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1)(3 / 3)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訂程序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但製定程序大體相同,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第一,調查研究,提出需要規範的內容和解決的問題。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規定的內容,確定在哪些方麵製定村規民約。第二,集中意見,擬定草案。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提出意見,並集中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意見,擬訂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案,再發給村民征求意見。第三,提交村民大會審議通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第四,公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後,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布,可以印發各家各產,也可以張貼公布,甚至可以刻寫在石碑上:同時還要按規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改和完善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製定之後,在保持其相對穩定的同時,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和完善。在實踐中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繼續堅持;證明是錯誤的或者是不適當的,要及時修正;遺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時補充;過時的、失去意義的要刪去;新出現的內容,要及時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修訂也要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方能公布施行。

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要充分發揚民主,從實際出發。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為規範,隻有充分發揚民主,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才能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真正反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和願望。按照民主的程序和原則製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不僅能集中全體村民的智慧和力量,製定出具體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規範,而且可以調動村民參加自治的積極性,自覺自願地遵守執行,使其成為名副其實的“民約”、“章程”。在以往的實踐中,個別地方在製定村規民約時,少數村幹部脫離群眾,閉門造車,自行製定條文,或者是由上級政府統一提出條文內容,群眾隻是簡單舉手通過,把村規民約變成了“官約”,使村規民約徒有其名,流於形式,嚴重挫傷了群眾自治的積極性。實踐證明,這種村規民約的效果是很不好的,得不到群眾的認同和遵守。因此,在製定、修正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時,要充分考慮到本村的自然曆史狀況、風俗習慣、群眾的文化素質等多方麵的因素,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製定、修正和完善,不能簡單照搬照抄政策、法律條文,或完全仿效其他村的做法,而應切合實際,具體規範,有自己的特點。另外,文字要簡潔明了,形式要生動活潑,易記易懂,便於遵守執行。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法律屬性

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