戶派一名有選舉權的代表參加的預選大會,也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具體形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全體選民的過半數、戶代表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預選有效,以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筆劃順序公布。

正式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的一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因此造成正式候選人差額不足時,應當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預選時的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

第十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發表治村演說並回答村民詢問;選民和候選人可以在村民小組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上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但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第二十條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訓練工作人員;

(二)核實參選人數;

(三)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第二十一條投票選舉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便於投票的原則,可以設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幹投票分站進行投票。選舉大會和投票站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對於老、弱、病、殘不便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選民,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隨帶流動票箱,登門接受投票。

候選人及其配偶和直係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采用不確定候選人方式選舉的,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選舉,選舉有效;被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被選人得票數未過半數的,可按規定的差額數以得票數多的作為正式候選人,組織另行選舉。

第二十三條選舉方式應當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願,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委員;也可以先選舉主任、副主任,後選舉委員。

第二十四條選舉采取秘密劃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因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的人員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選民的意誌。

第二十五條投票結束後,所有投票箱應當於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中心投票站開票。由唱票、計票人員在兩名監票人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報告計票結果,由主持人、計票人和監票人在計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名額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

無法辨認、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具體的認定規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前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