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斯坦福大學學生事務管理研究(3)(3 / 3)

5.司法谘詢顧問(Judicial Counselors)。是經過培訓的、現任的或前任的陪審團小組成員或其他人員,誌願在不成為陪審團成員的前提下,為檢舉人和被檢舉人提供保密協助(Confidential Assistance)。

6.申訴處理員(Ombuds Person)。致力於確保教職工和學生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負責調停爭端,提供大學政策信息,或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或服務項目。

以上六個主要部門,構成了一個完善嚴密的體係,確保維護受害者的權利和保持正義。

其實早在1896年,基本行為規範就為斯坦福大學的學生行為規定了相關準則。總體說來,它要求“斯坦福的學生應該在校內和校外都尊重秩序、道德、個人榮譽和他人的權利等,這是作為一個好公民應該具備的素質。任何違反的行為都足以作為開除的依據。”多年來,它已經應用在了多種場合。許多行為都被認為是違反該規範的,如人身攻擊、損毀財產、偷竊、造假、性騷擾等等。

1921年的春天,第一個全校範圍內的學術行為準則係統被正式采納。“榮譽規範”為斯坦福大學的學術行為設立了廣泛的標準。同時,也詳細闡明了構成一定違反行為的各種情形,以幫助學生更好地判定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

斯坦福大學學生司法訴訟和判定程序如圖5-11所示:司法事務辦公室接到申訴後會立即開展司法調查。無論你是否是斯坦福的一員,都可以對斯坦福學生的涉嫌不正當行為提出申訴,在某些情況下學校的職員可以代表學生提出申訴。每一起申訴案件都會得到充分調查。司法官員會與舉報人交流案件情況和是否做出指控決定。所有提起指控的案件均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由六名受過專門法律培訓的人員組成,其中通常有四名是學生。向司法事務辦公室谘詢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提出申訴。辦公室職員在任何時候都會回答學生的問題和提供援助。

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如不正當性行為和身體傷害),辦公室會為當事人提供住宿或安全保護,盡力確保當事人行使正當權利。為了保證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嚴謹性,司法事務辦公室除了鼓勵舉報作弊行為,還對舉報人的舉報材料提出了相關要求:1.總結描述舉報行為(以信件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包括被舉報行為發生的班級、學業任務、事情發生的日期、涉及的人員和學生、舉報人如何注意到舉報行為、事件進展情況等等。相關材料,包括學生作業的複印件、被抄襲材料的複印件、教學任務的相關規定等等。

2.能夠證明舉報有效的材料複印件,如不同學生的相同的作業,以證明該生作業是值得懷疑的;該生之前不同風格或文體的作業,以證明被懷疑的作業是有問題的,等等。

與此同時,一切被提交的舉報材料都將被視為最終的證據,並與當事人核實確認,若指控成立,還將交予專家組予以審定。因此,舉報材料的提交應該審慎而嚴肅。

而對於被舉報的學生,司法事務辦公室也有相應的行為規定:1.保存課堂材料,如筆記、研究報告、試卷等等,以作為辯護的重要憑證。

2.寫下關於被舉報作業或論文的一切信息,如完成作業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等,並寫下在場者的信息等等。

3.學生還要求寫一份立場聲明。鑒於每個人對事件的描述是不同的,因此,立場聲明應當盡量包含有效內容和符合情況的信息。一旦立場聲明被提交,將存檔備份,舉報人和專家組也將有權閱讀該聲明。

同時,無論對於舉報人還是被舉報人,都應當閱讀《斯坦福大學司法章程》,以明確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熟悉相關的司法流程,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總之,司法事務辦公室始終秉持公正、嚴謹的原則對待每一例案件,以確保學生的利益和校規的執行。