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當事人聲明異議;
(5)缺席聽證;
(6)聽證的重新進行;
(7)聽證紀律維持等內容。
4.1.7聽證案卷。具體規定了聽證案卷的形成、效力、及保存等三個方麵。
4.1.8附則。規定了聽證費用、本規定的解釋權及生效日期等內容。
《學生違紀處分聽證程序》應當是《學生違紀處分程序》中的一種程序,是用於學校對違紀學生作出嚴重涉及學生身份關係的處分決定前,給予學生及其家長一個公正、公平、公開的陳述和申辯機會的程序。因此,《學生違紀處分聽證程序》本是應當在製定《學生違紀處分辦法》時,作為其中的一個部分予以規定的。
4.2高校在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時,可實施步驟
4.2.1送達與告知。
學校在進行學生管理過程中,應將相關決定的及時送達和告知作為一項製度確立下來,確保學生的知情權不受侵犯。
4.2.2說明理由。
學校在做出某項對學生剝奪權利的行為時,必須在執行前向當事學生說明理由,一方麵確保了“先取證、後裁決”,防止了公共利益虛偽性;另一方麵通過溝通達到的信息平等,也避免了學生的硬性接受。
4.2.3聽證(嚴重涉及學生和學校身份關係的重大處分)。
聽證製度的功能是使當事人有權站在利害關係人的立場上,使自己的意見反映到行政主體的決策中去,使權力與權利相製衡。將聽證作為處分的必經程序和生效要件,不僅充分保證了學生的知情權,而且使學生有了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也使處分的決定人有了一個兼聽則明的機會。
4.2.4可通過投票等方式決定是否按規定處分或減輕處分。
4.2.5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院討論決定,文件下發一周內報學校相關部門備案,學院行政公布;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結案一周內由學院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學校相關部門提出擬處理意見。留校察看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校行政公布。
4.2.6同一違紀事件學生牽涉到兩個以上學院或部門的,由學校相關部門和有關學院協商處理。
4.2.7對條文中規定可以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當學校相關部門與學院意見不統一時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最終由校長批核。
5.處分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處分學生、處理違紀學生的目的是什麼?“為了懲戒教育”。過去,很多被處理的學生,並沒有真正意識到自己犯的錯誤,不僅給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帶來了損害,也給自己的品行和道德帶來了損害,有的甚至認為這是老師、學校的一種特權,是和自己過不去。而從學校來看,對學生的處分也是一處了之,並未充分考慮處分的合理性和效果。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通過處分啟發與警示的作用,做到處分一人,教育一片。學校給學生提供一個申辯的機會,同時還提供法律援助,這是人性化教育管理的一麵,而同學在申辯過程中,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解剖,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這也是一種教育。學生認識態度好,處罰可以適當減輕。從另一方麵講,減輕是為了教育,目的是幫助學生找出問題的症結所在,改正錯誤的行為。強調人性化,並不等於遷就,而是對有悔改表現的同學提供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高校在製定違紀處分的條例時一定要認識到處分是手段,教育才是真正的目的。同時也要注意違紀處分的公正合理和合法,還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正當程序來保障。通過正當程序調整處分過程,使學校處分權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避免處分運行的無序性、偶然性和隨意性,確保學生享有合法權利。為此,一要建立科學、嚴格、穩定的處分程序,二要做到程序伴隨處分活動全過程,絕對不能任意簡化、改變、調換或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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