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1)(2 / 3)

二、村規民約的內容

村規民約一般由名稱、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其結構基本上是“條款式”,采用數碼順序自然排列,不分章節。各地製定的村規民約種類繁多,內容十分廣泛,涉及農村基層社會活的各個方麵,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麵:

1.維護生產秩序方麵,包括封山育林、護山護林,保護水利設施、合理用水,禁止亂放家禽、牲畜,禁止濫砍濫伐,保護生態環境等;

2.維護社會治安方麵,如遵紀守法、不偷盜、不賭博、不吸毒、不打架鬥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3.履行法律義務方麵,如依法按時交糧、納稅,響應國家號召服兵役,實行計劃生育,愛護公物、愛護集體財產,履行其他應盡的義務;

4.精神文明建設方麵,如提倡熱愛祖國、熱愛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勞動,講禮貌、尊老愛幼、團結互助,幫助困難戶,不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講文明、講衛生、搞好環境美化綠化,學科學、學文化、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積極參加各種公益活動,等等。

實際上,從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看,其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別,即一方麵規定村民應該怎麼做;另一方麵則規定村民違反和破壞規章製度的處罰條款,主要有進行教育、給予批評、作出書麵檢查等。此外,各地製定的村規民約在單項規約上千差萬別,如有山巒的村製定“山款”,有林地的村製定“護林公約”等。語言形式也豐富多樣,除法條式外,還有詩歌式、順口式等。近年來,一些農村製定了諸如“星級家庭評定標準”、“好媳婦評比標準”、“五好文明戶評選辦法”等,也是屬於單項規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以來,廣大農村製定的村規民約從文本形式上看日益完善和趨於成熟,基本上分力兩種形式,一種是製定較早,內容比較簡單,少則隻有五六條,多者隻有十多條;一種是製定得較晚也較為規範,條款較多,它是在村民自治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內容充實,把村內各項事務都具體規範為村規民約,內容完備,形式規範。如廣西民政廳提供的村規民約示範文本就分為4部分32條。

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關係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規民約的延伸和發展,它比村規民約更為規範,更為全麵,也更為係統:但同時,二者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在體例上,村民自治章程多以條款或章節形式出現,給人一種近似法律、法規之感,而村規民約一般隻有幾條,規定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多以正麵提倡為主。在內容上,村民自治章程涵蓋了村民自治活動中的各個方麵,它既是調整村民之間行為的準則,同時也是規範村中管理的事務的準則;而村規民約較之於章程,在內容上較單一,僅側重於社會治安、社會公德等精神文明建設方麵的內容。所以,村民自治章程的效力高於村規民約。

第三節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訂和修改

《村民自治章程》第20條規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定程序:村民會議可以製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要充分發揚民主,從實際出發。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為規範,隻有充分發揚民主,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才能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真正反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和願望。

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訂主體

《村民自治章程》第20條規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定程序:村民會議可以製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根據這一法律條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定主體,隻能是村民會議,而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可以決定其他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但不能製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但是,村民委員會可以向村民會議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草案,村民代表會議和一定數量的村民聯名,也可以向村民會議提出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動議,同時也有權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草案。至於需要多少人聯名,才有權提出動議及草案,可以由各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加以規定:如果地方性法規沒有規定,可以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8條“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的規定,以1/10為界,1/10以上的村民聯名,有權提出製定和修改村規民約及村民自治章程的動議及草案。另外,村民自治章程的性質是襯裏的小憲法,其效力應當高於村規民約,所以其製定的程序應當比村規民約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