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古印度的“種姓製”(1 / 1)

印度的名稱起源於印度河。中國漢代史籍譯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譯為“印度”。

古代印度是人類文明的發祥地之一,它和中國、埃及、巴比倫並列為東方的四大古國。勤勞、勇敢的印度人民,曾經創造了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人類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但是,幾千年來,印度社會的發展一直比較遲緩。這與印度存在著一個森嚴的等級製度——種姓製度有著一定的關係。

自20世紀20年代起,在印度河穀先後發現幾個古代城市遺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達羅,因此統稱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約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葉至前二千年代中葉。曆史學家一般都認為,哈拉巴文化的創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

種姓製度是印度社會的等級製度,它萌芽於印度曆史上大約在公元前1500年前的早期吠陀時代,當雅利安人進入印度次大陸時,他們用“雅利安人瓦爾那”和“達薩瓦那”把入侵的雅利安人和土著人分開來。

在梵語中雅利安人的意思是“高貴者”,隨著氏族製度的瓦製,雅利安人內部貧富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製度,這就是種姓製度。“種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色或品質的意思。因此種姓製度又叫瓦爾那製度。

在種姓製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婆羅門是僧侶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婆羅門和刹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來供養婆羅門和刹帝利兩個種姓。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於奴隸的地位。所從事的職業如養豬、做傭人,抬屍等。

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不同種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賤民不包括在四個種姓之內,最受鄙視。賤民又稱為“旃陀羅”種姓。

為了維護種姓製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誌,是天經地義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婆羅門把種姓製度的出現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製成了刹帝利,用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無論到什麼時候,巨神之口永遠高高在上,巨神之腳則永遠在下。

為了維護種姓製度,奴隸主階級還製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隻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刹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為了鎮壓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裏,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裏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並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隻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隻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屍,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黴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淨身儀式。

印度的種姓製度實質上是一種階級製度。因此,種姓製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會發展遲緩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曆了幾種社會形態,但是種姓製度一直延續下來,成為曆代剝削階級的統治工具。印度1950年廢除了長期存在的社會等級製度,但是現代印度社會中種姓製度的殘餘影響依然存在。

但是,由於鮮明的階級關係被掩蓋在等級的劃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階級界限,在勞動人民之間製造隔閡和對立,不利於他們團結對敵。此外,種姓製度實行職業世襲,把生產限製在一個狹小的範圍內,從而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它的基本特點就是職業世襲,內部通婚,宗教法律森嚴、法律麵前不平等。一個人的社會地位高低並不取決於他的能力,而僅僅依據其家庭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