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嚴格限製出口貨物的種類和數量,凡馬牛、軍需、金、銀、銅、鐵、鉛、錫、銅錢、硫磺、書籍、糧食等都不準出口,而允許出口的絲綢、茶葉、大黃等也嚴格限製數量。
此外,清朝還規定,在廣州進行的中外貿易,必須通過官方指定的壟斷代理商行“十三行”進行,由它充當外國商人的全權代理人,包銷進口商品,代繳關稅,采購各類出口商品。
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華行為舉止的保證人,也是中國官府與外國商人之間的中介人,外國商人的一切請求均由行商轉達,而中國官府對外國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傳達。十三行還在廣州城外開設“商館”,供外商作為來華貿易的辦事處和住所。
以上諸項海外貿易立法,束縛了民間海外貿易的開展,阻撓了中外正常貿易的進行,影響了社會經濟順利發展。
在行政立法方麵,在清朝行政管理體製中,皇帝仍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一切軍政事務由其“乾綱獨斷”。
為了防止宦官專權和臣下結黨營私,清律嚴禁宦官參與政治,嚴禁大臣交結朋黨及內外官交結,犯者按“奸黨罪”處斬。在皇帝之下,仿明製設內閣,代擬批旨,呈進奏章。
內閣大學士名額不定,康熙時多用滿漢大學士4員,雍正時6員,乾隆時增協辦大學士一兩員。內閣大學士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但實權遠不及明朝,僅僅具有上傳下達的職權。
在內閣之外,還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南書房等輔政機構。雍正即位後,因西北用兵而設立軍機處,取代傳統的議政王大臣會議,並侵奪了內閣的部分職權。軍機大臣位高權重,隻服從皇帝命令,是清朝君主專製極端化的標誌。
內閣與軍機處之下,沿襲明製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設滿漢尚書各一人,滿漢侍郎各二人,下置郎中、員外郎等屬官。六部長官對皇帝負責,隻能奏請皇帝頒發必要的詔令,無權向地方直接發布命令。
六部之外的院、寺、府、監均有較大裁並,九寺隻剩下審理刑獄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大常寺,管理馬政的太仆寺,以及管理典祀筵宴朝會的光祿寺和鴻臚寺;五監僅剩下掌國學政令的國子監;隻有培養封建統治人才的翰林院仍維持明朝時的地位。
地方政權機關分為省、道、府、縣4級。明朝臨時派遣的督撫已成為固定的省級長官,握有地方軍政大權,但必須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時行政上的獨立性,成為隸屬於督撫的分理地方民財和刑獄的兩個機關。
省下設道,作為省的派出機構,負責聯絡省與基層的關係,由道員主管政務。道下設府,由知府主管行政、經濟與司法等事務。與府平級的機構有廳和直隸州。府下設州和縣,州置知州,縣置知縣,由中央直接派遣。縣下設有征收賦稅錢糧的裏甲和防範盜賊的保甲。
在職官監察方麵,清朝基本沿襲明製,中央仍以都察院為監察機關,長官為左都禦史。為了集中皇權,將六科給事中並於都察院。
六科給事中與十五道監察禦史合稱“科道”,分別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糾彈,使監察機構實現一體化。當時有科道官密折言事製度,將軍機處以外的所有機關和官員都納入監察稽違的範圍之內。
1690年,康熙令左都禦史為議政大臣,參與朝政決策,充分發揮科道官作為皇帝耳目的作用。地方則由省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和省布政使派出的“分守道”分別對府、州、縣官員進行監察,同時廢除了巡按禦史製度。
清朝的會審製度有所發展。除了從明朝的“九卿圓審”發展而來的九卿會審外,還製定了朝審、熱審和秋審製度。
審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發生的斬絞監候案件。熱審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審理判決,疏通監獄,以防在暑熱天氣庾斃囚犯。秋審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複審製度,因為是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
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案件經過秋審複審程序後,分四種情況處理:
第一,情實: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
第二,緩決: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3000裏,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辦。
第三,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於死刑,一般減為徒、流刑罰。第四,留養承祀: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件者,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