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敦煌學在國外(3)(2 / 3)

上家生中婢191壹□□□□□□□

上蕃丁奴192壹口,直錢肆拾□

上蕃中奴壹口,直錢拾伍阡文,次參193阡文

上蕃丁婢壹口,直錢叁拾阡文,次貳拾伍阡文,下貳拾阡文。

上蕃中婢壹口,直錢貳拾柒阡文,次貳拾伍阡文,

上家生細敦父馬194各壹匹,直柒拾阡文,次陸拾伍阡文

上家生□敦父馬壹匹,直錢貳拾叁□□,次貳拾壹阡 (後缺)

四 計 量(選1件)

唐《算經》(節錄)195

凡度之所起,起於忽從蠶口中吐絲為一忽。忽者,息之拔196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豪(毫,下同),十豪為一厘,十厘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四丈為一疋,五疋為一端;十丈為弘〔引〕;方丈曰堵;五尺曰步;六尺為尋;七尺為常;八尺為仞;

五尺為一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一百畝為一頃;

一疋有四丈,四百寸,四千分,四萬厘,四十萬豪,四百萬絲,四千萬忽;

一丈有十尺,百寸,千分,萬厘,十萬豪,百萬絲,千萬忽;

一尺有十寸,百分,千厘,萬豪,十萬絲,百萬忽; :

一寸有十分,百厘,千豪,萬絲,十萬忽;

一分有十厘,百豪,千絲,萬忽;

一豪有十絲,百忽;

一絲有十忽。

又據《大唐令》文,諸以北方種〔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197, [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198

凡鬥量所起,起於圭〔粟〕199,十粟200為一圭,十圭為一杪201。十杪為一撮,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202,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鬥203,十鬥為一204,〔一〕有十鬥,百升,千合,萬勺,十萬撮,百萬杪,千萬圭;

一鬥有十升,百合,千勺,萬撮,十萬杪,百萬圭;

一升有十合,百勺,千撮,萬杪,十萬圭;

一合有十勺,百撮,千杪,萬圭;

一勺有十撮,百杪,千圭;

一撮有十杪,百〔圭〕;

一杪有十圭。或雲六粟為一圭,今雲廿粟為一圭。

方一尺,深一尺六寸二分,受一石。

秤之所起,起於黍,黍者,如一黍之重。十黍為一累205,十累為一銖,廿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卅斤為一鈞;四鈞為一石。

一石有四鈞,一百二十斤,一千九百廿兩,四萬六千八十銖,卅六萬八百累,四百六十萬八千黍;

一鈞有卅斤,四百八十兩,一萬一千五百廿銖,一十一萬五千二百累,一百一十五萬二千黍;

一斤十六兩,三百八十四銖,三千八百四十累,三萬八千四百黍;

一兩有廿四銖,二百四十累,二千四百黍;

一銖有十累,百黍;

一累有十黍。

五 征 納(選1件)

唐天寶九年(公元750年)八月敦煌郡倉納穀牒206

敦煌縣狀上

合今載應納種子粟壹萬貳阡貳伯捌拾伍石玖鬥叁升207

洪池鄉柒伯壹拾陸石壹鬥壹升陸合玖勺

玉關鄉壹阡肆拾壹石肆鬥貳升玖合捌勺

效穀鄉玖伯玖石肆鬥貳升捌合捌勺

洪閏鄉壹阡叁伯肆拾貳石玖鬥伍升柒合

懸泉鄉壹阡伍伯壹石陸鬥玖升陸合

慈惠鄉壹阡柒石陸鬥柒升

從化鄉叁伯陸拾伍石貳鬥壹升

敦煌鄉玖伯貳石捌鬥貳合肆勺

莫高鄉捌伯柒石伍鬥叁升玖合

龍勒鄉陸伯貳拾柒石玖鬥柒升

神沙鄉玖伯貳拾壹石玖升伍合壹勺

……………………謙208………………………

平康鄉壹阡壹伯肆拾柒石叁鬥肆升伍合

壽昌鄉玖伯玖拾肆石陸鬥柒升

牒狀,件如前,謹牒

天寶九載八月廿七日史209 楊元暉 牒

錄事210 薛有明

宣德郎行尉事211 程鹽械

廿七日 謙212

六 水 利(選1件)

唐代敦煌行水法(節選)213

……其行水時,具件如後:

一、每年行水,春分前十五日行用。若都鄉、宜秋214不遍,其水即從都鄉不遍處澆溉收用。以次輪轉向上。承前已來,故老相傳,用為法則。依問(聞)前代平水215交(校)尉宋豬、前旅師(帥)張訶、鄧彥等216行用水法,承前已來,遞代相承用,春分前十五日行水。

從永徽五年太歲在壬(甲)寅,奉遣行水用曆日217勘會,春分前十五日行水,為曆日雨水合會218。 每年依雨水日行用,尅(刻)須依次日為定,不得違遲。如天時溫暖,河水(冰)消澤(釋),水若流行,即須預前收(受)用,要不待到期日,唯早最甚,必天溫水次早到,北府219澆用周遍,未至場苗之期220。東河221已南百姓即得早澆粟地、後澆商傷苗222。田水大疾,亦省水利。

其次,春水澆溉:至平河口223已北了,即名春水。一遍輪轉,次當澆傷苗。其行水日數、日承水日(按:此日字當衍)數、承水多少:若逢天暖水多224,疾得周遍;如其天寒水少,日數即遲,全無定準。

一、每年澆傷苗,立夏前十五日行用。先從東河兩支、鄉東225為始,依次輪轉向上。其東河百姓恒即訴雲:麥苗始出,小,未堪澆溉。如有此訴,必不得依信。如違日不澆,容一兩日,向後即遲校十五日已上,即趁前期不及,神農、兩罔、陽開226、宜秋等,即不得早種糜粟,亦諸處苗稼交〔教〕即早乾。每年立夏前十五日澆傷苗,亦是古老相傳,將為定準。同前問舊人勘會,同憐〔矜〕為曆日。

穀雨日澆傷苗日,從兩支渠已南至都鄉河,百姓但種糜粟等地,隨苗澆了;宜秋一河百姓麥粟麻等地227,前水澆溉,其糜粟麻等地,還與傷苗同澆,循還〔環〕至平河口已下,即名澆傷苗遍。其水遲疾,由水多少,亦無定準。

一、每年重澆水,還從東河兩支、鄉東為始。行水之日,唯須加手力228捉搦急催,其粟等苗才遍即過,不得遲緩失於時。周遍至平河北下口已北了,即名兩遍。其水遲疾,由水多少,無有準定。

一、每年更報重澆水,麥苗已得兩遍,悉並成就,堪可收刈。澆糜、粟、麻等苗,還從東河為始。當〔此〕之時,持〔特〕須捉搦,令遣糜、粟周匝,不得任情。其東河百姓欲澆溉麥人,費水,必不得與。周如〔而〕複始,以名三〔遍〕。

一、每年更報重澆麻菜水229 ,從陽開、兩罔以上循還〔環〕,至北府河了,即放東河。隨渠取便,以澆麻、菜,不棄水利。當〔次〕行水,將為四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