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敦煌學在國外(8)(3 / 3)

155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S.4445,為五代後唐時期敦煌境內少數民族居民留下的一件貸褐契。褐主為永安寺僧人,利率百分之五十。

156 龍家:即龍家族,原為龜茲王族。唐代,一部分遷入河西地區,敦煌亦有其居民。

157 段:古代長度單位。S.930《立成算經》:“三丈為段”。《五代會要》卷八《喪葬上》載,後唐長興元年(930年)十月敕:“太常禮院例,凡賻匹帛,言段不言端、匹,每二丈為段,四丈為匹,五大為端。”但敦煌民間似仍以“三丈為段”,不用後唐太常禮院賻贈之製。

158 口承:唐宋時敦煌俗語,以身承擔之意。

159 定德、醜子:二人及其兄何願德皆取漢人姓名,若不是漢化之龍家人,則是龍家族中雜有漢人。由此知龍家並非盡為龍姓者。

160 看鄉原生利:依鄉俗慣例加付利息。鄉原(xiāng yuàn),又作鄉願、鄉元。《論語·陽貨》:“鄉原,德之賊也。” 何晏《集解》引周氏釋曰:“所至之鄉,輒原其人情而為。”

161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P.3964,是一件以人為質的特殊典當契約。年代約為後唐清泰二年(公元935年)。塑匠師傅趙僧子,由於遭到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宅內地下水湧出,急需工料治理,乃以親生兒典給親家翁無償服役六年為條件,借得麥粟各20石,六年以後,仍需拿出20石麥粟贖人。從中可以看出五代技藝匠人的困苦處境,以及封建剝削的又一新花樣。

162 賢者:佛教詞語,雖修善道而未斷惑證理者之稱,《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九有“賢者舍利弗”“賢者大目乾連”。

163 人無雇價,物無利潤:人,指被質之人,即苟子。苟子為李千定服役6年,不給工錢;物,指李千定借給趙僧子的麥粟各20石。此項借物亦不要利息。前者“人無雇價”是實,後者“物無利潤”是假。趙苟子為物主服役六年而不得雇價,實是以勞役形式付出了利息。

164 如或典人……仰在苟子袛當:主人對服役者患病死亡及偷劫行為一概不承擔責任。但要求苟子必須為之無償服務,而當苟子患病或死亡不能提供服役時,所借麥粟“本物”由其兄負責全數償還。

165 車無明月:疑當作“車無日月”。《周禮·冬官考工記·輈人》雲“輪輻三十,以象日月也。”“車無日月”猶雲車無輪。S.1920《百行章·信行》:“車因輪轉,人憑信立。”契文中“人無憑信,車無日月”即化用其義。

166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S.1946,北宋前期敦煌縣買賣家生奴婢的契約。本件反映了奴婢子女與生俱來的悲慘命運。

167 換:疑為“逭”之借字。《方言》卷十二:“逭,轉也。”郭璞注逭“音換,亦音管”。換、逭音同,故借“換”代“逭”。不逭,即不轉,不能運轉。

168 欠闕疋帛:從唐開許代到北宋時期,敦煌行用以絹布為主的實物貨幣。此雲“欠闕疋帛”,意即缺少錢用。

169 家妮子:家奴所生女謂之家生婢,又稱家生妮子、家妮子,《搜神記》載:“東域閩中有庸嶺,髙數十裏。其西北隙中有大蛇,長七八丈,大十餘圍,土俗常懼。東治都尉及屬城長吏多有死者,祭以牛羊,故不得福。或與人夢,或下諭巫祝,欲得啖童女年十二三者。都尉、令長並共患之。然氣厲不息,共請求人家生婢子、兼有罪家女養之,至八月朝祭,送蛇穴口,蛇出吞齧之,累年如此,已用九女。”(晉·幹寳《搜神記》卷十九)《異苑》又載:“廬陵人郭慶之,有家生婢,名采薇,年少有美色。”(劉宋·劉敬叔《異苑》卷六);家奴所生男則曰家生奴,亦曰家生子。《漢書·陳勝傳》:“秦令少府章邯免驪山徒人奴產子”唐顏師古注曰:“奴產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知家生奴、家生婢之語漢代已有之。

170 常住百姓:晚唐到北宋時期,附屬於寺院的人戶,謂之“常住百姓”。《四分律雜抄》雲:“一者常住,謂眾僧廚庫、寺舍、園田、仆使、畜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言常住者,常在此處,不可易動。”這類人戶,多係官府或世俗地主施舍給寺院的奴婢,遂屬寺院所有。常住百姓與鄉司百姓不同,鄉司百姓是鄉裏居民,常住百姓為寺院附屬人戶,故又被稱為“寺戶”。寺戶須“分種”寺院的田地,放牧寺院的畜群,為寺院提供一定的零雜勞役,寺院則提供相應的報酬,以供其衣食用度,並非無償勞役;寺戶在不妨礙為寺院服役的情況下,若有餘力,也可以向社會提供勞務,獲得報酬。寺戶身份世襲,隻能同寺戶結婚(所謂“當色為婚”),但可以組成自己的家庭,可以有自己的“衣資畜產”。如此,既非奴隸,亦非自由民,屬半自由民身份(參看薑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製度》第二、三、四章)。

171 準格:格,古代律法文書的一種。《新唐書·刑法誌》“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準格,即按照政府頒布的條令。

172 樓綾:即樓機綾。樓機即立式織布機,為改良的織布機。樓機織的綾,叫做樓機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