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斯坦因弄到這批文物後,原打真從新疆喀什直接運往印度。但害怕這樣會被中國政府扣留,出不了國門,因而改變路線,先運到俄國,再轉到英國。他在啟運這批“貨物”時,未向中國海關如實申報,采取欺騙、謊報的手段蒙混過關。這是不是犯了越貨走私罪?斯坦因為什麼不敢把他當年運貨出境的申報單和檢驗放行證公諸於世?
第五、此外,斯坦因還幹了不少同他考古學家的身份、職業極不相稱的事情。例如他除了在新疆、甘肅數百個考古點上進行發掘,測繪之外,又對同他考古點毫不相幹的其他許多地帶進行詳細的地形測繪,他對俯視西藏、於闐的昆侖山區,控扼青藏與河西交通的祁連山區等,都作了精確的測量及繪圖,甚至明知非法還秘密測繪中國軍隊駐守的塔爾庫什幹要塞,他寫道:“我和助理測繪員表麵上漫不經心地走到那地方去,一直等到中午過後所有守軍都午睡時才進行測繪。超出這段安全時間之外仍須繼續工作,聰明的(印度)外交官便去會見(中國)按辦,並巧地用我旅途中有關的種種見聞,吸引了他的注意,這樣,他和他的下屬們都沒有時間去懷疑在他們堡壘的周圍會進行測繪工作”22。在另一報告中,斯坦因寫道:“有一批左輪手槍和軍火被委托――把它們交給馬繼業(按此人係印度政府駐喀什領事)是我繼續完成前往喀什噶爾旅行的又一個理由”。23
斯坦因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止一椿,而中國並沒有給予“合並論處”,隻給他送了個“騙子”名份,難道過份嗎?
筆者這裏並不是主張追究斯坦因等人的罪過,隻是要把事實的真相告訴世人,以澄清視聽。我們不認為斯坦因等人對中國主權的侵害以及給中國文物造成的損失是合法的“學術活動”,至於某些外國學者把斯坦因盜竊中國文物的行為譽為對中國文物的“拯救”,尤其讓人匪夷所思。事實上,有不少竊賊一直覬覦著大英博物館、盧浮宮、濟美博物館、艾爾米塔什博物館、福格博物館、富士美術館,企圖以各種手段竊取館藏文物。若有竊賊用斯坦因手法買通監守人員取得各館所藏文物,該不會像斯坦因一樣送他一頂“文物拯救者”的桂冠吧!不論何人,運用斯坦因的手法從任何國家到這些文物並偷運出境,都應當是一種犯罪。
先後來到敦煌的外國盜寶者,他們的國籍分屬英、法、俄、日、美等國;他們的身份,除了個別係間諜份子外,多數是很有成就的專家、學者、教授。這些專家、學者、教授都相信自己具有崇高的良知和學術道德,但是,他們畢竟幹了破壞文物和侵害我國主權的行為。他們在學術上的貢獻和成就,我們是予以肯定的,但不能把他們在學術上的貢獻和成就同他們破壞文物、竊掠文物的行為混為一談,功過互不相掩、善惡各當別論。他們所盜走的中國文物至今未予歸還,反而仍然被當作他們個人的功績和他們國家的掠獲品而加以炫耀,卻是公理所不容的。
藏經洞文物經過早期的流散和後來外國人多次地巧取豪奪,待到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清朝政府收拾劫餘的時候,已不足萬卷,複遭經手人盜取,最後交到京師圖書館(即今北京國家圖書館)的僅有8679卷和一些破爛殘頁,這些破爛殘頁經過胡鳴盛和許國霖先生整理,又析出1192卷號,總共有九千多卷,還不到出土文獻總數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