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委員會成員每年春天選舉一次,由全體學生投票產生,除了文理學院選出5名代表以外,其餘每個學院選出2名代表。然後從這20多名榮譽委員中選出5名組成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mmittee),分別為主席(Chair)、調查副主席(Vice Chair for Investigations)、審判副主席(Vice Chair for Trials)、教育副主席(Vice Chair for Education)和公共關係副主席(Vice Chair for Community Relations)。
同時,在每年的秋天,榮譽委員會還以麵試加筆試的方式在全體學生中選取大約200個支持委員(Support Officers),他們被分成四個部分:榮譽顧問(Honor Advisors)、榮譽律師(Honor Counsels)、榮譽教育者(Honor Educators)和榮譽社團關係委員(Community Relations Committee Members)。支持委員是具體事件的管理者,上崗之前都會經過嚴格的培訓,他們的義務是幫助執行委員對“榮譽製度”進行公平合理的管理。
另外,學生還隨意選取若幹名陪審團(Juries)成員,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保證選舉出來的學生能夠真正地代表全體學生的利益,從而維持榮譽製度的公平和公正。
5.違反“榮譽製度”行為的處理程序
總的來說,整個處理過程會經曆四個階段:上報(Reporting)、調查(Investigation)、審判(Trial)、終極審判(Post-trial)。
每一個弗大學生都有義務維持弗大優良的學風。身為弗大的一員,如果發現身邊有疑似違反“榮譽製度”的行為,應當立即聯係一名榮譽顧問。經過榮譽顧問對事情的分析,如果仍然覺得有必要,就可以上報了。在這個過程中,榮譽顧問不會幹擾上報者的最後決定。
一旦榮譽委員會接到報告,它就會派兩名榮譽律師對報告展開調查,調查的結果將由委員會的3個成員討論,看證據是否足以起訴被控學生。一旦學生被正式起訴,他或她將麵臨兩個選擇:一是立即離開學校(該情況下,學生被視為認罪);二是要求榮譽審判(Honor Trial),從而有機會在陪審團麵前拿出證據為自己辯護。如果有學生對起訴沒有做出任何反應,那麼委員會會采取相關措施如阻止該學生注冊或扣留其成績單等,直到被控學生做出反應。審判結束後,學生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提出上訴(appeal),這時榮譽委員會將及時反應,進行終極審判。
總之,每一個環節都有詳細的程序,這些都是為了能保證審判過程的公正,尊重學生的個人權利,保護學生的利益。
6.違反“榮譽製度”行為的處罰
弗大對違反榮譽製度的學生實行單一處罰製(Single Sanction),一旦違反行為成立,學校即對其予以永久開除;對已畢業的學生,則收回已頒發的學位證書;如果被控學生麵臨畢業,那麼他或她的學位及證書將會被暫時扣留,直到審判結果出來再做進一步決定。這種做法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學生,而是要維持弗大誠實互信的良好氛圍,同時在這種氛圍中對學生的人格進行塑造。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隻要違反“榮譽製度”行為發生的時候被告是一個弗大學生,那麼,不管他/她被舉報時是否已經離校,從行為發生時間算起兩年之內的控訴均會生效。
7.道德補救(Conscientious Retraction)
那麼,在弗大,學生一旦犯了錯誤是不是就隻有等著被開除呢?
不是的,弗大的每一個學生都享有一份自我補救的特權,那就是在別人懷疑他之前,聯係一名榮譽顧問,如實反映情況之後,遞交一份書麵文件,承認所犯錯誤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盡力彌補自己的過錯。真心懺悔自己行為並勇於承擔後果的學生將會得到原諒,並獲得繼續在弗大求學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