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清潔發展機製(CDM)與我國溫室氣體的減排(3 / 3)

原則上,對於能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術、先進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先進的廢棄能源回收技術和溫室氣體回收利用技術、先進的能源替代技術、先進的生態係統保護技術等,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選擇。這些也都可以成為我國CDM技術項目引入的對象。

3.3形成發展清潔能源的推進機製

我國政府於2005年12月頒布了《中國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項目申報、許可程序等政策規定,明確了提高能效、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利用等三個方麵為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製國際合作的優先領域,為我國發展清潔能源製定了一個政策框架。

企業通過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探索清潔煤等清潔生產技術,可以在CDM項目的申請上獲得優勢。因為CDM項目是一個國際合作項目,項目所生產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可以通過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出售給發達國家的政府或企業,由此獲得商業利益。而企業受利益的驅使將更加注重發展清潔能源。這樣,我國就可以借機形成發展清潔能源的推進機製,推進清潔能源在我國的開發與利用,為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作出貢獻。

4.小結

考慮到我國已經有CDM項目的實施,我們必須正視CDM項目帶來的工業轉移將造成國際汙染的轉移,有可能給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從長遠的發展角度看,我國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就必須主動、逐步地加大自身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培育低能耗的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產業,保持並力求降低人均能耗和萬元GDP能耗,避免被鎖定在國際產業和技術的最底層。

此外,我們也必須看到目前CDM和其他兩項靈活性機製一樣還存在一些缺點。交易成本和製度僵化問題都將削減京都靈活性機製相對國內減排所具有的魅力。特別是CDM必須承擔昂貴的基準線發展成本、項目注冊成本、項目查證成本和減排量確認成本等,已經實施的項目和碳投資示範基金項目都暗示了這些成本的存在。

參考文獻

[1]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全球氣候變化——人類麵臨的挑戰[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171

[2]鄒驥,張坤民.京都會議與京都議定書:背景、形勢和影響[J].世界環境,1998.(2):5~8

[3]賈炅,焦誌延.京都議定書及其靈活性機製[J].世界環境,1999.(1):19~23

[4]於貴瑞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中的焦點問題[J].資源科學,2001(6)

[5]參見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全球氣候變化——人類麵臨的挑戰[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6]崔大鵬.國家氣候合作的政治經濟學分析[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83

[7]Jung,M.The role of forestry projects in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J].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icy,2005,8(2):87~104

[8]陳迎,莊貴陽.《京都議定書》的前途及其國家經濟和政治影響[J].世界經濟與政治,2001,(6):39~45

[9]Axel Michaelowa,,Frank Jotzo.Transaction costs,institutional rigidities and the size of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J].Energy Policy,200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