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次被抓前的三年左右時光都是在賭場混。我給別人“放水”賺錢,有了錢我自己也成了賭客。有時一天賺2000,但要在牌桌上輸掉3000。我的開銷很大,吃喝玩樂花錢如流水。有的錢花到朋友身上去了。朋友有急需,我能幫的總會幫。經常幾千一萬的甩出去,說是“借”,也從沒指望朋友還過。我存不下錢來,如果我學會存錢,現在買房買車的錢都夠了。
我成了“小偷”,完全是誤上了朋友的“賊船”。本來我已經預訂了準備6天後回貴州的機票,我從丹陽晚上到鎮江找朋友談事。兩個丹陽到鎮江來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說:“哥,你來幫幫忙!”我問:“幫什麼呀?”他們說:“有輛電瓶車幫我們騎回丹陽去。”哦,這事很簡單,反正我也準備回丹陽,就趕過去了。這兩人是弟兄倆,一個18歲,一個還不到18歲,都是嘴上還沒長毛的小年輕。事後我才知道,他們偷了三輛電瓶車,兩個人沒法騎走。他們專門幹偷電瓶車的勾當,身上有一把自製的萬能鑰匙,幾乎能打開所有的電瓶車,鑰匙一插,刹車一鬆,一踩油門,車子就開走了。價值2000塊錢的車,他們幾百塊錢賣到二手車市場去,這種生意跟我的"放水"比,連本錢也不需要。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同案犯。(說不知情,大概是趙X為減輕罪責的托詞吧?一,既然他跟這弟兄倆是朋友,對他們經常偷竊電瓶車的行為不可能不知情;二,這兩人怎麼會有三輛電瓶車?難道他糊塗到連問也不問嗎?)我被判了一年刑,還有兩個月就可以出去了。
我是一個對朋友有求必應的人,為朋友沒少吃虧遭罪。2007年6月一天早晨,一個朋友來電話說被人打了,讓我幫他報複打他的人。我衝過去了,一起對那人拳腳交加地猛揍。這下完了,原來這人是穿著便衣的刑警大隊的副大隊長。你說這禍闖大了吧?他能輕饒了我們嗎?我和另外三個人一起被抓到刑警大隊,手被銬起來,10多個民警輪流來揍我們。而打電話叫我幫忙揍人的朋友,卻不知道躲到什麼地方去了。
2006年從監獄裏被放出來後,談過一個女朋友。也是老家的,我們一起出來打工,一起同居了幾年,但因為性格不合,也因為她不能容忍我吃喝嫖賭的惡習,就分手了。我什麼都玩,喜歡自由自在。我沒有讀書報的習慣,偶爾上上網,也是看電影,打遊戲。貴州有幾萬人在這裏混,三教九流,幹什麼的都有。混得好的有房有車,不像我“混”到這裏(看守所)來了。
(我說:“希望你出去後不要再‘混’進來!”他笑了。)出去後我準備回老家縣城。那裏我有一套房子,是舅舅送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