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敦煌學在國外(10)(2 / 3)

270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S527,為五代末敦煌婦女結社之社約。內容包含有結社宗旨、活動內容、違約處罰及社人署名花押及補充說明等,是研究古代民間婦女結社的重要資料。

271 邑儀:當作“邑義”,亦稱社,社邑。為鄉裏坊巷以義相交的民間團體。

272 讓語先登:《尚書·堯典》“允恭克讓”孔穎達《疏》:“惟賢尚善曰讓。”讓語先登者,意謂謙讓為上。

273 榮凶逐吉:“榮”當作營,唐宋敦煌方音“榮”、“營”同音,故常混寫互用。

274 眾社:社內眾人,意即社人,猶今雲社員

275 蓋白躭拽:蓋白即戴白,佩帶白色的孝布;躭拽,即抬拽。 “擔”、“抬”二音對轉,故擔拽,即抬拽,指為亡者送葬時抬棺、拽靈車。

276 建福:舉行法會,以求神佛福佑。

277 脫塔印砂:砂,當作沙。脫塔:用模型脫製小佛塔,今名善業泥。印沙:用印板在沙地上拓印小佛像。佛教信徒以此為功德之行。

278 醴:,疑為,音yī,又音daī,字亦作甙.又作,醴即甜酒。

279 破用:支用、使用。《通典》卷一百四十九 兵二“雜教令附”引《李衛公兵法》曰:“諸兵士隨軍,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數,並衣資、弓箭、鞍轡、器仗,並令具題本軍營、州縣府衛,及己姓名。仍令營官視檢押署,營司抄取一本,立為文案。如有破用,隊頭火長須知用處,即抄為文記,五日一申報營司。”

280 的無免者:“的”,確也,實也。後居易《送鶴與裴相臨別贈詩》“穩上青雲勿廻顧,的應勝在白家時。”“的無免者”意謂切實執行,不予貸免。

281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P.3257。為我國保存最早的一宗民事訴訟案件的完整檔案。內容包括原告訴狀、節度使批辦指令、承辦人的調查取證、承辦人的報告請示、節度使的結案判決。此案在當年十二月十一日由節度使受理立案,中經承辦人調查取證,寫出案情報告,到當月二十二日結案。總共用去不到十二天時間。效率之高,可見一斑。五代時節度使親理民事訴訟,及辦理民事訴訟的程序及過程,賴此可知。

282 大王:指已於清泰二年(公元935年)去世的前節度使曹議金。議金早在後梁貞明年間已在境內自稱“托西大王”,故當地皆以“大王”稱之。

283 身著瓜州:被發配到瓜州。瓜州,今安西縣境。

284 南山:指敦煌西南千餘裏薩毗城一帶山區。五代時為吐穀渾人駐牧區。後文所謂“南山部族”即指吐穀渾族。

285 將地:失去田地。“將”作動詞用,有二義:一謂持有,一謂失去。反義同詞。《荀子·賦篇》“聖人共手時幾將矣” 唐楊倞注“將,送也,去也。言戰國之時,世事已去不可複治也。”

286 司徒阿郎:千指節度使曹元忠。時元忠自稱“司徒”銜。“阿郎”,亦曰“郎主”,唐宋時對主人的敬稱,敦煌人亦稱節度使、刺史為“阿郎”。

287 甲午年:後唐應順元年(公元934年)。時曹議金任節度使。按,自此以下至人名花押,為當年索懷義佃地契。是本案調查取得的證物。

288 應料:應辦操料。

289 渠河口作:修理渠道、鬥門的勞務。唐《水部式》(P.2507有其殘卷)規定:“河西諸州用水溉田,其州、縣、府、鎮官人公廨田及職田,計營田頃畝,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

290 張盈潤:五代時敦煌縣神沙鄉孟授莊人,父懷慶,為歸義軍衙前都押衙;母為歸義軍節度使曹議金第十六妹(因知張盈潤與曹元忠為姑表兄弟)。後唐天成二年(公元927年)前後就讀於靈圖寺學(P.5011《殘抄題尾》一行,雲:“丁亥年(公元927年)歲次,正月十六日,靈圖寺學仕郎張盈潤寫記之耳。”),清泰元年(公元934年,即 “甲午年”),為敦煌縣某鄉司判官(見本卷《索義成田地托付憑》末尾張盈潤款署),為《索義成田地托付憑》的代筆者(本件稱為“書手”,吐魯番文書謂之“倩書人”),又是索義成田地托付一事的知見人;曹元忠執政時期(944-974年)為歸義軍節度押衙(莫高窟108窟南壁外側有題壁七言詩一首,末款:“乾祐二年(公元949年)六月廿三日節度押衙張盈潤題”(今因窟壁整修加固,其詩連同壁麵一同剝離,保存於敦煌研究院文物庫房)。P.2660背有其七言殘詩一首。

291 以下為辦案官員王文通之調查報告。

292 此為古代指節押,取男左手、女右手中指三節,比量長度,劃記為押。

293 射:射音shì。政府對無主耕田或荒田,許民出資取得所有權及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的租稅徭役,謂之“請射”。 《唐六典》卷三十“上州中州下州官吏·下州倉曹司倉參軍” 條:“凡官人,不得於部內請射田地及造碾磑與人爭利。”

294 有實:屬實。

295 射將:猶射取也。

296 回戈:本謂回軍、回師,即軍隊掉轉方向。但唐宋時敦煌方言“過”“戈”同音,借“戈”為“過”。 “回戈”即“回過”,謂返回家鄉也。

297 本文摘自《天寶年代敦煌郡會計牒》,原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P.2626。為唐天寶年代敦煌郡病坊(亦名奍病院,後改為養濟院) 本錢(今雲金基)、利息及物資設備之決算單,從中可了解唐代官辦社會救助事業之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