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健兒:本為諸軍士兵之泛稱,開元二十五年後,乃指招募入伍者。《唐六典》卷五“兵部尚書·郎中”條:“天下諸軍有健兒。”注雲:“舊健兒在軍,皆有年限,更來往頗為勞獘。開元二十五年敕,以為天下無虞,宜與人(民)休息。自今已後,諸軍鎮、量閑劇利害,置兵防健兒,於諸色行人內及客戶中召募,取丁壯情願充健兒;長住邊軍者,每年加常例給賜,兼給永年優複。其家口情願同去者,聽至軍州,各給田地屋宅。人賴其利,中外獲安。是後,州郡之間,永無征發之役矣。”據此乃知本件中之健兒,雖為軍兵,但在當地有家口田宅,故堪為保任也。
94 市令秀昂:市令,掌管市易的主官。《周禮》謂之“司市”。《唐六典》卷三十載:“漢代諸郡國皆有市長,晉宋已後皆因之。隋氏始有市令。”《唐六典》卷二十“大府寺·兩京諸市署”條雲:“京都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為之貳。凡建標立候、陳肆辨物(注:按《周禮·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珠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邇也,各平正之”),以二物平市(注:謂秤以格,鬥以概),以三賈(價)均市(注:精為上賈(價),次為中賈(價),粗為下賈(價)”。敦煌為下州,同書卷三十“下州官吏”條載,下州置“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帥二人(“帥”,疑當作“師”。《唐會要》卷八十六“市”條引大中五年八月《州縣職員令》雲:“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查非偽,通判市事;丞一個,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師三人。注:掌分行檢察。州縣市各令準此。”又載:“又準戶部格式,其市吏、壁師之徒,聽於當州縣供官人市買。”敦煌遺書P.3559(3)《唐天寶年代(705年)敦煌郡敦煌縣差科簿》載從化鄉曹大賓、安胡數芬俱為“市壁師”,殆即《唐會要》所謂“師”、“壁師”)。市令為從九品上,其司佐、市史、市師皆無官品。又載:“中下州市令及縣市令、嶽瀆祝史,並州選,各四周代。”“州縣市令,取勳官五品以上及職資九品者,若無,取勳官六品以下……市令不得用本市內人,縣市令不得用當縣人。”
95 史:即市史,為市令下屬幹辦吏員。《唐六典》卷三十載下州有“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帥〔師〕一人。”市史掌文案,約相當於今之文書、秘書。
96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北圖堿字59號,為吐蕃統治中期寺戶向都司貸麥種的申請書,又兼充借貸契據。從中可知,寺戶為寺院種地,麥種需自備;寺院雖以無息借貸方式借給,但必須至秋償還,如違期不還,即一倍生利。文末有都教授(即都僧統)之批示,隻批給申請數之四分之三。
97 團頭:唐宋時敦煌居民編組基層單位,大體10戶左右為團。一團之首戶戶主為團頭(參見李正宇《研究》第二節《對內涵的幾點探索·從“××下”的注記看吐蕃時代敦煌居民基層編製》)。近似後世保甲製度下的甲或甲長。
98 頭下戶:即團頭名下諸戶,亦稱“頭下人戶”。
99 請便:請求借貸。《資治通鑒》卷二百七十三後唐莊宗同光二年春正月甲辰“豆盧革嚐以手書,便省庫錢數十萬。”胡三省注:“今俗謂借錢為便錢,言借貸以便用也。” “便”有假借、借貸之義,早見於北齊時,《通典》卷二《食貨二·田製下》引北齊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詔,有“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人力者,須令相便”之語,唐代更為常用。如唐陸贄《翰苑集》卷二十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五條――請以稅茶錢置義倉以備水旱》雲“除賑給百姓已外,一切不得貸便。” 又如蔣防《霍小玉傳》雲:“生(李益)家素貧,事須求貸便、托假,故遠投親知,涉曆江淮,自秋及夏。”“貸便”“托假”,異辭同指。今人往往不知“便”有借貸之義,於上引《霍小玉傳》之文斷句,誤作:“生(李益)家素貧,事須求貸,便托假故,遠投親知……”(見汪國垣先生編《唐人小說·霍小玉傳》)。
100 馱:量詞,馱音duò。《唐六典·戶部·度支郎中員外郎》:“每馱一百斤。”
101 自勾當輸納:團頭劉進國負責辦理歸還事宜。
102 其斛鬥請倍:斛鬥,此指糧食。量詞轉化為名詞;請倍,自願加倍歸還。
103 處分:處理,決斷。
104 牒件狀如前:唐宋時牒狀末尾常用語,應讀作“牒,件狀如前。” “牒”,本指文、牒、書、狀,此處用為動詞,謂寫為此牒,猶今雲“書此”、“寫上”、“寫呈”;“件”《玉篇》釋作“分也。”《魏書》卷七十六《盧同傳》:“若名級相應者,即於黃素楷書大字,具件階級數。”是其用例;“件狀”,謂分別條敘其事狀也。
105 所由:謂主司者。《資治通鑒》卷二百四十二唐穆宗長慶二年四月甲戌:“戶部侍郎判度支張平叔上言:官自糶鹽,可以獲利一倍。又請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胡三省注:“所由,綰掌官物之吏也,事必經由其手,故謂之所由。”所言“事必經由其手,故謂之所由”則是,若謂專指“綰掌官物之吏”則非。本契表明,都僧統司掌管糧倉之職事僧亦得稱為“所由”,是其證。
106 正勤:吐蕃統治中期,敦煌僧團的都教授(此前後亦稱都僧統),俗姓宋,出家於敦煌靈圖寺(見S.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