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村民自治製度建設(1)(2 / 3)

村民會議如何授權、授哪些權給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一些地方將下列事項作為必須由村民會議行使的職權: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部分調整;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和評議村民委員會幹部的工作、奉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等。除此之外的一些權力,如計劃生育指標及分配方案、宅基地分配方案、救災賑濟款物的發放方案、工程承包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論證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由於不適宜經常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則將它們授予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授權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形成決議,明確授予村民代表會議某些職權;另一種是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各有哪些職權。

二、決策內容和決策方式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需要由村民民主決策的主要內容有:(1)鄉統的收繳方法,村提留款的收繳及使用;(2)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3)襯集體

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3)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它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這意味著村民會議有權製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在決策程序上,一般的程序是:首先,對需要決策的事項,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形成初步方案;然後,黨支部負責召集黨員大會,對初步方案進行討論醞釀;最後,黨員大會討論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做出決策。一些地區還將上述民主決策重大村務的程序規定加以細化,在實踐中有所創新:從各地經驗來看,有四種辦法值得借鑒。一是直接召開村民會議,在會上介紹方案後,舉手表決。二是會前將方案及表決票發給村民,在村民會議上投票表決。這兩種辦法都適合於人數較少的村。三是實行一事一決:將要決定的事項,印成表決票發給村民,村民委員會在便於村民投票的地方設置票箱,由村民投票,投票結束後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開箱計票。這種辦法不用專門召開村民會議,大小村都適用。四是人數較多的村,由村民會議通過法定程序,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一些重要事項的決策權。在決策程序上,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方案:

1.山東省招遠市玲瓏鎮魯格莊村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程序,設計得具有一定的科學性。首先,會前做好充分進備。包括村民委員會根據當前工作需要和群眾要求選好議題,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的問題,也可列入議題;村民委員會提前做好解決議題的初步方案;將議題通知代表,讓代表調查和征求村民意見:然後,正式舉行會議。由主持人召集,宣布會議開始;公布會議議題,征求代表對議題的意見;村主任忙表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和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況以及奉次全議議題的解決方案;分組討論;集中各組討論情況,大會審議;以口頭、舉手和無記名投票等方式,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決議。最後,會後還要進行一些具體工作。村內以閉路電視網公開放映村民代表會議全過程的攝像記錄片二至三遍,村民委員會利用廣播、黑板報、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宣傳會議精神,組織實施;代表帶頭執行決議,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抓落實、抓效果;接受村民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監督檢查:這一決策程序的特點是具體、規範,操作性強,其缺點是沒有規定黨支部在決策中的作用,這是欠妥當的。

2.四川樂山地區農村實行的“八步法”比具有特色。(1)提出議題:由村幹部或村民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先由村民委員會研究、並與村黨支部商議確定議題。(2)安民告示:將議題和開會時間預先告訴村民代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做好開會準備。(3)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每季或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由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提議可以臨時由村民委員會決定召開。(4)報告工作:由村主任或小組長報告本村組上次例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5)聽取意見: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接受監督。(6)宣布議題:宣布本次會議討論議題,組織討論。(7)表決通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舉手或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有效通過。(8)組織實施。

3.山東日照濤雒鎮農村實行的“村務公決製度”。這項製度規定:凡村集體投資2萬元以上的工副業項目、土地調整、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公益福利事業、經濟園林更新等重大事務,村“兩委”都要根據村民意願,先召集黨員會議討論,再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進行民主講評,最後每戶發一張征求意見卡,又叫“明白紙”,將要決定的內容寫在紙上,並說明事由,讓村民在卡的下方所設的“同意”或“不同意”欄內簽名蓋章。每戶同意與否都要簽名表態,有80%以上的產同意後,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