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村民自治,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說村民自治活動,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行自治,決不能超出或淩駕於憲法、法律之上,放任自流或搞無政府主義。隻有堅持依法辦事,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及時查處壓製和破壞民主、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行為,切實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健康發展。
五、村委會是如何設立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委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此可見,設立村委會,必須注重三個方麵:一是規模適當,二是便於群眾自治,三是要經過必要的程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目前,絕大多數村委會是在原來生產大隊範圍內設置的。這主要是因為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交往和其它社會活動中,村民之間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聯係,存在著許多共同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也有的地方是在自然村的範圍內設置的。一些較小的自然村聯合設立了村委會。
設立村委會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便於群眾實行自治。也就是說便於村民開展自治活動,便於村民管理本村事務,便於村民行使民主權利,便於村民對村委會幹部實行監督。
設立村委會還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提出原則性意見,然後提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充分尊重全體村民的意願,不能硬性強迫村民接受既成事實,最後還要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六、村黨支部與村委會是什麼關係,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
村黨支部對村委會是領導關係,這是《黨章》中明確規定的。《黨章》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第31條)"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黨支部,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第32條)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的自治。這一點必須明確,不能含糊。
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領導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經濟發展與精神文明建設的意見,通過村委會的工作,把黨的方針政策和黨支部的意圖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協調村委會同其他組織的關係;二是戰鬥堡壘作用,按照先黨內後黨外的原則,討論議決村內的重大事情,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自覺維護和遵守,並監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組織中工作的黨員和幹部;三是支持保證作用,支持和保證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負責地開展活動,行使職權。?
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但不能包辦代替村委會的工作。村黨支部要認真改進領導方法和工作作風,遇事要與村委會多商量,多聽取群眾的意見。村委會要及時向黨支部報告工作,多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擰成一股繩,共同把村中的事情管好辦好。
七、村委會如何處理好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按照我國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委會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穩定性特點,從而使它成為全體村民利益的代表,成為集體經濟所有權的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村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的所有權人,一般不應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應成為市場主體,而是通過投資者的控股權,行使其管理集體經濟的職能。對按照市場需要和自願原則成立的各種各樣為農民提供產、供、銷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在各方麵給予支持和引導,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係。對村辦企業這種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應當尊重它們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執行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並按規定向村委會交納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費用。
八、村委會與鄉鎮人民政府是什麼關係?如何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係?
鄉鎮人民政府與村委會之間,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而是指導和協助的關係,這是由《村委會組織法》規定的。《村委會組織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這種指導和協助的關係,是由村委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村委會既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也不是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二者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