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日本要求定約(1 / 3)

大清立國,二百年間,日本人一直躲在那幾個島子上,沒敢輕舉妄動。

時間就這麼過去,什麼也不曾發生。

仿佛什麼也不曾發生。

但實際上,直到日本被迫“開國”,唯一與日本保持貿易往來的,可能就是中國。日本人在安心地享受著大清商船帶來的財富,帶來的生活必需品。日本人到大清來的也不少。

象嘉慶元年的時候,皇上下令對海上遇險逃生的日本人,給吃給喝,估計還給船票路費,送他們回國。此事就作為了一條規定來實行。(史載:上諭“日本商人每遇風暴,漂至沿海,情殊可憫。其令有司送乍浦,附商船歸國。”著為令。)後來,日本長崎奉行(相當於市長)河津又致書江海關道應寶時,請求清國對日本經中國海域到歐洲或到中國內地學習、經商時,予以保護,大清國也準許了。(言其國人往來歐洲,時附西舶經行海上,或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業,皆有本國符,乞念鄰誼保護。)

這些都說明,此前,大清一直以仁慈之心,對日本加以恩遇。

可就是這麼個王八犢子,從1870年起,竟屢次三番派使臣來華,要求與中國訂立條約,又三番五次耍賴使詐,還本著“心有多黑,舞台就有多大”的英勇無畏精神,打算享受與西洋列強一樣的待遇(“日使初請照西約辦理”)。

也就是說,不但是互開商埠,還要沾沾“最惠國待遇”的好處。

幾天不見,行事見漲!真要跟洋人平起平坐啦?

不光是臉皮厚,而且也太低估我大清官員的智商了吧!

起初大清沒怎麼搭理小日本。

原因很簡單,一件事情如果既無必要,又有損害,有害無利,回了就是了。

處理也不費事,給點麵子,婉言謝絕。不把請求扔到日本人臉上,就算是大國風度、上邦禮儀了。

大清有如此反應,自然有現實道理。我們都知道晚清那些條約是怎麼回事。

一方麵,中國的條約基本上是與西洋強國“訂”的。說是“訂”的,其實那是被“打”出來的。至少目前看,日本也沒這個資格。有那麼點事也是日本低三下四地來求咱,還不是隔三差五地捎書信、帶土特產嗎?

二方麵,通商條約是為了做生意,跟小日本,不管從哪個方麵講,都似乎沒有訂約的“需要”。

大清推掉日本的請求,所依據的倒是實情。從江戶時代起,中國人就留居長崎,中國船也往來日本,通商貿易,但與大清打交道的,都是個別藩(也就是幕府和下邊的地方政府),一切隻是按照長期約定俗成的規矩辦,運作得好好的。直至明治維新兩國都沒有展開什麼正式的國交,更別說訂約了。

三方麵,大清國對“條約”真是怕了,“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繩”,有種自然的警覺。西洋強國來訂約,也有個別的西洋小國跟著占了一些便宜。客氣回絕的背後,是防著日本照抄照搬西洋條件,謀取利益。

這麼辦還對了!

果然,小日本還真就是這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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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派人探路

1870年7月,日本外務大丞(外交部副部長)柳原前光來到天津,向直隸總督衙門遞交請求訂立條約的公函,打算做做前期的接觸,探一探路子。

清政府拒絕了,理由是“大信不約”,就是說:兩國關係這麼近,源遠流長,相互又非常信任,不需要那一紙文書。(關係不好的話,一紙文書隨時可以扯破,是吧)

柳原前光應該不是傻子,知道拿訂合同為“世界潮流”,來為大清普及“合同法”知識是枉然的,對中國人,還得交友誼、講利害關係。

於是,柳原拿出了日本人說謊話不變臉色的本領,開始忽悠。

招數就是“一訴苦”、“二討好”、“三拉攏”。

下手也很準,專找有影響力的重臣、同時也是反對訂約的關鍵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