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10世紀以後蒙古氏族製度逐漸瓦解,到成吉思汗統一之前,以奴隸製生產關係占主要地位的奴隸社會顯然已確立。它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麵。
(1)不僅奴隸的來源與數量增加,而且至遲從11世紀海都時期起已經有俘虜或買來的奴隸、世襲的奴隸,並已擴大到把同族人變為世襲奴隸。當時這種賣奴、俘奴、奴役同族人的發展過程與恩格斯所描述的早期奴隸製社會的情景基本相同。蒙古遊牧社會的奴隸雖曾主要以家用奴隸的形式出現,但他們的特點是兼事“剪羊毛”、“打馬奶子”、“擠牛羊乳”、“製革”、“製氈”等生產活動。應該認為,這種家內奴隸也間接構成了生產的基礎。而且從孛端察兒時起,就把所俘兀良哈奴隸用作“牧馬”等勞動。這樣,當時的奴隸勞動間接或直接地構成了蒙古社會生產的基礎。以後,特別是成吉思汗時代,隨著整部、整族地擄來奴隸.不可能全部容納在家內使喚,從而使用奴隸於軍中和生產中,放牧牲畜,務農“舂碓”,隨主“圍獵”,隨軍役使等等自是不言而喻的了。在個體家庭逐漸成為社會和生產的基本單位,氏族製的家庭公社如前所述已經瓦解的情況下,這種奴隸製自然隻能是階級社會的家庭奴隸製,而不是原始社會末期的家長奴隸製。而且恩格斯早已指出,東方的家庭奴隸製亦應是奴隸製的一種形態。
(2)汗和汗權的產生是遊牧民族奴隸製政權的標誌。蒙古社會至遲在海都汗時期,汗權世襲製已經存在。而合不剌汗時(12世紀初),就一度形成較統一的蒙古奴隸製大汗政權。海都以後,成吉思汗以前,記載較多的大汗有:合不刺、俺巴孩、忽圖刺等人。蒙古汗位繼承的世襲製雖輔有一定的推舉形式,但也都是遵照從汗係子孫中推舉,仍然是汗室世襲。恩格斯早就指出,在汗權發展初期,總是不大可能是嚴格的世襲製的。海都時,蒙古奴隸製政權隻是初具雛形,也產生了表示貴族階級身份的“那顏”、“異密”、“把阿禿兒”、“薛禪”等稱號和被奴役階級“斡特古·孛斡勒(奴隸)”、“合刺抽(下民)”等名稱。並且蒙古各部自10世紀以後開始以屬“國”的形式與遼、宋、金等朝均有交往,對這些王朝“來聘”、“來降”、“來貢”的記載不勝枚舉,說明其階級社會的政權形式已得到鄰族鄰邦的承認。眾所周知,蒙古高原其他汪古、乃蠻、塔塔兒等各部,比蒙古部先進,其世襲製大汗政權也不晚於蒙古部,史書也多有記載。
(3)蒙古社會在成吉思汗祖輩時就有刑法,即“祖宗的成法”和軍隊等維持階級社會政權的暴力手段,特別是古溫兀阿和赤剌溫孩亦赤二老人把兒子交給成吉思汗時說:“若離了你門戶嗬便將腳筋挑了,心肝割了”,“若離了時,便將他性命斷了”。這無不反映出他們傳統的法製觀念是懲罰奴隸的奴隸製法規,其軍隊則是維護階級社會的暴力組織。可見,把以上情況隻說成是無階級社會的氏族製殘餘或無奴隸製關係的封建社會是軟弱無力、無法解釋的。
二、成吉思汗時代蒙古社會的性質——奴隸製向封建製的過渡時期
那麼,到了成吉思汗時代其建立的蒙古帝國究竟是什麼性質的社會形態?前已論證,從海都到合不刺汗(12世紀初)時期,蒙古世襲各部統一的奴隸製合罕政權已逐步建立,到俺巴孩、忽圖刺等汗時已經經曆了奴隸製政權的早期發展階段,這時的蒙古政權已經以屬國形式時叛時服地隸屬於遼、金王朝,隻不過未能建立包括蒙古高原其他突厥係各部在內的那樣大一統的奴隸製政權。這是因為蒙古奴隸製形成時,恰恰遇到了中國曆史上五代十國及宋、遼、金的大分裂時期,蒙古高原也陷入了分裂混戰局麵。混戰為蒙古地區奴隸大眾乘亂逃離另投他主或者立功贖身提供了客觀可能,正是這種時代背景,使得蒙古奴隸製沒有能夠得到充分發展,便已經從基礎上開始動搖了。另一方麵,成吉思汗則由於統一的需要,而大量使用奴隸於軍中,自覺不自覺地使奴隸關係逐步解體,使成批世襲奴隸、家內生產奴隸脫離了奴隸地位。所以如前所引《史集》明確指出,劄刺亦兒人作為世襲奴隸,到成吉思汗時已是“最後”一代。我們認為,這是與當時的社會實際十分吻合的。加之,成吉思汗周圍鄰族封建製度的影響,其統一後的帝國一開始就實行了分封製等明顯體現封建關係的體製。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未得到充分發展的奴隸製關係必然還要補充發展,於是,大統一後的蒙古國進入了未充分發展的奴隸製關係與新產生的封建製關係並存、由奴隸製早期社會向封建關係為主、封建關係處於上升格局的過渡時期,成吉思汗時代的蒙古國家就是這樣的一種過渡社會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