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治的含義,亞裏士多得曾解釋道:“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亞裏士多得的這一解釋對後世影響深遠,成為近代和現代法治觀念的核心內容。人們現在所說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這兩方麵的含義,但內容更加豐富。關於第一方麵的含義,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僅是民眾而且所有當權者,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必須遵守法律,不得違反,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關於第二方麵的含義,即被遵守的法律本身應是製定的良好的法律。在我們看來,所謂良好的法律,應當是維護人民當家作主權力、體現廣大人民群眾意誌和利益、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總之,法治觀念的實質內容是“善法之治”,基本要求是“依法辦事”。因此,我們現在提出加強法治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吸收人類社會文明發展共同成果的表現。
現代社會應當是一個建立了法治國家的社會、一個實現了各方麵和諧發展的社會、一個擁有發達市場經濟的社會。建設這樣一種現代文明社會,需要廣大公民加強法治觀念,普遍自覺地講法治。
公民講法治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可以看出,廣大人民群眾是法治的主體,治理的對象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體現。我國古代曾有“治民無常,唯以法治”的思想,但反映的是封建社會的法治,人民群眾是法治的對象,依靠這種法治,當然也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沒有廣大人民群眾關心、參與和推進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立既無可能,也無意義。
公民講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諧社會是要實現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民眾與國家機關之間的和諧相處。要實現這些方麵的和諧相處,離不開法治的建設。過去的人與人鬥、人與自然鬥的鬥爭哲學和實踐,造成了社會的長期動蕩和生態平衡的嚴重破壞,法治觀念的喪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設和諧社會,首先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製定符合和諧社會需要的法律規範,在法律製定的層麵上解決不和諧的問題,使公平、正義、友善、尊重自然規律等原則、理念在法律中得到充分體現。同時需要廣大民眾自覺遵從這些法律規範,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履行好應盡的義務,人人守法,事事依法辦理,和諧社會自能應運而生。
公民講法治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證。市場經濟是公平競爭、平等交往、誠信守法秩序下的經濟,而公平、平等、講信用,正是法治原則的內在要求。如果商人們缺少法治觀念,在經濟貿易活動中唯利是圖,不擇手段,隨意毀約,背信棄義,正常的市場經濟活動就無法開展,繁榮的經濟發展局麵就不可能出現,現代文明社會也就無從談起。
可見,公民講法治是建設現代文明社會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公民享受現代文明社會進步所需付出的代價。
3.現代社會的公民應知法守法崇法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