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遵守法律與弘揚道德

法律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而道德則是由一定的經濟關係決定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倫理習俗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維係的,表現為善惡對立的社會意識和行為規範的總和。如果說法律是不可逾越的雷池,那麼道德則是人格步入高尚的階梯。作為教師,既要理解教師的德性要求,又要遵守教師職業的法律規範。道德和法律在教師職業道德修養中得到統一,從而使師德超越了一般道德的範疇,成為內含有道德與法律相結合、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融為一體的教師德性品質,由此而顯現教師職業的崇高與神聖。

法律與道德的衝突

《武漢晨報》在2002年8月4日的頭版頭條登出一篇報道,說的是一位“的嫂”在武昌火車站為了替一位懷孕7個多月的孕婦取行李,在禁停區停了不到2分鍾,結果受到交警扣分罰款的處罰。盡管“的嫂”苦苦辯解,周圍群眾也幫忙求情,但交警不為所動。為此在場的群眾議論紛紛,大家認為“的嫂”是為了做好事才違章,且違章時間不長,又沒造成交通堵塞,交警應該適當通融一下。但據法律界人士稱,交警對“的嫂”的處罰完全正確。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張報紙第24版《社會新聞》欄目中,也有一篇報道:漢宜高速公路上,巡警為讓一日本友人趕上航班,破例為其開啟了中央隔離柵,安全組織調頭,贏得半小時寶貴時間。

道德和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常會有衝突的可能,一旦發生衝突,我們應該如何抉擇,就成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教育實踐中這種矛盾與衝突亦難以避免。如:為矯治學生不良行為而采取體罰、心罰的手段;為防止學生早戀而偷看學生日記、截留學生信件;為保持課堂紀律或避免學生相互影響而限製學生言論自由;為應付檢查或評獎評優而弄虛作假;為培養學生的進取心或榮譽感而公開學生的成績並張貼紅榜和白榜,侵犯學生的隱私;為幫助學生學習,大量代訂複習資料並收取回扣等。而最頻繁或最主要的表現則為“合法與失德”,即行為本身並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但卻有悖於職業道德或“行規”。

教師著裝的自由與規範

教師可否化妝?其穿著可否時尚性感?能否穿背心、短褲、拖鞋上課?教師可否染彩發、染繪指甲?可否戴首飾、帶手機上課?很多問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或未明令禁止,但道德方麵卻有相關的約束。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第8條規定,教師必須“為人師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而且很多省市和學校都有相關的規定。

穿著打扮本應屬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隻要不違社會公德,一般無可厚非,別人也無權幹涉,但由於教師職業和工作對象的特殊性,教師的著裝就不純粹屬於個人問題,它對學生的生活方式和價值取向都會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必須從校紀校規或職業道德上加以規範。

收受禮物與以權謀私

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人們的觀念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功利主義開始侵襲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學校雖是育人的場所,但亦並非世外桃源,而教師又是社會化的個體,無時無刻不在感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其觀念和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上述思潮的負麵影響。因此,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不良風氣也開始向學校蔓延,“無私、奉獻”逐漸被“利益驅動”所取代,“教育腐敗”逐漸開始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規定教師要“廉潔從教”、“不向學生和家長索要財物,不利用職務謀取私利”,這既是對教師職業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護學生的權益。學生一方麵可能因為上述現象或行為導致財物受損,另一方麵也可能因為沒有送禮或送不起禮而處於不利或尷尬的境地,並因此影響學習與生活。因此,收受學生禮物雖不至於違法,但卻可能有違師德,並涉嫌“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